摩尔根《古代社会》-2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08:36:05
第四章偶婚制(1)家族和父权制家族

  当美洲土著被发现的时候,其中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那些部分,已经进

  入偶婚制家族。在以前的阶段必然存在过的庞大的婚姻群体已经消失,取代

  它们的是婚姻对偶,这些对偶组成了个体化的家族,虽然只是部分地个体化,

  却已十分明显。在这种家族中可以看到专偶制的萌芽,但这种萌芽现象在若

  干基本特色方面尚未达到专偶制的地步。

  偶婚制家族是一种个别而且特殊的家族。几个这样的家族常常居住在一

  幢房子里,构成一个共同的家室,在生活中实行共产的原则。几个这样的家

  族联合成为一个共同的家室,这一事实本身说明:这种家族的组织过于薄弱,

  不足以单独应付生活的艰苦。虽然如此,这种家族却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相婚

  配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具有若干专偶制家族的特点。这时妇女不仅是其丈夫

  的主妻,她也是他的伴侣,是为他安排饮食的主妇,她所生的子女现在也开

  始稍有把握地确认为他的亲生子女了。他们共同照料子女,因此,育儿生女

  有助于巩固这种结合并使之能维持长久。

  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也象这种家族一样特别。男子寻找妻子,并不象文

  明社会中那样出于爱情,他们对爱情一无所知,他们还没有发展到足以理解

  爱情的地步。(2)因此,婚姻不是以感情,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事实上,

  子女的婚姻都是由母亲们安排的;而且,一般来说,将要结婚的双方并不知

  道议婚的情况,婚姻也无须征得他们的预先同意。因此,常常有完全不相识

  的男女突然间便成为夫妇的现象。在某个适当的时候,他们被告知成亲,并

  举行一次简单的婚礼。这就是易洛魁人以及许多其他印第安部落中流行的方

  式。服从这种婚约是一种很少有人拒绝的义务。在结婚之前,对新娘氏族中

  与新娘关系最密的亲属赠送礼物--礼物略含有购买的意思--是这种婚姻

  手续中的特色之一。但是,婚姻关系只能继续到结婚双方愿意维持时为止。

  正因如此,我们才适当地标以偶婚制家族之名。丈夫可以任意抛弃妻子,另

  娶他妻而不遭非议,妇女也享有同样权利,可以离弃原夫另嫁他人,而不违

  背其部落与氏族的习俗。但是,反对这种离异的舆论情绪逐渐形成,并日益

  强烈。在一对夫妇之间发生意见分歧而离异迫在眉睫的时候,双方氏族中的

  亲属就出来试图使之和解,他们的努力有时会获得成功,但若他们未能成功

  地排难解纷,也就只好听其离异。于是,妻子离开她丈夫的家,带走她的子

  女(这些子女被视为归女方独有)和她的个人财产,而她的丈夫对她的财产不

  能有任何要求;若在共同家室之中女方亲属占多数(常常是这种情况),那么

  就是丈夫离开其妻子之家。(3)由此可见,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由男女双方的

  意愿来决定的。

