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不征税收入 - 钭志斌 - 职业日志 - 价值中国网:中国领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3 05:33:31
《企业所得税法》讲课笔记——不征税收入
1.了解财政性资金与财政拨款的概念
问:什么是财政拨款,什么是财政性资金?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
问:财政性资金是否为不征税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税法中仅规定为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对财政性资金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
问: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用途资金财政性资金是否应作为应税收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中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
问:用不征税收入购买资产,其折旧、摊销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对财政性资金超过期限未支出的后续处理
问: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允许税前扣除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
问:允许税前扣除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级别及其审批部门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规定: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问: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应计入收入总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规定: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8.未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问:某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上缴财政,2009年共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00万元,其中20万元没有上缴。
答:收入总额100万元;不征税收入为80万元;
该事业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100万元,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并上缴财政,就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未上缴财政,那么未上缴的部分就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税,而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9.不征税收入的实例
问:请举例说明有哪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中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0.实例:某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的涉税处理分析
2009年8月,某企业收到市环保局给予的30万元专项财政补贴,同时收到资金拨付文件,文件规定该资金专门用于企业的循环经济项目。
环保局对此项资金有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也进行了单独核算。
企业取得该补贴后,当年用于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费用化支出为5万元,用于购买有关固定资产的资本化支出为10万元,该固定资产当年计提折旧1万元。
企业在进行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专项财政补贴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费用化支出5万元和折旧1万元均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假设该企业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的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税款。
问:该企业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该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的情形符合财税[2009]87号关于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相关规定。一符合时间要求;二符合规定的级别,县级以上的部门;三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同时,其费用支出和相关的折旧均不得税前扣除。
其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为100-30+5+1=76(万元),应退抵企业所得税100×25%-76×25%=6(万元)。
此外,其尚未使用的15万元,如果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环保局,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但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实例:企业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税务考虑
问:某公司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估计能从区政府获得相应的财政补贴,作业企业的会计人员,你对涉税事项有何思考?
答:一、取得财政补贴时间的考虑: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二、区政府行政级别的考虑: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
三、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考虑: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务考虑: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关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
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拨款的概念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资产、费用的税务处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配套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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