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忠烈观:男女死亡方式痛苦血腥 - 世界历史 - 铁血社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6: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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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着传统服装的日本切腹人(白衣者),站在其后的是介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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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原理》的著者说:“武家政治的社会,必需爱国心,盖爱国心乃其社会胜利之绝对原因也。其社会必需忠义之念。由此发生服从权威之心。欲其社会从顺,则其社会需要坚强之诚心。”
日本人的颇能证明这个真理。在其他任何国民之间,忠义之念,未尝如日本国民一样与人感动,且未尝有过如此异常之形态。又在其他任何国民之间,其服从心之培植,未尝如此认真--其信念乃出自祭祖的信仰。
读者可以明了,孝道之教--孝道者,乃关于服从之家族的宗教也--如何随社会之进化而扩展,又如何分成社会所要求之政治服从,及武将所要求之服从--所谓服从,非仅从顺之意,而是从心服从,非仅负责之念,而是守本分之情。由其起原思之,这种守本分的服从,本质上是宗教的,其表现于忠义之感者,尤有宗教性质,即不断表现为一种宗教性的献身。忠义之念早经发达于武人之历史中,吾人在最古的日本年代纪中,见有予人感动之例。我们又知道可惊叹的故事,牺牲自己的故事。
家臣之所有物,不独理论上,即实际上如身边所有之物,家庭,自由及生命等,莫不授自其主君。家臣为了主君,必须将这些东西的一部分或全部,徇其要求,欣然提供。而家臣对于主君之义务,并非主人一死即告消失,这和家人对于祖先的义务一样。两亲之灵,必须其子孙供以食物,主君之灵,亦须受其臣下之礼拜。主君之灵,不带一个从者,独往彼世,是不可忍的事情。因此主君在世时曾仕于他的若干人,便要死而同往。于是在上古时代发生殉死之风,其初是义务的,其后是任意的。
日本人的殉死之风:男女死法各有不同
前章曾述,在日本,殉死在大丧礼中是不可或缺的。此风残留至第一世纪时,从此时起,以烧粘土制成之人形,才代替了公然的牺牲。这种义务的殉死废止之后,自愿的殉死,犹存至十六世纪,成为武权所附带之一种习惯,前已言之。大名(诸侯)死时,其臣十五人至二十人切腹殉死,乃属常事。曾企图禁止此事。其著名遗训第七十六条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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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死而其臣殉死事,非无古例,惟无聊其理,君子已诽作俑,直臣固无论矣,即陪臣以下,均着即制止之,倘有违背者,非忠信之士,其迹没收,为犯法者鉴。”
家康的命令,确能使其家臣之间一扫殉死之风,但他死后,仍旧发生,可以说又复活了。西历一六六四年,将军发训令,宣言殉死者,不论何人,均予处罚。实际上,将军执行此令颇为热心。有右卫门之兵卫者,犯此令,其主奥平忠正死,切腹以殉,幕府即将该自杀者家族之土地予以没收,其子二人处死刑,其他充军。值兹明治之世,仍常有殉死事,但因的坚决态度,大体上已能阻止。从此以后,最忠烈的家臣,亦以依宗教方式而行牺牲为通则。即家臣遇其主死,落发而入空门。
殉死之风仅表现日本忠义观念的一面。殉死之外,还有同样意义深刻的风习,例如独有的自杀习惯,以此处罚自己,盖系之传统也。作为处罚的切腹,未尝有过立法上的禁止令,这倒有明白的理由。这种自杀形式,上代日本人似未知道,因为这种方法也许和上的其他习惯一样从中国传来。古代日本人的自杀方法,普通是缢死,《日本纪》证明这点。