  这种婚姻关系还有另一特点,它表明: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美洲土著尚

  未达到专偶制所要求的智力发展水平。在智力很高的易洛魁人和其他同样进

  步的印第安部落中,一般来说,丈夫可以用很严厉的惩罚来要求妻子的贞操,

  但是他却不承认自己有相应的义务。单方面的贞操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此

  外,一夫多妻被普遍视为男子的权利,虽然这种习俗因无力任其放纵而受到

  限制。还有一些习俗有助于进一步表明:若就专偶制这一伟大的制度的精确

  定义而言,他们尚未有专偶制的概念,这些习俗用不着列举了。当然,例外

  是很可能存在的。但我相信:在一般的野蛮部落中,情况都是如此。区别偶

  婚制与专偶制的主要特点在于前者缺乏独占的同居,当然,有许多例外不能

  一概而论。旧的婚姻制度--其记录仍保存在亲属制之中--无疑残留下来

  了,但其形式受到了削减和限制。

  限制。还有一些习俗有助于进一步表明:若就专偶制这一伟大的制度的精确

  定义而言,他们尚未有专偶制的概念,这些习俗用不着列举了。当然,例外

  是很可能存在的。但我相信:在一般的野蛮部落中,情况都是如此。区别偶

  婚制与专偶制的主要特点在于前者缺乏独占的同居,当然,有许多例外不能

  一概而论。旧的婚姻制度--其记录仍保存在亲属制之中--无疑残留下来

  了,但其形式受到了削减和限制。

  我们将会注意到,阿兹特克印第安人同易洛魁人一样,选择妻子并不是

  个人的事情。在这两种人中,选择妻子与其说是个人的事情,不如说是公众

  的或氏族的事务,因此,它仍处于父母的绝对控制之下。在印第安人的生活

  中,未婚男女间几乎没有社交活动。因为没有恋爱的事情发生,所以也不存

  在这种婚姻妨碍恋爱的问题,在这种婚姻中,个人的意愿是不被考虑的,而

  且实际上也不重要。再者,阿兹特克人象易洛魁人一样,妻子的财产是分开

  保管的,遇上离婚的时候--正象该作者所说的那样,离婚的事是常见的-

  -她可以根据印第安人的普通习俗保留她的财产。最后一点,在易洛魁人中,

  妻子在离婚之时带走所有的子女,而在阿兹特克人中,则是夫取其女,妻取

  其子;这是对古代习俗的修改,它反映出阿兹特克人的祖先以前也曾有过一

  个时期具有易洛魁印第安人的那种规定。

  艾瑞腊在概述尤卡坦的居民时,还曾说过:"以前他们习惯于在二十岁

  的时候结婚,而后来则在十二或十四岁时结婚。由于对妻子并无爱情,他们

  每每因极小的事情而离异。"(7)尤卡坦的马雅人在文化和发展上都高于阿兹

  特克人;但其婚姻也受需要的原则所支配,而不由个人的选择所决定,因此,

  婚姻关系的不稳定以及离婚随任何一方的意愿而决定,就不足为怪了。此外,

  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公认一夫多妻是男子的权利,而且一夫多妻之风似较比

  它落后的部落更为普遍流行。这里讲的纯粹是印第安人的制度的简况,但也

  是野蛮人制度的简况,它有力地揭示了在相对程度上比较进步的土著的实际

  情况。对待婚姻关系这样个人的事情,却不征询当事人的愿望或选择,再没

  有什么更好的证据能说明这些人的野蛮状况了。

  现在我们来看看促使伙婚制家族发展到偶婚制家族的某些影响。在伙婚

  制家族中,出于社会状况的需要,或多或少已出现一男一女相配的事实,每

  一个男子在其诸妻之中有一个主妻,每一个女子在其诸夫之中有一个主夫;

