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佃农的中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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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农,一般是指地位介于富农和贫农之间的农民。他们大都具有比较齐备的、包括土地、农具和资金在内的生产要素,多数是自耕农。土地是封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耕种地主土地的佃农获得土地,实为佃农中农化最本质的标志。
从秦汉以至隋唐,贫穷农民只能通过垦辟荒土和国家授田两种途径获得土地。晋代的占田制就是鼓励农民垦荒,汉代的“赋民公田”,以及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就是国家向农民授田。在此漫长的岁月中,由于农业生产力低下,佃农又为具有严格人身隶属关系的依附农制所因扰,并有可能获得国家授与的土地,佃农通过土地买卖置备田产的记载极少。
到了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使社会下层的各个阶级与阶层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地位上升的机遇。加以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占有土地的主要手段。从此佃农买地的记载渐多。既有佃农买民田的记载,如北宋湖湘一带,有些佃农“或丁口蓄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 。他们企盼“己田自种乐为农,不肯勤耕事主翁” 。也有佃农买官田的记载。对出卖的官田,有时给原有佃农以优待。如治平年间规定,“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钱内减三分” 。租佃官田的虽混有大量豪强大户,但也应有名实相符的佃农。可见佃农买田已非偶发现象。从此,佃农的中农化就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延袭下来。
清代,清政府为恢复经过长期战乱破坏的农业生产,奖励垦荒,规定各地民人,对无主荒田“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到乾隆年间为进一步挖掘垦荒潜力,清政府规定,对边省和内地可垦的零星土地,“悉听本地民夷垦种,免其升科”。清初对明代“藩封之产”,实行更名田政策,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纳粮。清初三次大规模圈地,对大量八旗兵丁分给份地。这都是另一种形式的国家授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佃农“力穑积财置田”的记载更多。包括佃农在内贫穷农民的中农化沿着上原有途径在继续发展。而清代永佃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又为佃农中农化提供了新的途径。
一、永佃制与佃农中农化
清代,永佃制流行于福建、江苏、浙江、江西、安徽、广东诸省的部分地区。在这种租佃制度下,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分解,分割成田底与田面。由于佃农投入工本垦辟、改良土地或出资购买,地主用田面权的形式,将土地的经营权和部分土地所有权授与或转让与佃农。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主要是可以分别让渡,可以分别出佃并收取地租。地主无权增租夺佃和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佃农获得了完备的经营自由,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分割,是永佃制的实质所在,也是它优越性的所在。
田面权是否是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学术界意见分岐。许多学者持肯定意见。有些学者持否定意见,认为只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的长期分离。
第一,土地这种重要资源的产权,在封建社会中,历来是可以交易的。清代土地产权的交易日益频繁,绝卖、活卖、典当、加找之类的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日益发展,并在全国各地形成许多具体的“乡规”、“俗例”。田面权的交易频繁,与通常的土地买卖如出一辙,多种多样的交易形式,也是应有尽有。许多学者从官方档案和民间契约中收集的大量资料,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活卖] 活卖是指土地所有者卖出田地时,不收足田价,保留回赎、加找的权利。通常在买卖契约上写明“有力之日,照契取赎”、“不拘年限,听备契面银两取赎”之类的文字。现存土地买卖文契中,就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以后备原价回赎的事例。田面权交易也同样存在活卖。
[典当] 典当是指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押与他人使用,换取钱物,不付利息,到期偿还钱物,收回土地。它与活卖的区别,主要在明确规定取赎年限。如福建闽清县恭安将“民田面租二号”,于嘉庆九年典与其叔彬瑞,价银一十二两五钱,文契写明“面约年限三年,年限满之日听侄取赎” 。
[绝卖] 绝卖是指同通常的商品买卖一样,一次性卖断,土地所有权随即完全转移。
[加找] 加找是指土地活卖后,卖主可以向买主要求增加田价,可以一而再,再而三;时间可以延续多年,甚至有百年以上者,直至立契绝卖为止。这种土地买卖陋规,也存在于田面的买卖。如江苏长洲县章敬山于康熙五十八年,将“八亩五分的田面,得银一两”,活卖与章茂甫耕种。乾隆三年,又“加绝了十两银子”,契载由章茂甫“永远布种”。