最初以切腹为一种风习或特权者,乃阶级。以前败军之将,或守城之将遇敌包围猛攻,乃自刃以免身辱敌手。这是至今遗留的习惯。允许切腹自杀,以免受死刑之辱,这种习惯在第十五世纪时,大概已经普遍通行了。此后武士以一言之命令自杀,成为当然之本分。凡为武士,均须服从这种规律似的法律,虽地方领主,亦不能或免。至于武士的家族,孩子们不论男女均被教以如何为一身之名誉或为主君之意志有所要求时,随时有自杀之准备,及如何自杀之方法……妇女则不行切腹,而另有一种自杀的方法,即以短刀一刀刺断咽喉的动脉。至于切腹之仪式,其详细情形,有密氏之译文,为世人所周知,笔者兹不另叙。惟有一重大事实,必须记忆者,即所以要求武士之男子或妇女随时准备泰然自杀之可能者,乃由于名誉及忠义之心是也。武士有所毁约(不得已者亦不能幸免),或负困难使命而失败,或有失体面之过失,甚至于受主人愁眉一顾,亦充分成为切腹之理由。诸侯之大夫,对主君之非行,百般设法矫正,心思殚尽而不果,则切腹以谏,亦系一种本分。
其悲壮之风习,根据事实,编为戏剧,流行于世间。武士阶级之已婚妇女--直接为丈夫,非为主君--大抵以割喉自杀为战时维持名誉之手段,有时因夫死自杀,以誓贞节于其夫之灵日本道学者益轩曰:“女无领主,女须敬其夫,服从其夫”。处女亦然。其理由虽异,然武士之女往往入贵族家庭为女佣,故该家冷酷之策谋,颇易陷女于自杀,又有为忠于主君之妇而求自杀者。武士之女之为人佣者,必须尽忠节于其主妇,一如普通武士之于主君。然则日本封建时代固多烈妇也。
极古时代,官吏之妻遇其夫被处死刑而亡,则亦自杀随夫,这似乎是当时的习惯。古代年代记中,此例颇多。此种习惯,或可以古代法律说明几分,缘该法律规定罪人之家族,纵与犯罪无关,然亦须与犯罪者同样负犯罪之责。然而为妻者,既丧其夫,非为失望,但为希冀随夫入冥土,俾能事其夫,一如生时,因是而自杀,固亦极当然之事。夫死,为妻者亦须尽其义务,一如生时,为此种旧观念而自杀者,最近亦有其例。此种自杀,今犹依曩昔封建时代之规矩行之--此际自杀者衣白衣。最近时,东京曾发生此种惊人自杀事件。牺牲者为战士浅田中尉之妻,年仅二十一岁。此女闻夫死,立即准备自杀。先依古例写遗书与近亲,收拾身边物件,清扫家中,然后衣白衣,向客室正面铺席,置其夫遗照于前,供以食物。准备就绪,即端坐遗照前,持短刀一刺,咽喉动脉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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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持名誉而自杀之义务外,武士之女,又有为道德上之抗议而自杀之义务。既如上述,最高级家臣之间,为谏主君之非行,竭尽手段而不果,则行切腹,认此为道德上之义务。武士阶级之妇女,其所受家教,乃将己夫视作封建意味之主君,彼等对于丈夫之污行,谏之以忠言,不纳,则自杀以表明自己的本分。如此亦视为一种道德上之义务。为妻者尊崇此种牺牲之义务观念,今犹严存,为非难道德上之非行,不惜拋弃一己之生命者,最近亦有。明治二十五年,县举行地方选举时发生之事件,最令人感动。一名石岛之选举人,初约定协助某候补人获选,后竟违约而助反对党某候补人。石岛妻闻夫违约,即身裹白衣,以昔时武士之方法自杀矣。此烈妇墓前,至今尚有地方人士献以鲜花,香火不绝。
依君命而自杀,是忠义之士绝对不疑之义务
依君命而自杀,固忠义之士绝对不疑之义务也,然较诸另一充分为世人所公认之义务,即为主君而牺牲妻庭,则似乎被认为容易多矣。然而日本的著名悲剧,多取大名(诸侯)之家臣或一族之牺牲事件为题材,例如为拯救主君之子而牺牲己子者之故事参看东京长谷川出版有美丽插图之戏剧《寺小屋》之译文。。此等戏剧作品,以封建历史为根据,其描写事实,毫无夸张之点。此等事件,为适合戏剧场面,情节固有所改编,或加以扩大,然其表现社会之大体光景,并不较过去之现实为阴惨。世人至今犹喜此种戏剧,然而外国批评家对于此等戏剧文学,往往仅指摘其流血之场面,而谓此乃好血腥场面之国民性,即日本人种固有之残忍性之证据。但由我想来,日本人之喜欢这种过去的悲剧,乃日本民族所有深刻之宗教特质之证据,而此种特质乃外国批评家无时不努力企图忽视者也。此等戏剧尚为世人所欢迎,但其原因,非为场面之可怖,而为其道德上之教训,为牺牲与勇气之义务,即忠义之宗教之表现。此等戏剧表现着封建社会之牺牲殉难之最高理想。