  因此,从一开始起伙婚制家族的倾向就是走向偶婚制家族。

  氏族组织是完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媒介;但过程是漫长的和渐进的。第一,

  氏族组织没有立即结束由习惯建立的集体通婚的状况;而是仅只禁止氏族内

  亲兄弟姊妹的通婚以及亲姊妹的子女的通婚,因为所有这些人属于同一氏

  族。亲兄弟仍可共享其妻子,亲姊妹仍可共享其丈夫;因此,氏族只不过是

  缩小了伙婚的范围,而并未直接妨碍伙婚。但是,它却把氏族内的每一祖先

  的全部女系后裔永远排斥到婚姻关系之外了,这是对先前的伙婚群的一个巨

  大改革。当氏族再行分划的时候,这种禁止就被带到氏族的分支中去了,也

  象在易洛魁人中的情形一样,这个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第二,氏族组织

  的结构和原则容易造成一种反对血婚的成见,因为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通

  婚的好处通过在氏族外进行婚姻的实践而渐渐为人所发现。这种成见似乎获

  得了迅速的发展,直到最后唤起了一种反对血婚的公共情绪,这种情绪在美

  洲土著被发现时已在他们之中极为普遍。(8)例如,在易洛魁人中,在亲属表

  所列举的血亲中,没有一种是能够通婚的。由于必须在氏族之外求妻,因此,

  通过谈判和购买来娶妻之风便继之而起。当氏族的影响变得普遍的时候,它

  必然是逐步地使以前多妻的情况变为妻子稀少;其结果遂逐渐地减少了伙婚

  群中的人数。这种结论是合理的,因为有足够的根据推断当土兰尼亚式亲属

  制形成的时候,这种群体是存在的。它们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虽然这种亲

  属制依然保留着。这些群体必然逐渐衰落,并因偶婚制家族的普遍建立而最

  终消失。第四,(9)在寻求妻子的时候,他们并不限于在自己的部落、甚至不

  限于在友好的部落中寻求,而是可以通过武力从敌对的部落中俘获妇女为

  妻。这就为印第安人保全女俘的性命而杀死男俘的习俗提供了一条理由。当

  妻子变成是由购买、由俘获而得到的时候,当妻子愈来愈须通过努力和牺牲

  来获得的时候,男人们自然不会欣然与人共享其妻了。这种现象至少会导致

  排除那种并不使人涉想其实际存在而纯属理论上的婚姻群体,从而进一步缩

  小家族的规模和婚姻制度的范围。事实上,这种群体可能从一开始起就倾向

  于把自己限制在共同享有其妻的亲兄弟和共同享有其夫的亲姊妹的范围之

  内。最后,氏族创造了一种前所未闻的、更高级的有组织的社会结构,这种

  社会结构经历了一些发展过程而成为一种制度以适应人类进入文明以前的需

  要。随着社会在氏族中的进步,出现偶婚制家族的条件也就渐趋成熟了。

  缩小了伙婚的范围,而并未直接妨碍伙婚。但是,它却把氏族内的每一祖先

  的全部女系后裔永远排斥到婚姻关系之外了,这是对先前的伙婚群的一个巨

  大改革。当氏族再行分划的时候,这种禁止就被带到氏族的分支中去了,也

  象在易洛魁人中的情形一样,这个过程经历了漫长的时间。第二,氏族组织

  的结构和原则容易造成一种反对血婚的成见,因为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的通

  婚的好处通过在氏族外进行婚姻的实践而渐渐为人所发现。这种成见似乎获

  得了迅速的发展,直到最后唤起了一种反对血婚的公共情绪,这种情绪在美

  洲土著被发现时已在他们之中极为普遍。(8)例如,在易洛魁人中,在亲属表

  所列举的血亲中,没有一种是能够通婚的。由于必须在氏族之外求妻,因此,

  通过谈判和购买来娶妻之风便继之而起。当氏族的影响变得普遍的时候,它

  必然是逐步地使以前多妻的情况变为妻子稀少;其结果遂逐渐地减少了伙婚

  群中的人数。这种结论是合理的,因为有足够的根据推断当土兰尼亚式亲属

  制形成的时候,这种群体是存在的。它们现在已经不复存在了,虽然这种亲

  属制依然保留着。这些群体必然逐渐衰落,并因偶婚制家族的普遍建立而最

  终消失。第四,(9)在寻求妻子的时候,他们并不限于在自己的部落、甚至不

  限于在友好的部落中寻求,而是可以通过武力从敌对的部落中俘获妇女为

  妻。这就为印第安人保全女俘的性命而杀死男俘的习俗提供了一条理由。当

  妻子变成是由购买、由俘获而得到的时候,当妻子愈来愈须通过努力和牺牲

  来获得的时候,男人们自然不会欣然与人共享其妻了。这种现象至少会导致

  排除那种并不使人涉想其实际存在而纯属理论上的婚姻群体,从而进一步缩

  小家族的规模和婚姻制度的范围。事实上,这种群体可能从一开始起就倾向

  于把自己限制在共同享有其妻的亲兄弟和共同享有其夫的亲姊妹的范围之

  内。最后,氏族创造了一种前所未闻的、更高级的有组织的社会结构,这种

  社会结构经历了一些发展过程而成为一种制度以适应人类进入文明以前的需

  要。随着社会在氏族中的进步,出现偶婚制家族的条件也就渐趋成熟了。

  由此可见,现在在文明种族中如此有力地发展着的偶婚倾向,在伙婚习

  俗开始消失之前,尚未在人类头脑中形成。当然,就是在风俗允许这种特权

  的地方,例外的情况无疑也是存在的;但是,在偶婚制家族出现之前,它始

  终没有成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对于人类来说,这不能说是正常的倾向,而

  是象一切伟大的感情和精神力量一样,是经验的产物。

  现在我们来谈谈对于这种家族的发展起阻碍作用的另一种势力。由于武

  器的改良和战争动机的增加,在野蛮社会中,战争对于生命的毁灭超过了蒙

  昧社会。无论在社会的什么阶段和什么情况中,总是由男子来承担战斗的任

  务,这样就容易改变两性的平衡,从而使女性过剩。这就极易加强由集体通

  婚所造成的婚姻制度。这种情况也会造成对两性关系和对妇女的人格与尊严

  保持水平很低的情操,从而阻碍偶婚制家族的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美洲土著对玉蜀黍和植物的栽培而来的生存条件的改