田面买卖是从属于田面所有权的处置权的一种实现,正如恩格斯所说,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占有土地,“而且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田面买卖与田面所有权正密切相关。
第二,在永佃制下,地主出租田底,可以收取地租;佃农出租田面,也可以收取地租。一般称前者为大租,称后者为小租,在和福建某些地区与此相反,称前者为小租,称后者为大租。在江西,“佃人承佃主田,不自耕种,借与他人耕种者,谓之借耕。借耕之人,既纳田主骨租,又交佃人皮租” 。在福建,“长乐之田,有面有根,富者买面收租,贫者买根耕种。且有不自耕而令他人代佃,佃户一还面租,一还根租。或总输于根主、而根主分还面主者”(这里田根、田面的含义,与通常田根田面的含义正好相反)。又如在江南地区,租种田面的“佃客,自愿于租额之外,另输小租为酬报” 。当地也称小租为“犁头钱”或“花利谷”。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与佃农个人生产条件多种多样的复杂情况,大租与小租的比例关系也迥然各异。有大租多于小租、小租多于大租、大租小租相等,以及除大租外,小租采取各半均分等情况。
土地收益权是与土地所有权直接相关的权利,所以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佃农出租田面,收取小租,其根据就是田面所有权。
此外,官方档案与民间契约中,又有很多“自承祖遗下旱田皮”、“承父手遗有水田皮”、“父手遗下旱田皮”之类的记载。这说明田面权又具有财产权可以继承的属性。从上述各点可以看出,田面权是一种土地所有权,而不仅只是一种土地经营权,它来自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分割。清代佃农就早已认为“其田面为恒产所在”。
永佃制的流行,反映了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转移、佃农中农化的一种经济进步的历史趋势。租佃制度的这种创新,给佃农带来了多种经济利益。
首先是生产效益。佃农耕作具有田面权的土地,有比较完全的经营独立性,可以自主选择资金和劳力的投入方向,或扩大生产,获取规模效益;或从事机会成本低的经济作物种植和家庭手生产,获取比较利益。但这些普通佃农也大致可能办到。永佃制给他们带来的主要是能获得级差地租的机遇。耕种自己田面的佃农,经营权稳定,乐意作中长期打算,向土地投入工本,兴修水利,改良土地,以获取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本来是生产条件较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所获得却转归土地所有者的那一部分超额地租。现在可以由耕种田面的佃农获得。级差地租Ⅰ是经营肥力较高或位置较优土地所形成的级差地租。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对土地连续追加投资,如通过施肥、平整土地、修建塘堰和排灌渠道,以改良土地而引起的单位面积产量提高而产生的超额地租。
其次是地租效益。佃农垦荒成熟或改良土地,是永佃制的重要来源。对这类土地,地主通常定租较轻,以补偿佃农投入的工本。当佃农从生产上获益,经济收入增加之后,更会显得如此。凡具有田面权的佃农,向田底主交纳的地租,通常比一般佃农的地租为轻 ,这就是佃农耕种自己田面所获得的地租效益。
另一种情况是,佃农将田面出租,以收取地租。前面说过,佃农出租土地,可以收取小租,与地主收取的大租,具有多种比例关系。但在许多地区,生产条件较好的土地,佃农收取的小组,一般要多于地主收取的大租。如在福建;乾隆《福建省例》说,“面主纳粮收租,根主纳税种田,面租一石,根租数石”(这里说的面租是大租,根租是小组)。该省龙岩州也是“小租加倍原租” 。这是佃农出租田面所获得的地租效益。
再次是地价效益。佃农如果出卖田面,可以获得一笔田价。田面价通常由田地肥瘠和当地耕作习惯所决定。各地的田面价大抵与田底价不相上下。在福建,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汀州府一带,“近水腴田,田皮价值反贵于田骨”。该省仙游县,“田分根面,根系耕田纳租,极贵;面系收租完粮,极贱” 。
清代人口剧增之后,田地供求关系趋向紧张。在永佃制流行地区,农民趋重田面,竞争加剧。而一些地主富室也参与炒作,乾隆《福建省例》说,该省汀州府一带,“总缘根有数倍之收,虽价贵于买面,生监富室乐于买根,甘为佃户”。竞佃和竞买导致田面价上涨。这也当然会有利于拥有田面的佃农。
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向佃农分割,不仅从收益上反映出来,而且从经营上也反映出来。各地在田分底面之后,“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买承种,田主无能过问”。特别是佃农出租田面,“赔主日与佃亲,其田之广狭肥瘠,悉已稔知”,而地主“徒抱租簿内之土名,向赔收租,不审其田在何图里,座落何村”。“田虽系业主出名,而实归佃户承管也”。
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下,土地由小农经营,从占有小块田面权的个别佃农来说,从永佃制中受益终究是有限的。但永佃制作为一种租佃制度,所带来的是一种整体经济效益,可以使许多佃农普遍受益。如永佃制所带来的经济激励机制,就有利于推动佃农向土地投入工本以改良土地。而当时许多地区出现的田皮流通快于田底流通的情况,也会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这都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永佃制流行的地区大都是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商品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绝不是偶然的。
