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必读:两招教你识破保险推销员“忽悠”(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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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必读:两招教你识破保险推销员“忽悠”(2)

2010年11月08日 10:02 来源:上海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黄宜平建议投保人充分利用这一段时间,仔细研究保单,或咨询对该险种比较熟悉的朋友。如果“犹豫期”过后退保,就要承受比较大的损失。

  2、交费宽限期

  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然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必须先行扣除欠交的当期保费和利息。

  3、保单复效期

  如果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例如忘记交纳保费、不愿再交保费等,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反悔了,希望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和利息。有的可能需要被保险人体检合格后方能办理复效。

  4、事故报案期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应该在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并做出赔付。由于延迟通知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可能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

  5、保险索赔期

  人寿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5年内,其他保险的索赔权期限是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超过索赔权期限,保险公司视为受益人自动放弃。

  6、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又被称为“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扣除代理人佣金、保险公司分摊下来的管理费以及已承担的纯保费,再加上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一般来说,寿险投保人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时,由于在订立保单的第一年,包括新合同费、合同维持费等项目在内的附加费用支出较大,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很低。已交足两年以上的保险费后,才能产生现金价值;至于在投保时一次性付清全部保险费的寿险合同,则自支付保险费之日起,就产生了现金价值。(记者 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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