  善,却必然有利于偶婚家族的普遍发展。它导致定居,导致使用更多的技术,

  导致改进房屋的建筑和更有理性的生活。勤劳和节俭--虽然其程度是有限

  的--以及生活保障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一夫一妻的家族的形成。这

  些利益愈是被发现,这种家族就愈稳固,而其特色也就愈增强。以前,它需

  要从共同的家室--一群这样的家族在其中继伙婚群而兴起--获得保护,

  现在,它可以从它本身,从家室,从夫妻各自的氏族获得支持了。从蒙昧社

  会向低级野蛮社会的过渡所反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进步,必然使家族状况的

  相应改进与之俱来,而家族的发展过程则在稳步地走向专偶制。如果我们不

  知道存在过偶婚制家族,仅知一端为伙婚制,另一端为专偶制,那么我们也

  能够断定存在过偶婚制这样一种中间形式。偶婚制家族在人类历史中经历了

  漫长的时期。在蒙昧社会与野蛮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这种家族经历了野蛮阶

  段中期和晚期的大部分时间,然后才为专偶制的低级形式所取代。为当时的

  婚姻制度所遮盖着的这种家族,是随着社会的逐步前进而为人所知晓的。突

  出地由女性表现出来的人类的自私推迟了严格的专偶制的实现,一直推迟到

  人们的思想发生大动荡而将人类引入文明社会之时。

  善,却必然有利于偶婚家族的普遍发展。它导致定居,导致使用更多的技术,

  导致改进房屋的建筑和更有理性的生活。勤劳和节俭--虽然其程度是有限

  的--以及生活保障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必然是一夫一妻的家族的形成。这

  些利益愈是被发现,这种家族就愈稳固,而其特色也就愈增强。以前,它需

  要从共同的家室--一群这样的家族在其中继伙婚群而兴起--获得保护,

  现在,它可以从它本身,从家室,从夫妻各自的氏族获得支持了。从蒙昧社

  会向低级野蛮社会的过渡所反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进步,必然使家族状况的

  相应改进与之俱来,而家族的发展过程则在稳步地走向专偶制。如果我们不

  知道存在过偶婚制家族,仅知一端为伙婚制,另一端为专偶制,那么我们也

  能够断定存在过偶婚制这样一种中间形式。偶婚制家族在人类历史中经历了

  漫长的时期。在蒙昧社会与野蛮社会交替之际出现的这种家族经历了野蛮阶

  段中期和晚期的大部分时间,然后才为专偶制的低级形式所取代。为当时的

  婚姻制度所遮盖着的这种家族,是随着社会的逐步前进而为人所知晓的。突

  出地由女性表现出来的人类的自私推迟了严格的专偶制的实现,一直推迟到

  人们的思想发生大动荡而将人类引入文明社会之时。

  我们这样肯定地谈到这几种家族形态的相对次序,不免有被误解之虞。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某一种形态完全出现在某一级社会之中;某一种形态普

  遍而且绝对地盛行于处于同一级社会的一切人类部落之中;然后,它在下一

  个更高级的形态中消失。伙婚制的个别情形可以在血婚制中出现,反之亦然;

