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13:39:36
甲因女友乙之父反对其与乙恋爱怀恨在心,欲杀死乙父以解心头之恨。某日晚,甲携菜刀闯入乙家,由于乙父及全家人奋力搏斗,甲未能得逞,将乙父胳膊砍伤后仓惶逃跑。县公安局接受报案后,认为乙父只受了皮外伤,甲的行为属轻伤害行为,仅对甲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乙父又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成立,表示同意公安局的决定。乙父由于悲愤过度,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乙父死后,其妻丁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甲故意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供了有关的证人证言。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县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本案?
(2)被害人乙父生病死亡后,其妻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
(3)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自诉制度的概念、自诉人范围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
字数2000~3000字。
答:
( 1)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县人民法院有权直接受理。
(2)自诉案件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乙父其妻作为其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
(3)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自诉权的个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在我国,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此类案件具体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此类案件具体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如不起诉决定、不予立案决定等。这类自诉案件是刑事诉讼法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老百姓告状无门,强化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制约而新增加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提起自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将不被人民法院受理。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自诉人享有自诉权,也即是说,自诉人主体资格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自诉案件原则上由被害人提起,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当然,这种情况下,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对于公诉转自诉案件,还应当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被告人的书面决定书。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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