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办法(试行)7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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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办法(试行)
质量标准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浏览:43   2010-09-14来源: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遵义市制定本办法依法对该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01-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是指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用公开选拔、公推提名、竞争上岗、公推竞岗、公推直选、差额选拔、公开选调等方式,集中择优选拔和选调干部。
第三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坚定信念、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把事业需要、工作需求、岗位要求与促进干部成长、调动干部积极性结合起来,有计划地推进,并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选拔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根据选拔职位不同,采用不同的选拔方式。
(一)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
(二)需要面向一定行政区域、系统公开推荐提名选拔领导干部时,应采取公推提名的方式;
(三)机关内部需选拔中层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时,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四)需要集中开展机关部门之间中层干部交流任职时,应采取公推竞岗的方式;
(五)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时,可采取公推直选的方式;
(六)党政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应采取差额选拔的方式;
(七)从县、区(市)机关和乡镇(街道)集中选调干部时,应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性选拔范围。第五条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选拔领导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具体要求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采取公推提名方式选拔领导干部,分为选拔机关领导干部职位和选拔县、区(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两种情况。
(一)选拔机关领导干部职位,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发布公告。由组织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内部行文等方式公布公开推荐提名选拔领导干部职位情况及任职条件和资格、公推提名选拔方式和程序等。.公开推荐提名。采取组织推荐、干部自荐和个人举荐的形式对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的干部进行推荐。推荐均要填写《公开推荐提名领导干部登记表》。组织推荐的要有党组织集体研究意见,干部自荐的要有自荐材料,个人举荐(包括领导干部和一般群众)的要有举荐人亲笔签名。.资格审查。由公推提名选拔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按照公布职位任职资格要求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每一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推荐人数达不到5人的,该职位不再进行公推提名选拔。.综合素质能力测试。资格审查后,以综合素质能力测试方式将每一职位符合任职资格的推荐提名人选遴选至5名。.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每一职位通过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方式确定2名考察对象。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前,组织竞职人选到竞争职位所在单位进行调研。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测评人员一般在下列范围产生: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竞争职位所在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基层群众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部分职位的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实行电视和网络直播。.差额考察。针对不同职位特点,制定相应的考察方案,组织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单位)进行考察。考察中,个别谈话同意人数或民主测评获称职以上测评票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取消人选资格。.差额票决。将差额考察合格的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每一职位差额票决确定1名拟任人选。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确定的人选,如需经《地方组织法》和有关章程完善任职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示和试用。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或依法推荐、提名。非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职一年后要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任职;考核不合格的,提名免去所任职务,按任职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二)选拔县、区(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经过发布公告、公开推荐提名、资格审查、综合素质能力测试等程序后(参照选拔机关领导干部职位相关程序),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投票遴选。每一职位通过领导干部大会投票遴选方式确定3名考察对象。参加领导干部大会人员一般在下列范围产生:县、区(市)党委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县、区(市)直综合部门、各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6.差额考察。对每一职位确定的3名考察对象进行差额比较考察,市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确定2名候选人进入竞职演讲程序。.竞职演讲和投票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每一职位2名候选人分别进行竞职演讲,并进行投票选举,以获得应到会人数过半数选票当选任职。候选人当选一年后要对履职情况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继续任职;考察不合格的,提名免去所任职务,按任职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七条   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人选,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每一职位报名人数不足3人,形不成有效竞争的,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7他职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三)笔试。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成绩应通知本人。
(四)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中外单位人员应占一定比例。面试小组成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面试成绩应通知本人。
(五)民主测评。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由组织人事部门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0%以上。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
(六)综合成绩,确定考察对象。综合成绩由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成绩按比例构成。民主测评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不得低于30%。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七)组织考察。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对拟任人选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八条   采取公推竞岗的方式开展部门之间中层干部交流任职,一般由市或县、区(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和条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内部行文等方式公布拟竞岗交流职位和条件,明确选拔范围和选拔方式。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干部自荐等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数少于3人的职位不开考,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每一职位以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四)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每一职位通过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等方式按:2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前,组织竞职人选到竞职单位进行调研。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测评人员一般为竞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单位人数在0人以下的为全体干部职工)。
(五)组织考察。按照笔试成绩占50、竞职演讲和面试答辩成绩占50计算综合成绩,每一职位以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由用人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进行全面考察。
