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的危机与财产权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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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的危机与财产权的危机作者:羽戈   标签:社会2010-11-19 09:16 星期五 晴  “二奶”的危机与财产权的危机
  
  
  这年头,翻身的不止是房价,还有“二奶”。“二奶”们娇躯一颤,官老爷们的心脏就加速颤动,《婚姻法》的根基就开始摇摆。所以这次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就指向“二奶”及相关财产纠纷。其条文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且绕开条文,说一个著名案例:张学英案。张即世人眼中的“二奶”,与她同居的黄永彬死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价值4万元的遗产赠予张学英,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此遗嘱并在公证处得以公证。黄死后,其妻未按遗嘱执行。张学英则一纸诉状告上法庭。2001年10月11日,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文规定,遗嘱亦非作伪,但黄永彬将遗产赠予“第三者”之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此案一度沸沸扬扬,激起无数争端。质言之,这是一个错谬的判决。“二奶”的问题,在于道德,而非法律。你可以从道德上鄙弃她,向她扔石块、吐口水,却不能从法律上剥夺她的合法权利,这其中之一,就是继承权。黄永彬的遗赠与张学英的接受,和“二奶”没关系,只关乎黄的财产处分权与法律程序。
  张学英案埋下了一个悲剧的伏笔。这些年来,“二奶”的道德身份,渐渐不再是一种过街老鼠式的耻辱;然而,一旦“二奶”与财产发生了关系,闹上舆论乃至对簿公堂,对“二奶”的偏见依然如泰山压顶、黑云摧城。最吊诡的一个说法,是“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应该受到保护。我始终搞不懂,为什么要区分“二奶”有无过错?怎么区分?这种差别与财产权有什么因果关系?难道一个罪人,譬如贪官、杀人犯,就应该被剥夺最基本的人权与财产权?况且做“二奶”并非犯罪呢。
  从表面上看,“二奶”的财产权危机,起因于“二奶”的社会角色被妖魔化,道德问题被迫转化为法律问题,道貌岸然的“社会公德”压制了光明正大的民事权利。“二奶”们不但要为德行的残缺背书,还要为司法的歧视买单。可在实质上,则不仅是“二奶”的问题,更是财产权的问题。一个自然人,若连自己的财产都无法依法自主、自由处分,这财产权要它何用?对比英国普通法传统之下的财产权制度,允许一个人把遗产馈赠给大学或妓院,而不顾自己挨饿的妻儿,这种对财产权的顽固坚守,堪称教条乃至罪恶;在现代中国,财产权却处于刀光剑影的十月围城当中,比鲜血还要廉价,比稻草还要脆弱,什么都可以摧折它,包括国家,包括公德,甚至包括“二奶”——这不过是一个道德借口。
  辨析至此,再看法条,当可一目了然。这一条司法解释,对“二奶”的态度依然十分暧昧。一方面,基于“二奶”对《婚姻法》与社会公德的破坏性,其与包养者为解除同居关系所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内容违法,严格来讲近乎无效合同,故“二奶”要求包养者支付相应补偿,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假如包养者已经履行了约定,且所支付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他就不能主张返还,法律此举无疑在捍卫“二奶”的财产权,变相认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
  这种矛盾其实很好理解。《婚姻法》之主体毕竟是一夫一妻制,所以必须对“二奶”持批判态度,剥削、打压其相关法律权利;同时,“二奶”也是人,她的财产也是财产,合法的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对其财产权加强装潢维修,亦是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财产的权利外壳越来越坚固,这大概是转型中国为数不多的令人欣喜的变迁。
  不过,这条司法解释仅针对“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只能触及“二奶”的财产权危机之冰山一角。我们不妨视之为一次试水,好戏还在后面。因为“二奶”的问题远远不止是一个法律问题。
  
  供《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