  偶婚制的个别情形可以在伙婚制中出现,反之亦然;而专偶制的个别情形也

  可以在偶婚制中出现,反之亦然。专偶制的个别情形甚至可以出现于伙婚制

  那样的低级状况中,而偶婚制的个别情形甚至也可以出现于血婚制那样的低

  级状况中。不仅止此,某一部落也可以比较它更为进步的部落先进入某一种

  家族形态。例如,易洛魁人之具有偶婚制家族,是在低级野蛮社会之时,而

  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不列登人却仍实行伙婚制。地中海沿岸的高度文明曾把

  技术和发明传到不列颠群岛,但这些技术和发明远远超过居住在那里的克尔

  特人的智力发展水平,因而不能为他们充分利用。克尔特人似乎一面披着属

  于比较进步的部落的技术外衣,但仍保留着其野蛮的头脑。我想试图说明的

  只是:家族开始于蒙昧社会的血婚制,然后进步为专偶制,其间经历了两个

  有着明显标志的过渡形式。对于这种结论,证据似乎是充分的。每一种形态

  在开始时都只是部分地、然后才是一般地、最后才是普遍地流行于广大地区。

  普遍流行之后,它又逐渐为继起的形态所吞没,而后者又开始部分地,然后

  一般地,最后普遍地流行于同上地区。在这种顺序相承的进步过程中,进步

  的主流是从血婚制走向专偶制。除了经过这几种形态的人类进步的一致性中

  的变异之外,就一般而言,血婚制与伙婚制家族属于蒙昧社会--前者属于

  其最低级,后者属于其最高级--而伙婚制一直继续到低级野蛮社会;偶婚

  制属于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并继续到高级野蛮社会;专偶制属于高级野蛮

  社会,并继续到文明社会。

  的变异之外,就一般而言,血婚制与伙婚制家族属于蒙昧社会--前者属于

  其最低级,后者属于其最高级--而伙婚制一直继续到低级野蛮社会;偶婚

  制属于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并继续到高级野蛮社会;专偶制属于高级野蛮

  社会,并继续到文明社会。

  在东半球的一些地区,与本地文明混合在一起的外来因素产生了一种变

  态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把文明生活的技术加以改革,以适应蒙昧人和野蛮

  人的习性和需要。(10)完全过着游牧生活的部落,也具有由他们的特殊的生

  活方式所产生的社会特点,关于这一点,目前尚不十分清楚。许多部落的本

  来的文明受到来自高级种族的影响的阻碍,其文化受到严重搀杂,以致改变

  了他们前进的自然过程。他们的制度和社会状况因此也被改变了。

  有关蒙昧部落和野蛮部落的情况,应当在其制度纯粹的地区内选择正常

  的发展情况作为研究对象,这一点对于民族学取得有系统的进步是十分重要

  的。我在前面提到过,波利尼西亚和澳大利亚是研究蒙昧社会的最好地区。

  几乎有关蒙昧生活的全部理论都可以从他们的制度、风俗、习惯、发明和发

  现中推断出来。南北美洲的被发现,为研究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的情况提供

  了最好的机会。除爱斯基摩人之外,这些土著都属于同一种族和同一血统,

  他们占据了一个巨大的大陆,除了可供驯养的家畜外,其余供人类居住的自