(六)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实行差额酝酿、差额上会,研究确定拟交流任职人选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九条   采取公推直选的方式选拔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公告;(二)公开报名;(三)资格审查;(四)实地调研;(五)民主测评;(六)推荐投票;(七)组织考察;(八)大会选举。具体要求按照《遵义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条 采取差额选拔的方式选拔领导干部人选,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差额推荐;(二)差额考察;(三)差额酝酿;(四)差额票决。具体要求按照《遵义市差额选任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选调干部,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公布职位和条件。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内部行文等方式公布拟公开选调职位和条件,明确选调范围和选调方式。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数少于3人的职位不开考,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三)笔试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每一职位以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市直单位公开选调的面试工作由用人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县、区(市)直单位公开选调的面试工作由县、区(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评委一般不少于7人。
(四)组织考察。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考试综合成绩,每一职位以:2比例从高分到2低分确定考察人选,由用人单位党委(党组)组织进行全面考察。
(五)讨论决定。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实行差额酝酿、差额上会,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各种不同选拔方式,其基本程序可结合实际作适当变化和调整。
第三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完善竞争性选拔的方法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启动时,要在适当范围发布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在考试环节,要强化实绩导向、注重能力水平、体现人岗相适,积极探索视听问答、案例分析、驻点调研、竞职演讲、心理素质测评等多种方式;在公示环节,按照《遵义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加大竞争性选拔的力度。从010年起,市委及县、区(市)党委要逐年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的力度,每年均要拿出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职位进行竞争性选拔。
第十五条   严肃竞争性选拔的纪律在竞争性选拔过程中,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联合发布《纪律通告》,开通监督电话,制定选拔各阶段监督办法;工作人员要统一签订遵纪责任状;考察对象要统一签署遵纪承诺书;录用对象要统一参加任前培训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六条   加强对竞争性选拔的监督。要坚持公开透明,邀请监督员和两代表一委员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在竞争性选拔干部过程中为自己和别人拉票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建立竞争性选拔干部民主测评制度。每年结合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本年度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提拔的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对不适应现职岗位的干部,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开展竞争性选拔工作力度,加强对选拔出来的干部和入围人选的跟踪培养,整合资源、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再行修订。
遵义市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
质量标准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浏览: 12   2010-09-14来源: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遵义市制定本办法对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实施调整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及组织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认定;
(二)结合对部门、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进行认定;
(三)结合对部门、单位的巡视情况进行认定;
(四)结合对部门、单位的行风评议情况进行认定;
(五)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认定;
(六)结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后的情况进行认定;(七)结合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条   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现任职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搞阳奉阴违,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不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优秀和称职票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
(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六)受诫勉谈话后,6个月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七)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工作纪律,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
(八)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的调整和安排,超过规定时限5日未到新的岗位报到上班,对工作造成影响的;
(九)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难以适应现职的;
(十)组织上认为需要免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出引咎辞职请求,实行引咎辞职。任免机关在接到辞职申请后,30日内作出接受与否的决定。
(一)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再次被否决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
(三)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工作中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引咎辞职的。
第六条 经组织部门考察考核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任其他职务。
(一)对担任现职经验不足、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
(二)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三)组织上认为需要改任其他职务的情形。第七条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办理。第八条被调整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经组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提拔任用。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再行修订。
遵义市进一步规范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标准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浏览: 23   2010-09-14来源: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规范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体制,遵义市制定本办法依法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充分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体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01-2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贵州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能上能下原则;
(三)相对稳定原则;
(四)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审批
(一)市直和县(区、市)直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各地各单位提出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意见,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各单位公务员领导职务职数设置发生变动,或因其他原因非领导职务设置需相应发生变动的,应进行报批。
(二)按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比例设置的非领导职务,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
(三)市直机关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务职数总额的3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数的0%。县(区、市)直机关各单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领导职务职数总额的5%。
(四)市直机关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应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对不按规定进行非领导职务职数报审的,已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一律无效,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确定职务和核定工资,并暂停对该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
(五)晋升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一)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遵义市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的规定(试行》和换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区(市)党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年龄在不低于53周岁的基础上,可根据不同职位、不同级别作适当调整,不宜搞任职年龄“一刀切;换届时,按照换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直机关科级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办理。
