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能否阻止靓女嫁房子? - 彭澎的日志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15:32
婚姻法能否阻止靓女嫁房子? 
财经 股市 房产 时政 2010-11-20 00:06:43 阅读2173 评论4   字号:大中小
热焦点评(10-158):婚姻法能否阻止靓女嫁房子?
彭澎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
题外话:从电视剧《房奴》开始,“丈母娘购买力”就成为房地产刚性需求的一种写照。靓女嫁房子成为婚姻关系中的“潜规则”,或男方家提供首付,男女双方一起供楼,或直接由男方家庭提供婚房。但似乎中国人没有房就无法结婚了,婚房必须是“新房”已经成为中国婚姻关系的“铁律”!
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是要到四十岁左右才拥有自己产权的房子,当然可能与迁徙较多有关,但与父母一般不提供婚房有更为直接的联系,更深刻的则是与房价相对稳定有关。因此,中国婚姻关系中的婚房的重要性还是在于房价持续上涨的压力所致。
于是,就造成了婚姻关系中靓女可能把“房子”看得比“男子”更重要,而明星一定要嫁“富二代”又可能助长了这种风气,真有点世风日下的境况!
《婚姻法》的新规能否有效,可能关键还是要看房价的走势。如果中国房价仍然无理性地疯涨,《婚姻法》也阻止不了靓女嫁房子!
婚姻法推新解“丈母娘”或自掏腰包购房
2010年11月19日 [广州读本 黄金楼市] 南方都市报
新闻背景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释一出,即惹来大量讨论。
主持人:现在社会真物质,不少女人都要求男方有房才嫁。在婚姻法解释明确的条件下,这种观念会否有所改变?
张学华:现在出来的解释其实是起到一种明确的作用,应该不会对一般的婚嫁观念产生什么影响。不过由于离婚后不能分到前夫的个人财产,这样也许能有效推动女性的经济独立。
彭澎:新政策应该会有对现在普遍的婚姻观产生影响,婚房意义可能面临重构。一般来说住房对婚姻是非常重要的,但法律明确后住房对婚姻的重要性应该会有所削弱。
小颖:“有房才嫁”这个观念应该不会受影响吧,因为结婚始终要有住的地方。但女生应该不会那么看重对方有没有房子了,看重的是婚房登记在谁的名下。
主持人:先来关心一下广大已嫁女性同胞们,如果她们名下没有房产,新政策的施行会不会意味着她们的保障少了?
张学华:不存在这种问题,政策实际上对婚姻制度影响不大。现在的法律解释只是明确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划分,实际上是制度的完善而不是改革,不会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
小颖:当然会觉得少了保障啊,即使不是我首付,但婚后我也供得辛苦,结果到头来要离婚的时候房子一平方米也不属于自己。女生都会觉得这样不好吧。
主持人:说完已嫁的,咱们说说待嫁女性。有不少女性以前有房住就嫁,现在可能会更加警惕,有房还不行,还必须有名,吵吵闹闹要房产加名,会不会一个谈不拢就不结婚了。
小颖:我认为不会,毕竟结婚是两个人感情升华的结果。不过可能会降低一些看重物质享受、比较现实的人的结婚意愿。
彭澎:从正面看,应该会减少嫁给房子的行为,能让女性从看重房产到同样重视其他条件,政策会削弱房产在婚姻中的重要性。
主持人:你们看解释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我有个问题,如果首付款是一方,登记名是另一方,离婚时账应怎样算?
张学华: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几乎不可能。但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房子所有权以房产的登记名为准。如果付款的一方有办相应的付款凭证,则按照法律,获得房子的一方依法欠付款方首付款。
主持人:说句玩笑话,提醒男性读者注意保存证据啊,法律社会嘛。有句话说“丈母娘推高房价”,现在有不少丈母娘要求男方家庭出钱买房,但现在婚姻法解释明确男方出钱登记在男方名下,对女儿一点好处都没有,丈母娘是不是也该出点血了?
彭澎:嗯,这种情况下丈母娘是有可能真正成为购买力的,特别是在独生女儿的家庭,谁也不愿意自己的女儿吃亏啊。
小颖:在这种政策下,女方父母出手为女儿出部分首付也是情理之中。生活有许多不可预测的事情,家长应该会觉得帮孩子买楼把房子挂在孩子的名下,会对他们未来的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