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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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华苏维埃政权以极力发展和保障工农革命在中国胜利为目的,坚决拥护和参加革命战争为一切劳苦民众的责任,特制定普遍的兵役义务,由志愿兵役制过渡到义务兵役制。惟手执武器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只能属于工农劳苦民众,苏维埃政权下,反革命与一切剥削者的武装,必须全部解除。

    十,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为目的,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并用群众政权的力量,取得印刷机关(报馆印刷所等),开会场所,及一切必要的设备,给予工农劳苦民众,以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同时反革命的一切宣传和活动,一切剥削者的政治自由,在苏维埃政权下,都绝对禁止。

    十一,中华苏维堆政权以保证澈底的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

    十二,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命〔革〕命战争许可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首先应在青年劳动群众中施行。应该保障青年劳动群众的一切权利,积极的引导他们参加政治的和文化的革命生活,以发展新的社会力量。

    十三,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目的,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苏维埃国家的任何保护和供给费用。一切苏维埃公民有反宗教宣传之自由,帝国主义的教会只有在服从苏维埃法律时才能许其存在。

    十四,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 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十五,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于凡因革命行动而受到反动统治迫害的中国民族以及世界的革命战士给予托庇于苏维埃区域的权利,并帮助和领导他们重新恢复斗争的力量,一直达到革命的胜利。

    十六,中华苏维埃政权对于居住苏维埃区域内从事劳动的外国人,一律使其享有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政治上的权利。

    十七,中华苏维埃政权宣告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是与他站在一条革命战线上,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苏联,是他的巩固的联盟者。

    根据一九三四年三月人民委员会出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