(四)领导干部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由市、县(区、市)两级党委管理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应有具体的工作岗位和相应的工作职责。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或由市、县(区、市)两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职务晋升正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根据其自身状况和单位实际参与班子分工。非领导职务干部原则上不兼任下一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履行职责,接受本地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服从工作安排。
(二)积极支持、协助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基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按照党组织的决定,配合领导班子成员协管某一方面的日常工作或协办某项工作。
(四)围绕本地本单位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从事综合性或专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受组织的委派,参加有关的专项活动或有关专门课题的研究。
(六)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一)加强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强化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要鼓励非领导职务干部发挥聪明才智,施展才华,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作贡献。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主动关心和支持非领导职务干部做好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正确对待个人职务的进退留转,服从组织安排,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全力支持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工作。
(三)非领导职务干部要自觉坚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增强法纪观念。
(四)非领导职务干部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干部特长,合理分配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平时考核,并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对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终考核、奖惩和调整使用提出建议。
(五)非领导职务干部要根据所在单位的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不上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照组织程序请假。
(六)认真落实非领导职务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工作需要,非领导职务干部可以列席党委(党组)讨论安排全面工作和各时期中心工作的重要会议;参加中心组学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可事先征求他们的意见,也可事后通报情况。
(七)非领导职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统一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非领导职务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思想表现较差的,经诫勉仍无明显改进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可参照有关规定,降低或免去其非领导职务。
(八)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非领导职务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贵州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资格、条件,经考察考核合格的,可晋升上一级非领导职务,也可提拔或转任领导职务。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县(区、市)党委以及市直机关党组(党委)管理的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再行修订。遵义市差额选任党政干部办法(试行)
遵义市差额选任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
质量标准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浏览: 15   2010-09-14来源: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遵义市制定本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度实施监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拓宽选人渠道和视野,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差额选任制度。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额选任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在提任党政领导干部或者平级交流党政领导干部的各个环节,提出多于拟任职务的人数,实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差额票决的一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方式。
第四条    实行差额选任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第五条    差额推荐
(一)差额选任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党政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实行差额推荐,差额比例一般按1∶2掌握(领导班子换届时,按照换届的有关规定确定差额比例)。对拟任人选在同一个单位产生时,按1:2比例进行差额推荐;对拟任人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推荐产生时,在每个单位进行等额推荐;对一些重要岗位或采取竞争性选拔的领导岗位人选,一般按照1:2或1:3比例进行差额推荐。
(三)有属组织定向培养的“四方面”干部、挂职锻炼、特殊岗位及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进行等额推荐。
(四)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如推荐票比较分散,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单位党委(党组)与考察组沟通后,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不能作为差额考察对象。
(五)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规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岗位需要、班子结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德才素质和一贯表现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差额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差额考察对象。
第六条   差额考察
(一)差额考察比例一般为1:2。在一些重要岗位干部选拔或采取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中,差额考察比例可扩大至:3。对在同一单位推荐产生差额考察人选时,如果民主推荐得票集中、人选较为突出、各方面意见较一致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二)考察前须进行考察预告,然后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三)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二或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取消考察资格。
(四)要注重听取相关部门和领导意见。要深入到纪检、监察、审计、信访、政法、计生等部门了解考察对象有无违纪情况及信访案件等,对考察中了解到的反映干部的某些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同时扩大考察面,如听取服务对象、下4属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注意“社交圈”、“生活圈”的考察。
(五)差额考察期间,如因差额人选自愿申请退出,或经组织部门考察,发现差额考察人选存在影响任用的有关问题,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差额考察的,可采取等额考察的方式进行。
(六)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综合报告和干部考察材料。依据空缺岗位职责要求,在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排出顺序,提出拟任人选意见。同一职位差额考察人选要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七)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不坚持原则,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感情用事,弄虚作假,搞小动作,造成考察失实的,对具体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差额酝酿
(一)进行差额酝酿前或差额酝酿过程中,要对拟任人选按照《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拟任免职务征求意见(暂行)办法》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领导意见。
(二)市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听取考察组关于考察情况的汇报,对拟任人选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个人素质、工作实绩和岗位要求,结合单位党组织意见,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使用和调整配备的初步方案。
(三)召开由书记、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参加的专题酝酿会议进行酝酿,每个职位确定名拟任人选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票决。
第八条   差额票决
(一)对一些重要领导岗位或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领导岗位人选,必要时可采取差额票决的方式进行票决。
(二)召开市委常委会或市委全委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监督指导。市委组织部负责汇报人事安排方案,介绍每个职位拟任人选的的基本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差额考察情况。