  然资源比东半球的大陆更为丰富。这块大陆为他们提供了独自发展的广阔天

  地。他们占有这块地方时显然尚处在蒙昧状况之中;但是,氏族组织的建立

  使他们具有了希腊人和罗马人的祖先所具有的进步的主要萌芽。(11)他们在

  很早的时候就与其他人类隔绝,完全失去了与人类进步的主流的进一步联

  系,他们就是这样以蒙昧人的纯朴的心灵和精神禀赋在一块新大陆上开始了

  他们的生涯。他们所具有的基本观念是在保证不受外来影响的条件下开始独

  立发展的。(12)政治、家族、家庭生活、财产和生活艺术等的观念的发展莫

  不如此。他们的制度、发明和发现,从蒙昧社会经过低级野蛮社会直到中级

  野蛮社会,彼此十分相似,并显示出他们都在从同一个原始概念向前继续发

  展中。

  在近代,地球上没有任何其他地方能比易洛魁人和密西西比河以东的美

  国其他部落,为低级野蛮社会提供更完善的例证的了。他们的未经搀杂的固

  有技术,他们的纯粹而单一的制度,使他们能够对这个阶段的文明的范围、

  成分和可能性提供最好的说明。在这些现象尚未消失之前,我们应当对这种

  种问题作出系统的介绍。

  在更高一级中,能够为中级野蛮社会的情况提供最完善的说明的,是新

  墨西哥、墨西哥、中美洲、格林纳达、厄瓜多尔和秘鲁的村居印第安人。在

  16世纪,地球上没有任何其他地方能够提供一个处于这个阶段的社会及其高

  度的技术与发明、经过改进的建筑术、初生的手工业和早期的科学。在这个

  有着丰富研究资料的地域中,美国学者所做的工作并不多。它实际上是一种

  因美洲的发现而突然出现在欧洲观察者眼前的早已消失了的古代社会状况;

  但是,他们未能理解到它的意义,也未能弄清它的结构。

  因美洲的发现而突然出现在欧洲观察者眼前的早已消失了的古代社会状况;

  但是,他们未能理解到它的意义,也未能弄清它的结构。

  在根据其最高范例研究并彻底理解这几种社会状态之后,人类由蒙昧社

  会经过野蛮社会到达文明社会这样一个进程,就会象一个相互连接的整体一

  样成为可以理解的了。我们将会象上文说过的那样认识到,人类经历的过程

  差不多走的是同样的道路。

  出于前文申述过的理由,我们对于闪族部落的父权制家族只须稍事说明

  就够了;除了给它下一个定义以外用不着更费多少笔墨。这种家族属于野蛮

  阶段晚期,在开始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还维持过一段时间。至少其酋长是多妻

  的;但这并不是父权制的主要原则。这种家族的基本特征是:把许多人,包

  括自由民与奴隶,在父权之下组织成一个家族,其目的在于占有土地、放牧

  牛羊。那些沦为奴隶的人,那些受雇为仆役的人,以婚姻关系为生活基础,

  以其家长为其酋长,构成一个父权制家族。这种家族的重要特点在于支配其

  成员和财产的权力。这种家族之所从具有独创的制度的特点,是因为它把许

  多人置于前所未闻的奴仆和依从的关系之中,而不是因为它实行一夫多妻

  制。在产生出这种家族的闪族社会的巨大变革中,支配其群体的父权是被追

  求的目标,由此也就产生了比较高度的个人独立性。

  处于父权(patriapotestas)支配之下的罗马家族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动力

