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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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陵牧场二00九年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场实际情况和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兼顾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职工的个人利益,制定本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土地经营制度改革为中心,逐步使农牧场走上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之路,发展绿色、有机农业,打造我们的主导产业和品牌,发挥我们农场运用先进技术和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作用。
第三条   本方案是全场各行各业进行经营管理和职工进行土地经营承包应执行的原则依据和实施行为准则。
第四条   场职工代表大会和场管会行使对本方案具体实施的监督权。
第二章  土地经营制度及管理
第五条   农场土地为全民所有。土地经营实行分配“基本生活保障田”和承包“规模经营田”的制度。
土地的使用者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第六条  全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两类,一类为“基本生活保障田”、一类为“规模经营田”。
基本生活保障田主要是为职工参加各项统筹和用于基本生活所提供的生产资料。
规模经营田为基本生活保障田分配后的剩余土地。规模经营田这部分土地由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将其推向市场,进行竞价出租或承包。
第七条  “基本生活保障田”和“规模经营田”享受国家各项补贴政策。
第八条:基本生活保障田的分配范围为:
1、参加各项统筹保险的职工分配“基本生活保障田”25亩/人(含养老统筹18亩、医疗保险5亩、工伤保险2亩)。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只参加了养老统筹)职工分配“基本生活保障田”20亩/人。
3、未参加各项统筹和保险的职工分配基本生活田15亩/人。
4、户籍在场的其他人员分配基本生活田5亩/人。
“基本生活保障田”免收土地承包管理费,分配的方法是从本人承包土地数量中冲减。
户籍在场的人员分配扶持田5亩/人,收取承包费80元/亩。
第九条   规模经营田的承包方法
1、场内职工群众承包规模经营田的承包费100元/亩。
2、场外人员承包规模经营田的承包费140元/亩。
承包规模经营田由本人提出申请,生产队同意,签订承包合同,
交纳100%的承包费后方可种植。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分配基本生活保障田(包括扶持田)
1、企业管理干部(包括享受企业待遇及内退人员)。
2、离退休干部、工人(包括已移交地方的教师、民警)。
3、享受待遇的遗属。
第十一条   职工关系在场,本人在外经营别业的人员不分配“基本生活保障田”,已参加各项统筹和保险的职工,其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业代交,个人缴费部分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基本生活保障田”实行动态管理。
1、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场收回分配的“基本生活保障田”。
2、分配了基本生活保障田,但未交纳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障等费用的,企业要收回其原分配的基本生活保障田或按规模经营田追缴其土地承包费。
3、失去联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场收回其原分配的基本生活保障田或按规模经营田追缴其土地承包费。
4、分配了基本生活保障田的人员去世后,场收回其基本生活保障田。
5、分配到基本生活保障田的人员因工作调离或户籍迁出场的,场收回分配给其的基本生活保障田或按规模经营田追缴其土地承包费。
第十三条   规模经营田的底价一年一定,今年的标准为100元/亩,实行竞价承包,上不封顶。
场允许各生产队根据土地质量的好与坏,灵活确定不同的承包价格,但平均价格不得低于100元/亩,各队要认真执行,平均价高了返还承包者,低了用队管人员工资抵顶。
第十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田和规模经营田的合同一年一签,承包费100%上打租,本人同意可用各项政策补贴抵顶承包费,严格控制土地在个人之间私下流转。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对耕地实行的保护性政策,严禁在基本农田内植树造林和建筑非农设施建筑物,违者将依法处理,并收回所承包土地。
第十六条    土地为宝贵的生产资料,承包者必须十分珍惜,尽最大努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场将积极和有计划地对土地进行治理,即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开发建设。土地承包者要无条件的服从安排并配合完成治理工作。
通过土地经营制的改革,整合土地资源,实现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生产,标准化田间作业,积极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农业手段,发展高产、高效、绿色、有机、现代农业。
第三章  牧业生产
第十七条   畜牧生产服务中心的职责:
负责全场牧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畜牧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全场家畜改良、种畜引进及种畜调配管理;畜牧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技术指导服务。
负责畜牧养殖新项目的开发及牧业生产措施的制定;
负责全场的动物防检疫工作;
负责全场的草原规划管理及生态保护和禁牧工作。
负责全场牧业普查与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场坚决执行禁牧政策。禁牧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畜牧服务中心根据农牧场管理局和前旗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经场党委会研究同意下发各单位执行.