忠义之精神,以种种形式表现于封建社会。弟子忠于师傅,伙计忠于老板。一如士之忠于领主。到处有信任。盖到处主人与佣人之间有同样之感情,即相互之义务是也。任何买卖,任何职业,都有忠义之宗教,即一方必要时要求绝对服从与牺牲,他方则要求爱护与扶助。而死者之支配临乎一切之上。
对杀害长亲或主君者,实行报仇,此种社会上之责任,与为君亲而死之义务同样,起源甚古。未有确定社会之时代,此种义务已经存在。日本之最古年代记中,复仇义务之例颇多。其后儒教益加确认此种义务。教人与杀害君亲兄弟者,不共戴天,又规定近亲之等级及其他关系,凡属其等级内者,报仇之义务,不可逃避。儒教早成为日本支配阶级之道德,于今亦然,此事须加以记忆。儒教之全体系建于崇拜祖先之上,可谓系孝道之扩大完成,此点已述前章。故儒教与日本道德之实际完全一致。日本武权发达时,关于报仇之中国法典,亦普遍被公认,及至后世,法律上及习惯上亦加以支持。亦支持之,惟有一条件,即欲报仇者,须先将申请书,送呈有司。
无论亲,近亲,君主,师傅,皆必须有人为之报仇。戏曲以妇女报仇为题材者甚多。被害者之家族中,无男人为之报仇时,由妇人孺子代行此义务之例,事实上颇多。弟子亦为其主人报仇,朋友之间亦须互相为之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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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仇之义务,何以不限于骨肉血亲之范围,其理由可由其社会之特殊组织说明之。吾人已知其族长的家族乃一种宗教团体,又知家族之结纽,非出自自然爱情之结纽,而系根据祭祀之结纽,又知一家对于组合(小社会)之关系,组合对于氏族之关系,以及氏族对于部族之关系,同样系宗教关系。由其必然之结果,报仇之习惯,既系骨肉血亲之责任,同时亦受家族,组合,及部族所生之祭祀所规定,更随中国道德之输入,武权之发达,作为义务之报仇思想,范围遂广。虽属养兄弟,其所负责任,亦与亲生儿子骨肉兄弟相同。又师傅之于弟子,其关系等于父子。殴打己父,其罪当死。殴打师傅,法律上亦属同罪。此即孝道之义务推及“精神上之父”者也。此外亦有此种扩大推衍。无论日本中国,凡此种事情之起源,均可上溯祖先之崇拜。
报仇本有宗教意味 切敌之腹于君墓前
任何讲述日本旧风俗之书,均未正当主张报仇本有宗教的意味。旧社会中报仇之一切习惯,起因于宗教,此事人多知之。日本之报仇事件,至今犹保持其宗教的特色,吾人对于此一事实,最感特殊兴趣。报仇确系一种安慰死者之行为,报仇后之仪式--即将之首作为藉物而供于被害者之墓前--可为明证。此仪式中,最令人感动之特征之一,系往昔报仇雪恨后向亡者之灵所作报告。此种报告,有时以口头为之,有时则以文笔为之,而文章有时留于墓上。
读者中,不识密氏所著颇有趣之《旧日本故事》,及其所译《四十七士》之故事者,恐怕没有。但多数人知否洗涤吉野上野之介之首,究有何种意义,又为亡君报仇而久伺机会之勇士,其所呈与亡君之报告,究有何种意义者,则余以为颇有疑问矣。该报告,余将引自密氏之译文,系供诸浅野公之墓前者也。该文今尚保存岳寺。其文曰:
“元禄十五年,岁次壬午,十二月十五日,进死臣大石内藏助以至于步卒寺坂吉卫门等,都四十七人,谨奉告于亡君之尊灵曰:去年三月十四日我君刃伤吉良上野介事,臣等不审其详,然我君遭生害,上野介则存命,公裁既毕,臣等虽知非君所愿,然臣等食君之禄,不共戴天之义,难以默止,然而请缨无主,昼夜惟有感泣,纵空抱耻以逝,终无词以对下,同志等乃奉继尊志,以待今日,一日如三秋。四十七人赴雨踏雪,一二日始得一食,老衰病身者有之,然恐失之交臂,弥增我君之耻,爰于昨日夜半,赴上野介宅,携之来此,此短刀系先年我君所秘藏,今奉还我君,墓下有尊灵,曷来手斩,以洩郁愤!臣等四十七人敬白”。
