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发官员犯罪的七大误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1: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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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给我的是事后的感谢费,不能算犯罪”、“我是用公家的钱为职工办福利,钱又没有装进我个人的腰包,不是犯罪”……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结果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锒铛入狱。

      针对当前职务犯罪的诱因,济源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形成了《诱发官员职务犯罪的七大误区》调查报告。11月1日,报告一公布,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济源市很多单位将此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教材。记者阅读这份报告时发现,“七大误区”的确给人很多警示。

      误区一:

      “收受朋友钱财不会出问题”

      安徽淮南市委原书记陈世礼在任职期间,与一帮开发商结为“兄弟”,对他们送来的钱物一律笑纳,收受贿赂500多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在承揽工程、减免税费等谋取利益。陈世礼后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他在狱中后悔地说,是“朋友”将他送进了监狱。

      为此,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分析发现,有一些官员就是因为“朋友”而锒铛入狱的。这些官员把朋友作为“自己人”,认为收受朋友钱物不会出问题。因此,在“朋友”面前是非不分,进而发展到钱权交易,不知不觉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误区二:

      “收的钱是事后感谢,不算受贿”

      目前,事后感谢成为行贿人的常见方式。有的事前有约定,有的并无约定,但实质都是钱权交易。有的官员在事先行贿面前尚能保持警惕,却经不起“谢”的诱惑,认为事后被感谢收钱物是“人之常情”,不是受贿犯罪。

      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王强,是被事后感谢“谢”进监牢的。前些年,城建公司与合肥某物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土地协议,后物业公司共投资350万元。后来,双方解除合作。在王强的关照下,城建公司除返还该物业公司350万元投资款外,另外补偿该公司300万元。为表示感谢,该物业公司事后送给王强现金95万元。在受审时,王强为自己辩护说:“我都是事后收的感谢费,又没有伸手向他们要钱,不能按受贿定罪。”后来,王强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此,济源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宏民解释说:“无论是事前受贿、事中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不影响钱权交易的本质。”

      误区三:

      “钱是他(她)们收的,我不是犯罪”

      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工作中利用儿子、情妇“转弯”收钱,在他受贿620万元钱物中,大部分是通过儿子和情妇汪某以所谓“咨询费”、“业务费”及“借款”等名义收受的。后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赵詹奇无期徒刑。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官员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出面接受钱物就不是犯罪,因而利用家人和特定关系人“曲线受贿”,为钱权交易披上了一层伪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利用“特定关系人”受贿也是犯罪。

      误区四:

      “我只是利润和分成,不是受贿”

      有的官员错误认为,只要与行贿人形成经营关系,得到的好处就是“利润”和“分成”,不算受贿。因此,他们往往以参股、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形式,用经营关系掩盖钱权交易。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塘厦分局原局长罗东胜与某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是朋友。李某为得到消防工程审批和验收方面的关照,便让罗东胜入干股,罗认为自己入干股分点红不算什么大问题,便答应了。于是,罗东胜多次通过干股分红名义接受该公司贿赂161万元,利用职务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罗东胜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误区五:

      “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只是牵线搭桥得点好处,不是受贿”

      还有的官员认为,只有在自己权限管辖内才具有“职务之便”, 在权限管辖之外办事收钱不是受贿犯罪,这种误解导致一些官员充当掮客,利用自己的关系为请托人“牵线搭桥”,自己从中收受贿赂。

      据报道,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某涉嫌受贿771万元,另有895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中不少受贿行为发生在不在其职权管辖的领域,而是他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关系,为他人在工程建设等经济活动中“牵线搭桥”,使他人谋取利益,自己从中受贿。

      误区六:

      “以单位名义收点回扣,给大家搞点福利,不是犯法”

      广西交通基建管理局原局长李卫庆为了搞创收,让全局职工集资成立了两家公司,与承建方进行不平等竞争。如在“夯击压实项目”中,下属的一家公司提出每个标段配一台冲击压实机,按10%收取回扣,迫使承包方接受了这一条款。此后,该公司先后收取了185万元的回扣进入基建局的小金库,该局将这笔钱作为福利发放给全局职工。后来,基建局又设立了社团机构——广西职工技术协会基建局分会,并利用协会名义接受承包商财物,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建局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以其受托管理公路建设及作为项目业主的职务之便,为承包商谋取利益,又利用社团组织名义收受承包方500多万元私设小金库,构成了单位受贿罪。最后,法院以基建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400万元;李卫庆犯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误区七:

      “这是经集体研究的,也不是我个人的责任”

      目前,有的官员认为,有些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即使违法违纪了,个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

      2005年底,郑州电信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丁继平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他在会议上提出,从公司账上套些钱来给大家分。他们集体研究后进行了分工:财务部经理冯某负责虚开发票,经营部主任苏某负责报账,丁继平则审批签字。之后,他们便套出800余万元国有资金,然后私分侵吞。经法院审理,丁继平以犯贪污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该案中其他10人均被判刑。 由此可见,“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编后语:从目前和以往查办的个别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有的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不可为而偏要为之,比如,主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有的则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对后者来说,认识上的问题只是表面,心存贪念恐怕才是犯罪的根源。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假如心中有一道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什么时候都不会被贪欲所控制,更不会锒铛入狱,悔恨一生。

      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决心。大量事实再次告诉人们:无论什么人,无论手段多么诡秘,理由多么冠冕堂皇,只要违犯党纪国法谋取不义之财,最后必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此时,人们应该记住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的西平县原县委书记王廷军的忏悔。他说:“当一副冰冷的手铐铐住我双手的时候,我才如梦初醒,认识到给我送钱的人所谓的‘啥时候也不会说出去’的承诺是靠不住的”,“请大家以我为鉴,珍惜现在拥有的自由。如果你正在冒犯自由,请你悬崖勒马;如果你已经侵犯了自由,请你拿出勇气,立即纠正……”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