为改变传统的牧业生产方式,场将大力发展小区设施养殖和舍饲养殖,养殖业要向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奶牛业。
第十九条   牧业承包户在所承包的草牧场内只能从事牧业生产, 不得私自改变草原使用用途,否则场将有权收回草牧场;牧业承包户需对草牧场、牧点进行转让或转包的必须经场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场将收回草牧场的使用权。
第二十条  企业境内的草原为国有资源属全民所有,均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野外大牧点的固定草场:草原资源使用费为5元/亩.年,对不缴纳草原使用费的取消草原使用权。
村屯无固定草场的养畜户按牲畜头数收取,具体标准为:羊5元/只.年,牛及马属动物20元/头.匹年;季节性禁牧按实际放牧时间折算,常年禁牧和舍饲圈养的不收取资源使用费。
草原使用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我场草原载畜量的标准为一个羊单位8亩草原,载畜量超出标准部分每个羊单位罚款200元.
场禁止以任何理由招引场外人员的牲畜到我场借场放牧,一经发现坚决清除,并按草原载畜量超载部分进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场大力发展兴安细毛羊,鼓励和支持兴安细毛羊改良、繁育工作,参加兴安细毛羊人工授精改良的免收精液费和人工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场做为发展兴安细毛羊而投入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各养畜户必须参加政府确定的防检疫项目,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免疫。免疫的项目、时间、措施由畜牧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进行,不收取疫苗费和人工费。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进行免疫的养畜户,场将配合政府畜牧防疫部门对其进行惩罚性的强制性免疫,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   场内职工、人员从场外所购牲畜,必须事先报畜牧生产服务中心批准,履行完必要的防检手续方可引进场内,否则将对其进行强制检疫,在免疫的基础上再进行处罚。
第四章  林业生产与其它资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林业生产坚持以“治理沙化、风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荒滩为主,兼顾营造边界林、路旁林、农田防护林”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林业生产实行“个人承包,谁造谁有、林权归己”的原则,造林苗木、生产经费、林地管护自理。场对所包林地收取资源占用费。
1、占用耕地造林的退耕还林地,对其承包者收取资源占用费标准为20元/亩、年,林权归己。
2、对2004年以前占耕地造林的,有造林合同的,按合同签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对没有合同的收费标准10元/亩、年。
对没造林的户,按规模经营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并签入当年土地承包合同。前几年没缴费的,场今年按此办法收缴,拒不缴费者,场将依法收缴。
3、原有公有林及开发区内防护林,场实行有偿转让和作价承包管护。承包后林权归己,树木成材经批准方可采伐,采伐后必须保证林地更新,补植新树。承包作价标准由场和承包者协商确定。
4、对原有承包、转让、抵押等情况形成的林地,采伐后如承包或抵押期限未满,承包者或债权人要保证在年内实现迹地更新,否则场将造林迹地收回另行发包。如承包期限已满或抵押责任解除,如若继续承包则应另行签定承包合同,不欲承包应将其交还场方,不得私自出售、转包或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场内荒山、荒坡为国有资源,场享有保护、使用和受益的权力,为了发展林业产业和治理沙化风蚀、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场将有计划的将荒山荒坡承包给个人造林。
第二十八条    荒山、荒坡的承包和租赁期限为三十年。三十年合同期满如承包者继续承包,应续签承包合同,按续签合同所定,交齐应交承包费用,可继续承包经营,否则,所承包资源由场收回,另行发包或利用。
第二十九条   荒山、荒坡承包费为场内职工5元/亩、年,场外人士15元/亩、年,交费方式为三十年承包费一次性在签定合同时交齐,一次交不齐承包费者不能承包。
第三十条   承包、租赁荒山荒坡的对象为场内职工、干部、群众及场外社会各界人士,同等条件下场内职工人员优先。
第三十一条   承包者在所承包区域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要遵守场内相关的政策规定,所利用的资源需履行用途变更手续的,应自行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应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因违反政策规定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承包者自负。
第三十二条   场对承包、租赁荒山、荒坡的管理办法及技术要求,将在承包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承包者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违约和不履行合同的,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承包资源。
承包户要在当年内完成全部承包面积的植树任务,成活率要求达到85%以上。如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场依法收回所承包的所有荒山、荒坡,另包他人。
承包者不得以植树造林为由开垦土地种植其它作物,违者以滥开荒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
第五章  场直单位与其它人员的
承包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畜牧生产服务中心是场牧业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全场牧业生产职责。
牧业生产方面所有费用收取和使用由场统一管理,上级拨付的牧业发展项目的资金由场管理并安排使用。
第三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站为场农业的专业技术部门,负责全场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农业科技的培训工作,要积极引导职工应用新科技提高单位面积产量。