  才产生的;这种家族的核心及其得名的来由在于父亲具有生杀其子女、后裔

  和奴仆的权力,以及对于由他们创造的一切财富的绝对所有权。其家族之父

  (paterfamilias)虽非多妻,但他是一家之长,在他支配之下的家族就是父权

  制家族。希腊部落的古代家族,在其处于低级状况时,也曾有过与此相同的

  特性。它标志着一个特殊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曾经湮没在氏族之中的个

  人的个性开始高于氏族,从而追求一种独立的生活和一个更广阔的个人活动

  的范围。这种家族的总的影响十分有利于建立专偶制家族,后者是实现其所

  追求的目的的基础。与以前的各种形式大不相同的父权制家族的这些显著特

  点,使它占据了一个优越的地位;不过,希伯来人和罗马人的形式是人类经

  历中的例外情形。在血婚制和伙婚制家族中,父权既不为人所知,也不可能

  产生;在偶婚制家族中,它开始作为一种微弱的势力出现;但随着家族愈来

  愈个体化,它在稳步地向前发展,最后在能够确认出孩子的父亲身分的专偶

  制下完全确立了父权。在罗马型的父权制家族中,父权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而流于过分的专制。

  希伯来人的父权制家族没有创造新的亲属制。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可以与

  其部分亲属关系协调一致;但因这种家族形态很快就已消失,专偶制成了普

  遍的形态,所以,闪族式的亲属制便继之而起,正象希腊与罗马人的亲属制

  为雅利安制所取代一样。马来亚、土兰尼亚和雅利安,这三种伟大的亲属制

  都是一种已经完成了的、有系统的社会运动的里程碑,它们也都证明它们记

  录其亲属关系的那些家族形态是确确实实存在过的。

  本章注释

  (1)(1)第 31页),摩尔根是从意为"配对"

  和"合二为一"这两个希腊词创造出"偶婚制"这个词的。

  (2)[怀特注]摩尔根在《荷-德-诺-骚-尼,或易洛魁联盟》(罗彻斯特,

  纽约,1851年)一书的第 322页中写道:易洛魁人"根本不知所谓爱情"。

  "从婚姻制度的性质本身"和"他们的性情"可知"他们连最低形式的爱情

  也不懂"。他在西部旅行时同碰到的白人--商人和设罟猎人等等--交谈

  之后,他的这种看法更加坚定了。(见勒斯利·怀特编,路易斯·亨利·摩尔

  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安阿伯,密执安,1959年),第

  100-101,214-215页。也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

  17卷(华盛顿,哥伦比亚区,1871年),第 206-207页中的很长脚注,他

  在注中断言这种感情在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中"根本不被知晓","只有在

  有限的范围内,在村居印第安人中例外"(第 207页)。这个脚注也包括摩尔

  根对白人和印第安人杂交的有趣的观点。

  摩尔根的关于种族的观点在他那个时代是很普遍的。美国物理人类学的

  伟大开拓者,塞缪尔·莫顿博士(1799-1851)在《美洲人的头骨》(1839年)

  中相当详细地叙述了各种美洲印第安部落的固有的性情特点。

  (3)已故的阿瑟·莱特牧师在塞内卡传教多年,他在 1873年写给作者的

  信中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的叙述:"讲到他们的家族,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

  宫中的时候,那里多半由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

  兰中招赘婿的;有时,他们的某些儿子在感觉到有足够的勇气离开他们的母

  亲之前,也把他们的年轻的妻子娶进来,但是这种例子十分罕见。一般来说,

  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而她们无疑是相当排外的。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

