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免死?向天再借五百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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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1日 侯宁
近日,有多名专家发话了,建议考虑逐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理由是死刑的威慑力有限。笔者仔细钻研之下,终于理解了这些叫做刘日们的专家的良苦用心,因而不能不在这里一拍大腿,学着票友们的样子大喝一声道:“好!”因为这样一步一步地走下去,我们便终于可以不当心因为什么经济犯罪甚至杀人放火,而被“咔嚓”了。这是和国际接轨的表现,是中国人权主义的胜利啊,朋友们!
然而,兴奋之余,笔者终究还是难以成眠,总觉得这股空气间似乎夹杂着一股洋八股的骚味儿。就如同有些人总爱要中国股市“超常规”市场化、国际化一样,让人总觉得有那么点幼稚,那么点脱离实际,或者有那么点别有用心。
当然,我们的专家们是不会乱说的,他们有充分地根据。刘日等专家便指出,之所以建议取消死刑,是因为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这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且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倡导的生命权至高无上原则不协调。”
笔者闻言又不禁感慨,这些学者学贯中西,熟知西方国家人权现状,耳濡目染下似乎当真是学到了其人道主义的精髓。毛主席他老人家当年都说了,人是最可宝贵的,人多热气高,力量大。如此,怎么可以计划生育呢?生出来养大一个人不容易,又如何可以动辄枪毙呢?况且,生命权至高无上,这是国际公约倡导的,怎么能就因为贪污受贿、贩卖人口、组织卖淫之类便一枪以毙之呢?最多也应学学人家西方发达国家,判他个500年监禁啊!可以多设几个监狱么!干么要把人家毙了!只要人活着,判他个终生监禁,还可以在监狱里劳动改造,给社会创造剩余价值嘛!
至此,不枪毙经济犯罪分子的理由似乎很是充足了: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人道主义的,有生命价值的,还好像隐约考虑了地大物博的国情。但是,以此人道主义类推法,这些专家们是否也该建议中国政府学学瑞士、加拿大的福利,来个全国性免费医疗什么的,岂不可以在让经济犯罪分子欢呼雀跃的同时,让全国人民尤其是没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也欢呼雀跃一回呢?
经济犯罪当然没有直接去杀人放火,属于非暴力犯罪,所以头脑还算清醒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赵老师提出,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的非暴力犯罪,保留其死刑规定是必要的。但“对于其它的非暴力犯罪”,赵教授则建议“可考虑逐步予以废除。”
逐步废除!提得多妙!逐步么,可以逐步到50年100年后,到那时,我国的国情以及人权状况或许便可以让人们考虑死刑的免除问题。这个近乎乌托邦的建议,似乎也可以接受。
但笔者思忖,赵老师这个“逐步”大概是等不了那么多年的。因为紧接着,“务实”的赵老师便提出:“目前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即废止其死刑,会与国家基本的政治形势不相符合。可以考虑目前先在立法与司法上提高其适用死刑的条件,再逐步过渡到废止其死刑。” 赵老师的意思是说,让经济犯罪的死刑执行起来难度增加一些,再慢慢向废止过渡。但问题是,在“腐败现象还比较严重”的今天,提出废除经济犯罪死罪的提议本身,是否便显得有些不合时宜?相比于什么废除死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解决是否显得更为紧迫些呢?
众所周知,学者是理性的,睿智的,有时又是激越的、理想化的,所以才有了李大钊,有了闻一多,有了马寅初,但和当年固执地竖着小辫的北大教授辜鸿铭老先生一样,有些人却也有着象牙塔里特有的天真和幼稚。在笔者看来,国内的腐败现象岂止是“比较严重”而已!事实上,如今的腐败用“猖獗”二字来形容是毫不为过的!试问,近几年内有哪个国家能像我国这样平均每个月落马一位部级高官?这难道还不说明问题?!
而政府高官和企业高管最重要的腐败表现,便是贪污受贿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经济犯罪!不用说国内银行里藏了多少腐败存款,不用说北京一个小小的公路交通局副局长家里便藏了1000万赃款,单说那些逃到国外的“聪明”贪官,便已经把数百数千亿的资产悄然“运送”出了国境线!而在国内呢,却还有数百万甚至更多的农民、下岗职业一年拿着不到千元的生活费艰难度日!
结论很明显:此等败类不予正法,何以服众?对此等败类谈什么公民权利,又如何对得起那些拿不到“活命钱”“过年费”的民工和下岗工人?我们看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贪污了数百万,还敢在法庭上威胁说枪毙他要引发政坛地震。可想而知,如果这样的人不枪毙,那么他在监狱里又可以放出怎样的“豪言壮语”,威慑到多少举报者的身心!弄不好,也会和大连的某黑社会头目一样,也来个身在监狱,却享受“皇帝待遇”,甚至遥控“手下弟兄”扬威于外,继续作威作福!
好在,王怀忠被枪毙了,中国政坛也没有地震!新一代领导集体并未被这些经济犯罪狂人的“狂人呓语”吓倒。否则,这位狂妄而狡猾的副省长没准也会在监狱里发出废除经济犯罪者死刑的倡议呢!
事实上,对于腐败,胡锦涛总书记早在去年便指出:“现在一些腐败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还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仍然是严峻的。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仍然是繁重的。”也正以如此,中央才在去年提出了“十年反腐”的奋斗目标,也才有了近期上海的“反腐风暴”。而“十年反腐”啊,“反腐风暴”啊,反的不主要是经济犯罪么?!
执政党的主席尚且认为反腐斗争形势严峻,我们的专家们又如何能在此时想得到“废除死刑”的动议呢?
在笔者看来,因为经验的不足,因为法律的滞后,也因为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我国现行对经济犯罪的处罚是太轻了,而不是太重了;是太松了,而不是太狠了;是太人道了,而不是丧失了人道!贪污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而依然呼吸自由空气的犯罪分子比比皆是,岂不知,这些钱,够多少农民生活多少辈子,够多少失学儿童接受多少轮回的小学教育,够多少城市下岗职工拥有”从头再来”的帮助啊!即便是与满足了温饱的普通公民相比,他们贪污的也都是一个天文数字!
是的,他们没有杀人,但是他们想罂粟花一样,用不见血的软刀子杀死了不知多少人!他们贪污腐败的款项,本能够救活无数的贫困人口,让无数的孩子有饭吃,有衣穿,有学上,但在他们腐败的宴席、床第和存款单上,都被挥霍了。而更要命的是,他们败坏了干部名声,扰乱了执政程序,腐蚀了社会道德,并最终会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石。
这种犯罪的杀伤力,又岂是一个地痞流氓杀一个“小姐”所能比拟?然而,这样的地痞却没有专家说他要被免于死罪……
若此,这些“专家”们又怎么好意思在这里谈论经济犯罪分子的“公民权利”呢?人道主义当然不错,公民权利当然重要,但依笔者之见,这些基于“国际公约”的玩意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实面前,还是暂时靠边站的为好!否则,李金华先生“审计”起来也会心中颤抖,而无数国人也就该夜不安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