第三十五条  职工医院是场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个人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办法。
职工医院要服从场的领导,按时上缴承包费,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工作和本职业务,医院建设要达到业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以及适应农场社会发展的需要。
职工医院要负责企业的医疗卫生、儿童计划免疫、防检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企业爱国卫生工作。
职工医院要制定内部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所聘人员、工资支付形式及标准均自行决定,并自行交纳全额的养老统筹金和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等。
第三十六条   场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场内外人员来我场投资、建设、开发农牧业等产业化项目和二三产业,大力发展三元经济,以项目拉动经济,以项目推动发展。
根据企业情况尽最大努力提供优惠政策与方便条件。
第三十七条  场鼓励支持多渠道就业和多门路创收致富。职工外出打工必须报本单位备案,留通讯地址。在外出打工期间应与雇主签好劳务合同,期间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经济纠纷,按法律程序解决,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场经营二三产业的应自行办理应办的手续,依法经营,并主动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性劳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章  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福利待遇及应尽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职工,应按规定足额、按时的一次性缴纳各项保险金。如不能或不按时缴纳的,按参保规定,将取消其参保身份。
第四十条  场执行国家的职工退休政策。
职工到退休年龄由场劳资科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职工在办理退休或调转离场手续时,有欠款的必须还清欠款,由财务科出具证明,方可由劳资科办理手续。
场内非职工办理户籍迁出时,有欠款的必须还清欠款,经场长批准后派出所方可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   职工在企业的欠款和存款均执行有偿占用制度,职工帐面存、欠款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有陈欠的承包人员,当年完成场下达的陈欠还款任务后场不再收取其年初帐面欠款的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三条   凡属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孤寡老人以及丧失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的已成为社会负担的家庭,经群众评议,本单位领导讨论通过,经场工会审核后报场长批准可列为救济户。列为救济户的家庭由场视家庭情况酌情给予救济。
第四十四条   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按当年场实际人均收入的100%给予补贴,年底一次性记入往来帐,可抵顶下年其家庭土地承包费。
第四十五条   为不断改善我场的农、牧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建设,场在耕地中另外收取1元/亩的公益金用于建设资金使用,取消义务工制。
对于突发事件(抢险、扑火等)职工群众要响应号召,积极参加。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场将收回基本生活保障田。
不能履行职工应尽职责和义务,不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不认真履行合同;
不服从企业管理,无理取闹、拨弄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社会安定、破坏团结,扰乱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造成较坏影响的;
违法犯罪被判刑的;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生育的。
第四十七条   场内承包职工因个人因素发生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违章作业等)由本人按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场不承担费用和责任。
第七章   生产队的职责及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生产队是农场管理机构的基层单位,是农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承上启下、落实和完成各项工作的重任。为调动和激励生产队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责任,对生产队的职责做如下规定: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对农垦、农场的政策和方针,紧紧围绕着场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队里的工作,带领职工群众致富奔小康。
2、全面完成场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生产队支部书记和队长对本单位三个文明建设负同等责任,并就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向党委和场长负责。
3、接受场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的领导、检查与指导,配合业务部门完成具体工作。
4、全权负责本单位职工各项生产承包合同的签订、兑现及应收款回收和各项税费的收缴工作。
5、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防火、社会维稳、信访等工作,科学安排和落实,致力建设和谐的生产队。
