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 坐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2:03:25
 □确属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时,企业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破不破,不择手段获取贷款和资金,却很可能招来牢狱之灾


  “啪”的一声,郭老板把笔记本狠狠地摔在会议桌上,猛地站立起来,手指着正在发牢骚的策划部经理:“我把公司做到现在这种规模,用了10年。现在给你10年时间,看你能做出什么样子来!”
  说完,郭老板扔下在会议室里发愣的部门经理和下属公司老总们,径直走出了会议室,并指令人事部立马让刚刚惹怒了他的策划部经理办手续走人。
  这是8年前发生在西安钟楼附近一家高档写字楼里陕西某民营集团公司例会上的一幕。
  8年后的今天,那位策划部经理到底作出了什么样子无从可知,而原来属于某集团公司的写字楼早已易主,某集团公司不知所终,这位大发雷霆的郭老板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里仍然无望地进行着申诉。
  许多企业家还不习惯主动申请破产,切断债务。这样,企业家不仅可能失去企业重组再生的机会,也很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其后果不堪设想

中国企业家普遍缺乏破产观念


  郭老板的公司至今都没有走破产程序。但早在几年前,随着郭老板的被捕和入狱,他的公司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虽然郭老板的公司在法律上并没有破产,但是郭老板的人生却是彻彻底底地“破产”了。
  早在8年前郭老板自我感觉颇为良好的时候,他的公司在经营上就已经开始出现问题了。正是在这种情形下,策划部经理才在公司例会上对公司和老板发了一通牢骚。
  炒掉了策划部经理,郭老板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有实质性好转。2003年初,仅仅两年之后,郭老板的公司就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境地,并欠下了巨额债务。为了维持公司生存,郭老板不得不设法获得贷款,甚至不惜在社会上高息借款。
  短期的贷款、借款到期之后,郭老板的公司根本无力归还,就只好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
  到了2006年,已经没有银行再贷款给郭老板的公司了,郭老板数次合计2700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之后,公司已经实在无力偿还了。虽然有些贷款也有抵押担保,但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却是原先一家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遗留下来的,由于产权关系不清,无法予以执行。
  2006年4月,债权人向检察机关举报,郭老板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捕。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郭老板的公司在贷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事实,遂增加指控郭老板构成贷款诈骗罪。
  2007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郭老板有期徒刑10年;以贷款诈骗罪判处郭老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郭老板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对郭老板贪污罪的判决,改判郭老板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维持一审法院对郭老板贷款诈骗罪的判决。数罪并罚,法院终审仍决定对郭老板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今,郭老板仍坚持认为他并不构成犯罪。他认为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挥霍,他感觉自己很冤,仍要进行申诉。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认为,像郭老板这种情况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许多老板,在企业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甚至到资不抵债了,他们仍根本不愿意去思考和面对企业破产的问题。他们寄希望于时来运转,会想方设法甚至不择手段来获得贷款和资金,继续维持企业生存。不到迫不得已,他们都不会主动申请企业破产。当企业不得不被动破产的时候,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很难保障,而且企业老板往往也很难避免牢狱之灾了。
  对于郭老板的无罪申诉,许兰亭律师认为,郭老板如果在贷款过程中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并且客观上也的确给银行造成了巨额贷款无法偿还的事实,那么无论他当初贷款时主观上是出于个人“非法占有”还是为了企业生存,那么通过申诉获得无罪判决的希望都非常渺茫。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破产案件代理的尹正友律师说:“这一案件充分说明了许多企业家对于破产法的无知。他们不仅缺乏企业破产的观念,甚至还对企业破产有着许多的误解。好像企业破产就是不诚信,就是无能,就彻底完蛋了,会很没面子。所以许多企业除非老板落马入狱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都是能维持尽量维持,他们都还不习惯主动申请破产,切断债务。这样,企业家不仅可能失去企业重组再生的机会,也很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其后果不堪设想。”