  倘若一个做丈夫或情人的男子不幸而极端不善于谋生,以致不能尽自己的职

  守来赡养家庭,那他的命运是悲惨的。不论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

  财产,也得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而一旦下达了这样的命

  令,想要反抗只会自讨苦吃。他将无法在这栋房子里居住下去;除非有某姑

  母或某祖母出面调解,否则他就非回到自己的氏族中去不可;或者,象他们

  通常所做的那样,去另寻新欢。同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妇女在氏族中拥有

  极大的权力。在必要的时候,她们会毫不犹豫地--用他们的话来说--从

  酋长头上'摘下角来',把他们贬为普通的战士。酋长的最先提名权总是操

  在她们手中。"这些叙述可以说明

  J.巴霍芬在《母权论》(斯图加特,1861年)一书中所论述的母权政治。

  (4)弗兰西斯科·萨维里奥·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查理·卡伦译,

  三卷本(费城,1817年),第 2章,第 99页。

  (5)同上书,第 2章,第 101页。

  (6)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约翰·斯蒂文斯

  译,六卷本(伦敦,1725-1726年),第 3章,第 217页。

  (7)同上书,第 4章,第 171页。

  (8)一位夏安族[Cheyenne]的酋长曾告诉作者一件他们之中发生的事

  情,有从兄妹二人违反他们的习俗结了婚。对于这一行为并未施加什么惩罚;

  但是,他们不断的遭到他们的伙伴的嘲笑,以致他们宁可自愿离婚而不愿碉

  与这种偏见进行斗争。[怀特注]摩尔根作郊野族行时关于夏安人的"同族婚"

  的记录,见怀特所编《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 96页。(9)(9)

  (10)许多非洲部落,包括霍屯督人在内,远溯到我们知道他们的时候,

  就已经会从矿石中炼铁了。他们在根据外来的粗糙冶炼技术生产出金属之

  后,成功地制造了粗糙的工具和武器。

  [怀特注]弗朗茨·博斯的某些学生提出的反对文明进化论的得意论据

  之一是:许开多非洲人由石器时代直接进入铁器时代,而不经过铜器和青铜

  器时代。这种说法是想暗示象摩尔根和泰勒这样的进化论者不知道这种事

  实。他们又说什么"古典进化论者"对于"扩散的原理一无所知",说什么

  冶铁技术的扩散正好宣告了进化论者所谓的石器、青铜器和铁器这样的序列

  的破产。正象我在《美国人类学者》中的一篇文章("'扩散与进化对立说'

  是反进化论者的一个错误")(47[1945年],第 339-356页)所说明的那样,

  摩尔根和泰勒很清楚非洲人的冶铁技术,而且他们也很清楚文明扩散的过程。

  (11)认为美洲土著发源于亚洲是一种假说。但是,它是另一假说即人类

  同源说的推论,而人类学中的一切现象都倾向于支持后一假说。有许多证据

  支持这两个最具说服力的结论。当然,他们的来到美洲,决不是有计划的移

  民的结果;而必定是由于海洋的偶然事件,以及从亚洲流向美洲西北海岸的

  大洋流所致。

  [怀特注]正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摩尔根相信他已经证明了美洲印

  第安人发源于亚洲。其实这个观点根本没有为他同时代的人所普遍接受。丹

  尼尔·加利逊·布林顿(1837-1899)可能是 19世纪 90年代最著名的美国人

  类学家,他却认为美洲印第安人起源于西北欧。近至 1911年,美国人类学协

  会与美国科学发展协会第八支部举行了一次联合会议,专门致力于美洲印第

  安人的发源地的问题("美洲土著的可能发源地的一元论与多元论",《美国

  人类学者》,14[1912年],第 1-59页)。

  (12)[怀特注]在 17、18甚至 19世纪,把各种美洲印第安人的语言和

  文明"解释"为从旧大陆演变而来或受旧大陆的影响,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比如,把印第安人说成是以色列失去的十二个部落,是威尔士人、希腊人、

  腓尼基人,等等。继这种观点而起的看法是:美洲印第安人的文明是独自发

  展起来的,这种观点在人类学家中尤为盛行,举例来说,直到 20世纪 30年

  代为止,这种说法在美国人类学界实际上从未受到挑战。摩尔根的观点的权

  威性无疑促成了这种解释成为一种定论。但是,近几十年来,至少在某些范

  围内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这种倾向认为美洲的文明有可能、甚至很

  可能受到亚洲和太平洋彼岸的文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