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被判无罪--尽守法不如无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8:39:40
“博台办”很久没有涉及台湾话题了,主要还不是因为那些婆婆妈妈的事有“茶壶里的风暴”之嫌,而是被岛内每年每月没完没了的选举弄腻味了。这可能是我的一个错误认知,事实上岛内时不时还是能爆出一些猛料的,刚刚作出的陈水扁无罪判决就颇有惊世骇俗的味道,看完后如果你的鼻子气歪了别找我,直接找主审法官要整容费,他本人未必很有钱,但东家陈水扁钞票大大的有。事情是这样的:
在二次金改弊案中,陈水扁收受了6.1亿元贿赂。金额部分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在“总统职权”的认定,判决结果则匪夷所思——陈水扁、吴淑珍等21名犯罪嫌疑人统统被判无罪!主审法官的逻辑如下:
在台湾,“总统”干涉行政虽是政治现实但理论上不该干涉职权范围外的事务,民众普遍认为“总统”权力至高无上但那是错误观念,社会不能“强求司法机关体察该项民意将错就错”,亦即法院不能认为金改是“总统”职权。既然二次金改非陈水扁的职权,则蔡镇宇等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请托”,就谈不上“职务上之行为”,因而无成立“职务上行为收贿罪”之余地,所以判决他们无罪。
针对周占春的诡辩有人反问道,那陈水扁岂不是诈欺了蔡镇宇等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几亿钱财吗?周占春胸有成竹地说,送钱的人和收钱的人均“发生了误解”,蔡家等金融机构负责人是“基于传统政商关系想法误认‘总统’于金融机构合并权限甚大”而送钱,陈水扁收钱则是“延续威权统治思考方式误以为自己有干预财政部之权”,双方因误解而送钱、收钱。既然是误解,也就不构成“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
你先别忙着着急上火,还有更猛的。
不管你是否喜欢马英九,起码对这个人的廉洁还是认可的,但周占春不然。他对很多人公开说当初的马英九特别费案如果是他周占春来办,不用看起诉书就可以直接判马英九10年。陈水扁自然比周占春更牛,他在最新刊登的《“阿扁”札记》中说,马英九最喜欢谈“贪腐”,殊不知最大贪腐共犯结构,正是马英九及其领导的中国国民党。中国国民党是全世界最有钱的政党,党产来自不公不义,马英九两度出任党主席,自然是贪腐集团的共犯结构。看到没有?陈水扁骂起贪污腐败来了。
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容我细细道来。
一般理解,程序正义在法治社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只要做到了这一点,任何情况下、不管见到谁都能昂首挺胸。二次金改案貌似是符合程序正义的,一旦出现荒诞的判决,人们也只有抓耳挠腮的份儿。周占春承审二次金改案是抽签的结果,程序上不存在问题。不管一审和二审如何解释“总统职权”,周占春都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不必理睬他人对“总统职权”的认定,所以不论岛内民众对无罪判决如何非议,其法律效力在宣判后就产生了。
当然,法律效力不影响社会对判决的评议。基于周占春和陈水扁的关系以及已经发生的周占春以前对陈水扁明显的关照,理想状态下他应该在中签后主动放弃承审的权力,但法律上没有对此作出硬性规定,因而这一瑕疵属于道德范畴,没有回避不违法,不违法就是合法。对于“总统职权”的认定,法界偏向于肯定,民进党元老林浊水也否定周占春关于陈水扁“虚位总统”的见解,但主审法官依法可以不采纳,最后导出了“职务上行为收贿罪”不成立也即无罪的结果。
另外,周占春关于“政治献金”的说法很显然是不成立的,陈水扁没有为台联党募集竞选资金的义务,这是第一;第二,依政治献金法规定,收取政治献金必须设立专户,违者要判有期徒刑并罚款,但陈水扁未对这笔钱设政治献金专户。但是,主审法官并非必须要对每一个质疑都作出解释,只要从“总统职权”下手得出无罪结果就够了。这其中的奥妙在于,陈水扁是第一个受审的“总统”,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是空白,在争议情况下,主审法官不但可以以一当十,即便是以一当百也照样胜券在握,他一个人说那不是“总统职权”,一百个人反对也枉然。以公务员身份审理也勉强说得过去,但谁都知道,“总统”和普通公务员客观上差别太大了。普通公务员想越界不容易,但身为“总统”的陈水扁越界行动很容易,就算是没有公职身份的吴淑珍也常常是一个电话就能办成事。
其实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二次金改案。既然“总统”依法不得干预金改但事实上插手了,自然就违法了。违法不等于犯罪,但6.1亿元的金额巨大,足以认定是犯罪了,所以无罪判决是不成立的。手头没有全面而详细的控辩双方的攻防资料,不知道是检方觉得胜券在握因而疏忽了这一点还是被周占春忽悠过去了。检方依法还可以继续上诉,但按照邱毅的说法,照此情形,整个扁案很悲观,陈水扁说不定能全身而退。法律本身就是很专业的行当,在台湾那种蓝绿政治生态中,司法上的事情更诡秘,假设最后陈水扁啥事没有不至于让人突然。
西方更讲究程序正义,但如果碰上陈水扁这种事情,直接从政治上就解决了,如果拖延到法庭上,处理起来也比较干脆。当然,这不是说西方社会就不会在法律上出问题,辛普森案就是著名的例子,只是说一般不会将官司打得这么别扭。这一轮的无罪判决在岛内开创了恶劣的先例,因为照此推理,只要在职权范围之外受贿就是无罪的,而这种犯罪方式是常见的。
作为一个信奉“恶法亦法”的人,我肯定向往法治社会,但法律只能寄予厚望,不能寄托全部希望。无论法律如何完善,死角和滞后都是免不了的,所以法律必须得到道德和政治的补充,当我们呼吁依法治国时,不要幻想法律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比方说张三拎了菜农李四的菜转身就走,李四说“喂,你还没有给钱呢!”,张三则矢口否认。僵持不下怎么办?法庭上见。谁主张谁举证,这里也不具备举证倒置的前提,但李四显然拿不出没有付钱的证据。不难看出,在这里起作用的是道德,法律是不管用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政治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这时候政治倾向于绕开法律,不像守法也谈不上违法,但效果好。假如中国政府承诺不判处老赖死刑并事实上遵守诺言,照样可以让被遣返的他日子难捱,办法太多了。中国政府并未明令禁止向日本出口稀土,但那段时间日本事实上没有收到稀土,何故?海关要认真查验货物防止走私。
绕了这么多弯弯道,我其实想表达的绝不是否定法制,而是倡导价值上别走极端。最近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的一句“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被网民炮轰,怎么骂的都有,还有称为“狗官”的,我说句我自认的公道话吧:他这话不对是毫无疑问的,但另一方面也别漫无边际地上纲上线。首先,他说的是事实,不光是万载县,房地产的龙头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普遍的,如果在难听的真话和好听的假话之间选择,你会选择什么?其次,用某种勉强可以接受的标准,陈晓平还算是一个不糟糕的官员,他有“亲民书记”之称,在他任内万载县发展很快。我没有护短的意思,短是短,长是长,别一锅烩。法制、道德、政治,即便是我觉得法制应该排第一位,也不意味着可以极端化,就如同道德一旦极端化也不正确一样。类似的例子到处是,民族主义是好的,极端民族主义是坏的。
尽守法比无法还是要好得多的,但因此而极端化是要误事的,我们只能说目前中国社会的法制还不足,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