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化”与立案标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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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与立案标准有关 曲平在2010年11月23日《法制日报》第3版《职务犯罪“轻刑化”与立案标准有关》一文中指出:现如今,司法对贪腐官员从宽发落的现象十分普遍,已经直接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它远远不是“量刑偏轻”那么简单,而是“有罪不查”、“有案不立”的问题。职务犯罪轻刑化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它是案件已经诉至法院的一种裁判过轻状况。更为严重的是,不少情节和危害后果都已达到,甚至超出法定标准的犯罪案件,一些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根本就没有予以立案侦查,大量游离于职务犯罪的视野及司法统计之外。比如地方检察院在现行全国统一的法定数额标准之外,另行确定有“仅供内部掌握”的高出法定犯罪基准数额的犯罪立案标准。由于犯罪标准“提涨”,有案不查,小案不立现象普遍,致使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腐“大”案在法院也随之出现大范围的“降格”轻刑甚至免刑现象。因此,贪腐官员犯罪的“轻刑化”是与职务犯罪实际立案标准的违法“提涨”有着紧密关联的现象,必须作为一个系统性问题,去进行综合整治。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对待官员贪腐犯罪的问题上,司法机关始终应该严格依照法律去依法立案、审查起诉和严格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