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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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了限定,分别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税法限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在不低于最低年限的范围内授予企业确定折旧年限的自主权;而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使用寿命,但必须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作为会计估计,企业合理预计资产使用寿命,人为因素占主导地位,可操控性很强。因此,会计折旧年限的估计不可避免地会与税法折旧产生差异。
二、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税法规定允许企业直线法计算折旧,给予企业对折旧方法的选择权是有条件的,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后才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预计资产的折旧方法。税法及准则对折旧方法规范的不一致,必定导致折旧摊销金额暂时性差异。
三、资金时间价值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一般情况下是既定的,不论估计折旧年限的长短、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折旧摊销的金额是固定的,在资产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看起来对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和税金的影响很小。但是,如果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估计的折旧年限,选择的折旧方法的不同,而获取不同的收益。
四、结论
《会计之友》2006年创刊200期,广东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张源老师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分析》一文当中提出:企业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比例税制的条件下,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虽然年折旧额不同,但折旧总额和总计应纳所得税额是相同的,一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应纳所得税额的现值则不同;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现值最小,其次为年数总和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大。
《会计之友》2007年第 6期下,山东烟台职业学校耿秀珍老师在《企业选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技巧》一文当中提出类似观点:通过对折旧方法的分析得出,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抵税金额最大。
综上所述,在综合考虑折旧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各方面因素后可以得出,享受所得税率优惠的企业,适度延长折旧年限,减免期的折旧金额越少,递延到以后年度的折旧金额越多,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越多,对企业越有利;不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应当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由以后期间承担的成本、费用前移,减少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结合资金时间价值,最终达到节税、降低税负的目的。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指南中明确:对享受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同时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的一些弊端,以及低税率优惠范围的扩大,而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优惠。目前只有财税[2008]1号所规定的部分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能享受到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对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随着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过渡,能够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将在限定产业当中实行,不再具有广泛性,企业应当在筹划时结合企业本身,做到全面规划、多方案设计、择优选用,以达最大程度合理、合法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负。
1.使用年限法
使用年限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年线平均法、直线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因此,用这种方法所计算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中都是相等的。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
一定期间的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称为固定资产折旧率。它反映一定期间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程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使用年限法的特点是每年的折旧额相同,但是缺点是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越来越多,到资产的使用后期修理费和折旧额会大大高于固定资产购入的前几年,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额和利润。
2.产量法
产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总产量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当年产量×单位产品的折旧费用
产量法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3.工作小时法
这种方法与产量法类似,只是将生产产品或劳务数量改为工作小时数即可,其计算公式为:
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清理费用-预计残值)/应计折旧资产的估计耐用总小时数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当年工作小时数×使用每小时的折旧费用
工作小时法同产量法一样,可以比较客观的反映出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折旧和费用的配比情况。
4.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又称递减折旧费用法,指固定资产每期计提的折旧费用,在使用早期提得多,在后期则提得少,从而相对加快了折旧的速度。加速折旧有多种方法,主要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的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