(三)与会常委(委员)对人选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然后对差额拟任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票决。在票决时,与会常委(委员)对拟任人选可以投同意、不同意、弃权和缓议票,但不能另提新的人选。当场计票,当场公布得票结果,最后以拟任人选获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半数,根据得票多少做出任职决定或依法推荐提名人选,并予以公示和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
(四)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在讨论干部过程中,如与会市委常委(委员)对名拟任人选持反对意见的人数较多,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市委常委会(全委会)可暂缓对该职位进行票决。
第九条   在实事求是、注重民意、坚持标准的基础上,如果在推荐、考察、酝酿、票决等环节中,只有1名合适人选的,可以进行等额考察、等额酝酿、等额票决。
第十条   实行未选任干部后续管理制度。对在差额考察中发现的比较优秀而因职数限制未被使用的干部,要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轮岗交流、实践锻炼、党校培训等多种措施,进行跟踪培养,待有合适职位时提拔使用。民主推荐结果和考察组考察意见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市委管理干部以及乡科级领导职位实行差额选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再行修订。
遵义市进一步深化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办法(试行)
质量标准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浏览: 17   2010-09-14来源: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遵义市制定本办法对开展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实施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方式和程序
第三条   广泛推行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乡镇党委书记职位出现空缺时,原则上都要以公推直选、公推提名等方式民主选举产生(如因工作需要,确需采取其他方式的,应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在此基础上,将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到乡镇党委班子成员,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在县、区(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推直选基层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1.发布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推直选公告,公布拟选职位、报名范围、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
2.公开报名。实行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和党员群众联名举荐的报名方式。
3.资格审查及笔试。按照规定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及时公告,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为候选人初步人选。候选人初步人选达不到3名,取消公推直选工作;超过5名,采取综合知识测试的方式进行,取考试前5名作为候选人预备人选进入下一环节。
4.实地调研。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与党员、群众见面沟通,开展实地调研,提出任期目标和主要措施。
5.民主推荐。召开由党员、职工、群众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参加的推荐大会,由参选人员围绕任期目标进行个人陈述、演讲答辩,接受党员、群众提问。在此基础上进行推荐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差额考察对象。
6.组织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考察,经上级党委研究,差额确定候选人人选并予以公示。
7.大会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批准(乡镇党委书记还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结合换届选举,选择条件成熟的部分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公推直选产生乡镇党委领导班子,其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1.制定方案。结合实际确定试点乡镇,并对试点乡镇党组织班子、党员队伍以及党群干群关系状况等进行全面调研,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公推直选的职位职数、范围及竞职资格条件、工作步骤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2.发布公告。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公布公推直选的相关信息,广泛宣传公推直选工作,提高党员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采取党组织推荐、党员联名推荐、党员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报名,报名人选经县、区(市)委组织部门资格审查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为候选人初步人选。
4.综合知识测试。综合知识测试环节,参照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笔试要求及程序进行。
5.实地调研。组织候选人预备人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并与党员群众进行多层面的互动交流,调研时间一般为7-15天。
6.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方式,参加对象一般包括:乡镇党代表、机关干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上划站所主要负责人;驻乡镇县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法人代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由县、区(市)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参选人员围绕任期目标进行个人陈述,接受党员、群众提问,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推荐,按得票多少确定差额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试点单位党组织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及有关班子配备的要求,经上级党委研究后,差额确定候选人人选并予以公示。
8.差额直选。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听取上届党组织工作报告,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报上级党委批准(乡镇党委书记还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有关要求
第七条 开展基层党组织公推直选工作,必须与加强和改进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县、区(市)党委应与当选的基层党组织班子或班子成员个人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和年度目标责任书,结合年度目标考核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跟踪,定期向党员群众通报。
(二)建立年度述职述廉制度。当选的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应结合履行基层党建责任述职,向党员或党员代表进行述职述廉,接受评议。述职述廉时可邀请群众代表参加。
(三)完善激励机制。对任期内工作实绩突出、目标任务完成优秀、群众公认度高的基层党组织班子或成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四)建立党员质询制度。本乡镇(单位)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员联名,可就重大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询问,基层党组织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说明不满意的,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交县、区(市)委组织部确认,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五)建立罢免制度。本乡镇(单位)三分之一以上的党代表或党员联名,可以向县、区(市)委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受理罢免的县、区(市)委应当对罢免理由组织调查,对罢免理由成立的,提交基层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审议表决,结果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再进行修订。
遵义市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施办法
质量标准 |商务服务/法律服务 浏览: 73   2010-09-14来源:
内容摘要:为深入开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遵义市制定本办法依法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实施意见》、《中共遵义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省委的安排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用人上不正之风,力争经过努力,到党的十八大召开时,使党和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对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上不正之风,主要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和现象。主要表现为“跑官要官”、“卖官买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跑风漏气”、“带病提拔”、“突击提拔”、“打招呼干扰下一级人事任免”等情形。
第二章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
第四条   强化《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坚持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的重要培训内容,作为与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观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正确行使用人权。强化警示教育,经常用违规违纪的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干部,使其从思想上筑牢防线,增强自制力。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用正确的用人导向影响和教育干部,使其自觉遵守《干部任用条例》。