6、负责本单位的农业、牧业、林业的生产,要引导职工群众使用新科技,实现增产增收;在生产中要检查督促,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教育职工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7、要加强对本单位管辖区域内的资源管理,土地、草原、林地、要做到面积准确,人地清晰,建立台帐。场固定资产登记造册,纳入财务管理。
8、要加强生产队自身的建设和管理,队管理费的使用要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生产队的费用问题
1、生产队管理人员待遇:正职为科级、副职为副科级、会计为科员待遇执行。
2、工资发放办法:
(1)耕地面积100%签入合同,场支付管理人员工资20%,少签5%以内由队管理人员的工资抵顶,高于5%队班子全体解聘,追究责任;
(2)各项参统费收缴100%完成,合同签订、兑现、陈欠款回收指标完成100%,场支付50%工资,完不成指标的,按所完成的比例递减工资;
(3)余下的30%工资与“两个文明”考评挂钩,按得分比例兑现工资;
3、各生产队管理费由场年初核定,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如年终超支,由本队管理人员工资中扣除。
第五十条   为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场对所聘用的各类辅助工勤人员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妇代会主任、计生员一人兼的每年补贴人民币1800元;
专职计生员每年补贴人民币1200元;
计生工作年底经上级考核验收达标,场奖励200元。
2、团支部书记补贴人民币1000元;
对以上人员的工作成果,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生产队(党支部)进行工作验收考核,根据履行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酌情进行补贴或减免。
第八章   企管人员的管理与奖罚
第五十一条   全场企管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为使企业管理人员人人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场年初对各单位制定并下达责任目标,一年进行两次考核检查,并根据每名企管人员职责履行及任务完成情况决定其升、降、任、免。
第五十二条   实行在岗人员劣迹解聘和末位淘汰制,各部门、科室专业技术单位的在岗人员每年根据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实行劣迹解聘;生产队队长、书记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生产、提留收缴、应收款回收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任务完成居全场末位的生产队领导一年黄牌警告,取消评奖资格,工资向下浮动5%,连续两年末位,就地免职。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要严格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超生现象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实行降职降级直至解聘。
第五十四条   为使每名企管人员的工作业绩与其收入所得紧密挂钩,全体企管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按所实行的工资标准向下浮动30%,年终考核全面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后再进行补发,如未完成任务,根据实际完成比例进行适当补扣。
第五十五条   企管人员如因个人因素造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重大失误和严重经济损失的,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罚措施(赔偿、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要降级使用或者免职,构成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第五十六条   机关各科室与生产队年初由场明确制定各项任务与指标,并以局、场下达的双文明百分考核验收标准为依据,完成任务与指标工资照发;超额完成按规定比例提成奖励,未完成部分亦按比例从工资中扣除。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金由场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实行场务、队务、财务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为:本单位的土地承包情况、牧业牲畜头数、合同签定和兑现情况、干部党员土地承包和养畜情况、欠款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管理费和招待费的使用情况等。
具体由纪检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每年进行两次。
第五十八条   在编工作人员未经单位领导或劳资、组织部门批准,职工擅自离场一年以上,取消职工身份,收回所分配土地;企管人员擅自离岗15天以上,对其实行职务解聘。
第五十九条   在改革中未被聘用的原企管人员,属正式国家干部和任正股级职务以上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以工代干人员,年满55周岁以上按内退办理,待遇按局制定标准执行,自行辞职、因故撤职的不享受此待遇;55周岁以下人员自行参加承包。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条   为防止私事公办,假公济私现象发生,工作人员出差报帐,必须依据会议通知,领导批准手续等解释证明出差目的和理由的凭据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出差补助按场机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为使国有资产不再流失,能够保值增值,各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认真管护,凡属国有资产未到规定折旧年限而提前损坏、丢失、报废的其资产原值和累计折旧差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补偿。国有资产的出售、处理必须经场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自本方案开始执行之日起,原2008年以前所定方案即行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场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