由此观之,四十七人报告浅野公,视其如生人。之首,洗涤干净,与九寸五分之短刀同供于墓前。该短刀系浅野公因幕府之命令用以切腹者,其后大石内藏之助斩吉良上野之介首时所用,今供诸浅野公墓前,呼其灵来斩其首,俾永久息灵之怒,以雪其忿。其后四十七人全部奉命切腹,以死随其主君,葬于主君墓前。彼等墓前,每日有景慕其忠义者,来供香烟,垂二百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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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要充分了解此忠义之故事,必须居住日本,而与古日本生活之真精神接触,但曾读密福特之翻译及可靠文件之译文者,皆言其读后感动不已。此报告文尤令人感动,盖文中所表现之情谊与信义,以及义务观念之及于现世以外者,特令人感动也。复仇一事,由我近代伦理观之,必受非难无异,然为主君报仇之日本故事,固有其可敬佩之一面也。吾人读此等故事而感动者,乃由于与普通复仇无关系之某种表现,即报恩,克己,视死如归之勇气,以及对于不可目睹者之信仰之发露。此点无论有无自觉,系受其宗教的性质所感动者也。单纯为个人之报仇,即为个人受害而抱执拗之报仇观念,固能伤吾人之道德感情,盖吾人所受之教,认为此种报仇情绪,系属单纯之兽性,即表示人类共同具有下等之动物性,但为报答已死主人之恩以及其义务感情而为之报仇故事,足能引起吾人崇高道德上之共鸣,以及诉诸吾人对于无私之心,热诚,以及不变之情谊之壮烈感情。而四十七士之故事,固系属于此类故事之一也。
殉死,切腹,报仇三种可怕习惯之源
但有一事,须待吾人记忆者,乃殉死,切腹,报仇此三种可怕的习惯中表现最高之旧日本忠义之宗教,其范围至狭小,盖此种习惯受社会组织所限制也。国民通过种种集团,到处为性质相同之义务观念所支配,然各人之义务范围,不出于各人所属氏族团体之外。凡为家臣者,须有随时为自己之主君牺牲之决心,但除非直接属于将军之旗下,对于幕府,则并不以为必须同样牺牲自己。其祖国,其乡土,及其世界,仅限于其主君之领地内。在其领地以外,其人仅属一流浪者而已。故无主君之武士,谓之浪人。在此状态下,对天皇忠诚之念,对国家义务之感--此即近代所谓爱国心,而非昔时狭义之爱国心--未可谓为充分。遇有共同之危机,或全民族之危险,--例如蒙古人所企图之征服日本--果真一时唤起爱国感情,但除非如此,此种感情不大获有发达之机会。伊势之祭祀,因表现与氏族或部族礼拜不同之国民宗教,但任何人所受之教,认为第一系义务对于自己之领主,人不能任二主,而封建政府实际上抑压颇力,不使稍有此种倾向。各人将其心身完全献给领主,故除对于领主之义务外,对天皇国家忠诚之观念,未尝有机会显示于家臣之心。
至少幕府崩溃前为如此。德川家光时代,诸侯赴江户时,严禁接近皇居,受天皇命定而往时亦然。彼等又被禁止直诉于天皇。幕府之政策,在于完全阻止宫廷与诸侯间发生直接交涉。此政策得以防止阴谋二百年间,但又同时防止了爱国心之发达。
而此理由,正系日本受西洋之侵入而遭遇危机时感觉废除大名制度为最重要之原因也。绝大之危机,要求社会各单位一致团结,俾能统动,氏族及部族集团必须永久解散,一切权威须直接集中于国民宗教之代表人,即须废除服从地方领主之封建义务,而永久服从天津大君。在一千年间之养成之忠义之宗教,并不容易拋弃,倘能适当加以利用,可成为价值无量之国家至宝,倘有一贤明之人,使之趋向一贤明之目的,即能成为可演奇迹之道德力。维新对之亦无可如何,但方向与形式之改变,则获成功。于是趋向更高之目的,向巨大之需要扩大,而成为信任与义务之新国民感情,即近代的爱国心。三十年之间,这爱国心究竟演出了怎样的惊异,世界今可知之,而将做出如何更伟大之事情,今后将可知之。惟有一事确实者,即日本之将来必须为自昔由死者之旧宗教发展而来之忠义之宗教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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