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节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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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文节选2

                                                                              2010-10-28 19:05:24

自2006年底,最高法院、最高检查院已不再三案并论,只讲要“防止冤、错案”,剔除了“假”案。这仅仅是在认识上稍有进步,完全没有上升到理性,离中国社会的发展要求相去甚远,甚至与宪法精神和法律原则相悖!“刑事假案”是中国的客观存在,不是你说其有,它才存在,你不说其有,它就不存在。为什么不向全国人民讲清楚剔除的原因、假案的性质和国家的措施,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增强防范意识?雪藏“假”案是什么意思?中国居高不下的涉法、涉诉上访与“做假”无关吗?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必须要明是非、知荣耻,不能搞“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普法教育,更不能搞“自欺欺人”的愚民法律教育!“法治国家”最基本也是最低级的标准是“司法机关不做假”。我这理论不高深却高级,全中国全世界都能听懂,都会赞同。这算不算走出中国,冲出亚洲,走向世界?顺便说一句:央视《百家讲坛》因中国没有“百家”理论,建议更名为《学者讲坛》。

  2001年春,我第一次具状控告,提出“法院涉嫌犯罪”的概念。2006年底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犯罪案,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起。实际上,这已经是一个飞跃,中国民主法制的漫长历史进程将因此缩短几十年、上百年。可是看着报纸,我哭笑不得,对和我谈及此事的干警们、犯人们说:“这个案子举国上下稀理糊涂,国家不会公布审判结果。”没人相信,待我讲明原因后恍然大悟;全国人大没有做出相关立法解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没有做出相关司法解释。通俗说;这是“发了枪”(给乌市法,检机关司法授权),“上战场”(开庭公诉和审理),“不给子弹”(不给具体法律条款依据),让乌市中院审后凭国法哪条哪款判呢?况且,案子类型也不对。中国法律界、司法界、为什么会犯这样的“低级错误”?是无知还是故意?

  注:西方发达国家为什么会走在世界前列?因其具有与社会生产力发展互促互补相对理性的民主法律制度,考察其民主的生成和生成的基础,便会发现是自上而下的渐进普及历程,中国的民主渐进过程恰恰搞颠倒了,无疑会人为的加剧国内外矛盾的多发性。

     2009年5月10日(距我11年刑满出狱差3天),有干警告诉我(其称:接待了山西省某中法的来访法官。我问:你是普通干警,为何接待法官?未答);山西省某法院经刑事开庭判决另一法院犯罪。问及法理和程序,我说这样判决不科学。理性的方法和程序是;法院触犯刑法应由“宪法检察院”以“违宪”立案,在中国没有“宪法检察院”的今天,由上一级“渎职侵权检查局”立案,经侦察确认其触犯刑法后,立即废除该法院犯法做出的决定、判决、裁定。再指定异地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公诉,追究法人代表人和所有参与人的个人刑事责任,而不是宣判:“XX人民法院犯XX罪”。并告诉他;待我出监后,将就此问题上书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注:如果党、国家和人民群众赞同我的思路,在收到国家机关“函复”明确后,我将再次上书,提出一套完整的“程序设计”方案,以供国家参考。

      终结中国刑事假案的关键;是允许刑罚被执行人在提出一个以上确凿证据,证明公、检、法机关涉嫌做假时,依“据”提起控告。因(司法)造假必定触犯中国刑法某一条款,因此“控告”有法律依据。这是双刃剑,诬告者反坐。说白了,“申诉程序”的设计对于“刑事假案”是包庇。中国若建立起“控告程序”和相应受理这种控告的机关(即未来的宪法检察院),无异于在中国公、检、法机关和人员头上悬了把正义之剑;不造假的无忧,造假的必被斩!中国司法机关和中国司法人员以及全国人民都将懂得这样一条法理:一旦“造假”被提起控告,地方、部门的关系网、保护伞将失效。从“申诉”到“控告”的转变,需要也必然会促使党和国家及全民族思维和观念的转变,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无疑将受益多多。这就需要中国有良知的理论文化精英团队,重新、全面地审视和反思中国的文化理论及其体系。从源头上找到其局限性,突破固有的思维定势和文化桎浩,并由此特化出更高级、更科学、符合规律法则,以全人类为考量基点的中国特色民族文化理论体系(发达国家的文化理论及其体系将被抛在中国身后)。到那时,今日发达国家的政要和媒体的后人们将会以高于现在而低于中国的低级观念,“指责”中国用“双重标准”看他们。

      注:《中国哲学界“二难定理”系伪模式》的学术论证,日后专述(不知何年月有写出的时间和时机)。国家和民族及经济学界正被惯性思维误导,在中国美元外汇储备问题上正陷入其“定势”之中,其实;“救美”不仅是“自救”。

注:本文原名《终结中国刑事假案需要“人民战争”》。 http://guilvzhexue.blog.163.com/blog/static/1207286162010928752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