第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已下发施行,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
第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坚持做到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坚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集中检查、重点检查和自查有机结合起来,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党建目标考核内容,确保整改落实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1380电话和信访举报渠道,开通网络举报,形成信访举报、电话举报、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建立查核责任制,保证查核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人负责、承担责任。对查实的问题,要果断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加强党内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进行说明,并对干部本人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要逐步推行到所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要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组织实施程序和方法进行总结和完善,进一步扩大评议范围,使“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更加客观地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
第十条   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满意度民意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满意度民意调查机制,科学设置调查内容,合理安排调查程序,严格调查工作纪律。通过开展调查,及时了解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和评价,并把调查结果作为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重要手段,作为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群众满意度较低或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有针对性地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加强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舆论环境。要建立健全舆情应对机制,对媒体披露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的不实信息,积极应对,正确引导。
第十二条   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免谈话、函询、任职谈话、经济责任审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第四章从严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在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十不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贯彻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中明确的七项纪律规定的力度。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坚决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加大查处违规选人用人工作力度。对违规违纪用人问题,必须坚决查处。要坚持和完善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调查制度。对反映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拉票贿选、突击提拔等问题,要根据情况进行立项调查。凡是上级组织部门列为立项调查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直接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调查核实结果。
第十五条    从严治理拉票行为,防止用人上不正之风。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手,畅通监督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教育和查处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五严禁”、“三不准”工作要求,将治理拉票行为有关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中,保持工作的常态化。及时将查实、处理违规拉票的典型案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使治理拉票行为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治理效果。
第五章   加大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进一步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经过不断努力,逐年提高竞争性选拔干部比例。
第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严格按照《遵义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暂行办法》的要求,逐步扩大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改进公示方式。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认真研究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逐步做到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方法和程序,公布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要求和职位空缺及任职资格等情况,公布考察对象和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实绩,公布干部任用结果等,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写实的方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和重要事项进行记实,为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在干部提名、考察、酝酿、决定等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及责任范围,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况、程序、时限和方式等,切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规范党委(党组)书记用人行为。运用好“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成果,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范围。着力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动议权和意向性人选提名权方面,就如何明确动议的条件、规范动议的程序,规范党委(党组)8书记的提名行为和意向性人选的提名程序方面进行实践和探索。加强对动议环节、初始提名环节、民主推荐环节、考察环节、酝酿环节、讨论决定环节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县、区(市)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即将离任前,要对其任职期间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纪律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本地用人风气、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等情况,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意见、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县、区(市)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专项巡视制度。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进行严肃查处。要充分运用好巡视结果,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审核把关制度。人口超过60万的县、区(市),党委一次性选拔任用干部人数超过25人或人口低于60万的县、区(市),党委一次性选拔任用干部人数超过20人的;一年内调整干部次数超过6次的(换届时,按照换届的有关规定执9行);开展竞争性选拔任用干部,以改革创新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的,均应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市委组织部重点对所在地方的职数、人选的资格条件、选拔的程序和民意调查情况等进行把关。必要时,可派人参加县、区(市)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对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完善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坚持和完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整治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提高整治工作效果,形成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七章    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主持研究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带头接受监督,带头抓好监督,带头支持监督。要把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工作,作为考核下一级党委(党组),尤其是“一把手”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作为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确保将各项任务抓好抓实。要加强干部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调整充实力量,创造良好工作条件,确保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办法(试行)7个文件 遵义市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办法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时政--人民网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新闻-人民网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时政--人民网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新闻-人...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