把握破产时机企业或可重现生机


  在法律专家看来,假如郭老板在企业经营不善或者资不抵债的情形下,不是弄虚作假获得贷款,而是选择企业破产或者重组,那么郭老板的命运或将改写,郭老板的牢狱之灾或将避免,甚至还会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破产法是一部解决市场主体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消亡问题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下,任何企业都可能因竞争失败、经营不善、承担赔偿或者担保责任等,甚至因天灾人祸而陷入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的状况。此时,以破产法规范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方式,挽救具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和经济秩序,无论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还是对社会或者企业本身,都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
  事实上,西方许多大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不仅无涉企业家犯罪问题,而且还通过重组使得公司获得新生,既维护了公司品牌和形象,维护了员工的工作机会,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影响和震荡。
  今年以来,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两大汽车公司克莱斯勒公司和通用汽车公司均向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
  4月30日,美国第三大汽车厂商克莱斯勒宣布申请破产保护。6月10日,克莱斯勒与意大利汽车厂商菲亚特最终缔结了全球战略性联盟,克莱斯勒并未因为破产而消失,而是组成新的克莱斯勒轻装上阵,继续投入运营。有西方媒体评论,这是克莱斯勒和奥巴马政府共同赢得的一个胜利。
  6月1日,已有100余年历史、全球最大的汽车公司之一的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根据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通用汽车公司向破产法庭提交申请,正式启动了法院监管下的公司重建程序。据报道,美国政府将再向通用汽车注资约300亿美元,以帮助“新通用”顺利诞生。这就意味着,通用汽车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并非进行破产清算,而是通过破产进行重组。通用汽车公司或将获得再生。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国际上通行的重整与和解制度。这就意味着在我国破产法的框架内,企业不仅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也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方式获得生机。
  但是,中国许多企业家死要面子,死也不放弃位子,往往在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或者资不抵债的初期,错过了企业破产重整的条件和机会。等到企业不得不破产清算的时候,不仅企业无可挽救,企业家也很容易因违法犯罪而身陷囹圄。所以,中国企业家对企业破产法还应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反观美国房地美、房利美和雷曼兄弟等公司破产,即使由此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但是上述破产企业的高管人员不仅无涉犯罪,甚至还获得数千万美元的退休金、离职补偿金等。
  这些教训和经验,很值得国内企业家反思。
  现实中,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家往往会陷入两难选择之中。说真话,做真事,企业无法获得资金或者生意,企业困境加剧,企业势必难以生存;说假话,虽可暂时维持企业的生存,然而一旦案发,则企业家必然会陷入诈骗等犯罪的漩涡之中,很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企业家来说,为挽救企业破产而违法犯罪导致坐牢,得不偿失。
  王欣新教授说:“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按照破产法申请重组或者清算,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企业家把握好破产时机,不仅有可能使企业获得重生,而且企业家也未必会有牢狱之灾。”

破产法既保护债权人也保护债务人


  据记者查询,近年来国内许多企业破产案件或者企业事实上的破产案例,往往都存在企业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身陷囹圄的现象。
  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是国内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件。该公司原总经理黄炎田,1994年5月曾登上美国发行量最大的财经杂志《商业周刊》的封面,成为风云人物。在公司申请破产前,黄炎田已经被捕。2004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炎田有期徒刑9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黄炎田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原广东爱多电器有限公司,1999年12月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其总经理胡志标于2000年4月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4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判处胡志标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影响巨大的三鹿集团破产案,其董事长田文华因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辽宁蚁力神天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9家企业破产案发生之后,该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奉友随后被刑事拘留,并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等提起公诉。
  此外,还有杨斌和他的欧亚集团,唐万新和他的德隆集团等,都存在着企业破产、老板犯罪入狱的情形。
  如此之多的案例,给人们留下的印象似乎是企业破产了,老板必然要坐牢。或者老板坐牢了,企业必然会破产。在很多企业家的认识里,似乎破产和老板坐牢之间,是可以划等号的。
  “这种认识不对。破产法解决的是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而企业老板犯罪问题本身与企业破产之间并不一定有着必然的联系。”尹正友律师说。
  “当然,有的企业是因为企业老板犯罪落马导致企业破产,有的是因为企业破产导致企业老板犯罪案发,二者之间往往有联系,但并不是必然的。对于确实属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一般情形下并不因企业破产而追究老板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老板,无论企业是否破产,都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企业破产会使老板的犯罪行为更容易暴露而已。”
  我国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法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老板如果因为经营不善背负上了巨大的债务包袱并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话,及时主动地提起破产程序,虽然可能使老板失去了企业或者在企业中的地位,但可以使企业老板摆脱债务的困扰,避免因违法犯罪而带来的牢狱之灾。
  据尹正友律师介绍,目前我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大多都是由债权人提出的,很少有债务人自己主动申请破产的。许多被动破产的案件,大都伴随着企业负责人犯罪落马的现象。这种现象几乎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特色了。
  6月20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指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制度安排上体现了多元的价值目标,在注重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对债务人进行保护和救济,并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最高的制度目标。可以说《企业破产法》是保护企业破产的法律,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本次破产法论坛上,许多专家提醒,我国企业家应对《企业破产法》予以足够重视。企业破产只不过是市场上的失败,而企业家入狱坐牢则是人生的巨大失败。

  来源:法制日报周末版 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站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