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飙:汽油地区差价中的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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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9 21世纪经济报道评论员 周飙

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在年内第二次上调了国内燃油价格上限,于是,燃油价格浮动机制的合理性这个陈年话题,又被拖出了水面;然而,围绕该问题的争议,却早已在起点上就被带歪了;国内燃油市场,是基于行政法令所赋予的进口专营权,由国企所垄断的,而创设该垄断的理由,是保障“国计民生”,所以,该专营制度乃至具体的定价政策,都应被证明或多或少的达成了这一目标,否则,要么定价方法需要修改,要么整个专营制度应被废除。

依常识,若上述制度果真保障了“国计民生”,国内消费者所面临的油价,如果不是低于那些由政府巨额补贴燃油的国家,也至少应明显低于那些价格和流通都放开的国家,但这一目标显然没有达到;不仅如此,该目标显然已被遗忘,于是在有关价格机制的讨论中,计算的基础竟变成了“该为油企留出多少利润空间”,而不是相比无专营制度的情况下,消费者应得到多少价格优惠。

以利润为考量来讨论国企定价毫无意义,因为国企没有追求利润的激励,再高的销售价格(因而再高的垄断租金),都可以化为诸如数万元一次的过节费之类而进入成本项,国企永远能摆出足够多的数字来证明它的确在亏损或“勉强维持”;因此,在行政性垄断前提下,讨论定价机制是否合理,必须换个角度来问:如果它失去垄断地位,价格是会上升还是下降?

答案可以从一些边际条件中找到;只须浏览一下各省汽油零售价对照表,不难看出,油价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高度相关,这是典型的价格歧视,是厂商用来榨取消费者剩余的手段;原理是这样的:如果中石化在全国都按北京价格卖油,销量就会降低,特别是那些对价格更敏感的低收入省份,但要是都按长春的价格卖(此时北京消费者就获得了大量消费者剩余),毛利又降低了,所以,最好是能用高价在北京卖,用低价在长春卖。

普通商家当然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它的竞争者马上可以在北京降价抢走你的生意,甚至只需要从长春买你的油运到北京赚差价你就撑不住了,最终价格将被拉回到均衡水平;但背靠政府的垄断者却可以轻易做到,首先,专营权使它可以限制甚至断绝竞争者的燃油来源,其次,它可以说服政府来禁止地区间燃油流通;毫不奇怪,这两种手段都不止一次的被使用过。

地区差别定价只是垄断国企榨取消费者剩余的手段之一,另一种同样常见的手段是时序差价,即,先定一个很高的价格,等支付意愿最高的那批消费者买完之后,把价格降低一点,卖给支付意愿稍低者,如此阶梯式进行,可以把消费者剩余充分榨干,这种策略多用于那些较少重复购买的大件耐用消费品,比如早先的电话,垄断电信公司就采用了逐级降价策略。

乍一看,逐级降价好像是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降低的结果,其实并非如此,许多规模经济效应是可以预见的,而在竞争条件下,如果未来降低可以预见,它就会被提前纳入价格策略,实际上正如我们看到的,为了在一个新兴领域抢先占据市场地位,许多商家都愿意在早期亏本销售,以尽快获取市场份额,并指望这些亏损能被未来的规模经济所弥补,如果你从一开始就计较成本,就会被竞争者抢先;但垄断国企就不同了,它无须担心竞争者。

除了地区和时序差价,垄断者用来榨取消费者剩余的价格歧视手段还有许多,我能想到的那些可用来识别支付意愿和实施流通隔离的信号,几乎都被开发过了;比如许多垄断国企都有学生优惠价,须凭学生证才能享受,听上去很温馨,实则无意中暴露了他们的价格底线,如果放开竞争,市场均衡价很可能比学生价还低,上世纪90年代原垄断产业一个接一个开放时,已为此提供了大量例证。

垄断油企精心榨取消费者剩余的努力表明了,专营制度或许能实现“国计”,但显然无益于“民生”,政府果若体谅百姓高油价之苦,不如放开市场,容许竞争,甚或减免加诸燃油生产流通环节之上的各种税收,若非要保留专营制,便应规定一个显著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