永佃制的发展,到底是有利于佃农的中农化,还是促进了佃农的地主化,关键在于从事实际耕作的佃农,既要交大租,又要交小租,地租负担是否加重?这需要实证,才能得出结论。
福建地区,分解成田底、田面的土地,地主如将同一块土地上的田面买回,就叫做“根面全”田地。地主出租这种根面全的土地,许多都是采取对半分成的分成租办法。
上述材料说明,交纳大租与小租的田地,与交纳通常定额租的田地,其地租率大体相当,即有所提高,亦为数有限。有些高产田,地租量虽增,而地租率仍可不变。当然也不能否认还有些高地租率。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由于在同一地区之内,有田面权的土地与无田面权的土地总是交错地存在,有些地区无田面权的普通土地甚至还占居主导地位。从事实际耕作的佃农具有多种选择,这就会形成一种均衡机制,使小租加大租的地租率,总是会以普通定额租的对分地租率为中心,按供求关系上下浮动,避免出现过高的地租率。在这种均衡机制的调节下,大租多的,小租就会少一些;大租少的,小租就会多一些,使农民佃种底面分开的土地,其大租与小租的总额,会与佃种相同质量底面不分土地的地租额大体相当,从而使二者的地租率大体相当。永佃制田地出现大租、小租的多种比例关系,其源盖出于此。总之,小租大都是地主原有地租的部分转移,并非额外的苛索。这是地主土地所有权向生产经营者分割的必然结果,是其题中应有之义。这说明佃农收取小租,实含有垫支资本报偿的意义,而非地租剥削。
在现存明清史料中,难以找到永佃制促进佃农中农化有说服力的典型材料。但明清中都难以得出有严重阶级分化的结论,而农民通过占有田面而导致的中农化现象却明显存在。
二、押租制与佃农中农化
押租制是一种佃农交纳押金才能佃种地主土地的租佃制度。典型的押租制是佃农支付押金获得佃权,“其租照常,其银无利,直俟退佃还银”,一般议有租佃年限。佃农的佃权既是有偿获得,也就可以有偿转让。押租制的流行,反映了佃权,即土地经营权的商品化和货币化,正如民谚所云:“佃户之出资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这是佃农通过货币权,获得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与一般租佃相比,体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押租制在全国各地普遍流行,而以四川、湖南为最。
押租制的佃权是土地经营权,永佃制的田面权,既是土地经营权,又是土地的部分所有权。二者性质不同。
押租制流行既久,逐渐产生了佃户减押、地主加租,即所谓租重押轻;和佃农加押、地主减租,即所谓押重租轻的两种现象。后者的流行较前者普遍,尤以四川为盛。魏金玉教授对此有精辟,他指出,加押减租,“意味着佃户手中抵押得来的佃权,具有了部分地权的因素”,即“意味着佃权侵蚀了地权,开始与部分地权相结合了。原来的地主土地所有权也就随之而不完整了”。它的,会导致佃农成为小土地所有者,出现“佃农中农化的倾向”。
加押减租,为佃农利用地主的货币需要,以最低交易成本获得土地提供了机遇。
首先是田价低。在四川,人们可以用买田、当田和加押佃田等方式占有土地。其代价不等,一般是当田“所取较卖为轻,较佃为重” ,以加押佃田代价最低。加押的极限是“侔于田价”,或“与买价相去无几”,实际上通常是低于买价,甚至是大大低于买价。
其次是无赋役负担。在封建中,无论是地主和自耕农,占有田地之后均须向国家交纳田赋,供应徭差。“不如卖田以佃田”。佃农通过加押减租买地,也是这样一种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
此外,佃农买田,多由白手起家,资金积累需要一个过程。加押减租的方式,佃农可以攒多少钱,就买多少租,既不积压资金,又可随时得利。
如前所述,加押减租这种押租制的创新,实际上已成为地主土地向生产经营者转移的另一种形式,也是佃农中农化的另一条新途径。
结束语
长期以来,在地权分配上,流行着一种地主占有土地比例过大,农民占有土地比例过小的估计。如果把佃农中农化因素考虑在内,也应加以订正。对佃农贫困化也流行着一种过于严重的不恰当估计。应当看到,唐宋以来,随着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一方面,佃农可以通过上述各种途径,不同程度地实现中农化。另一方面,广大佃农已日益发展为具有完全意义的佃农。一个完全意义的佃农,应该有除土地以外的全部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如耕牛、种子、农具、住屋、口粮等等,还应有一笔押租金。唐宋以来需要地主提供牛种的佃农在逐渐减少,而完全意义的佃农则逐渐增多。清代定额租制和押租制的流行,就是这种佃农大量增加的反映。佃农贫困化现象,在封建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甚至还会严重存在。但是,从唐宋以来,佃农自有经济的充实是佃农经济发展的主流,而清代佃农通过租佃制度创新获得地权,走向了中农化。
参考文献:
[1]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 中国社科院历史所编 中华书局1982年11月版
[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 杨国桢 人民出版社1988年
[3] 《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 马克斯·韦伯著 姚曾廙译,韦森校注 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2006-11-1 版
[4] 《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5]《武汉大学历史学集刊·第二辑》 周荣的《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 2007-04-30
[6]《福建省例》 周宪文 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