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硕士大纲变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13:24:34
****专业课教研中心 法学教研室   余同波  2010-09-03
一、刑法学考查目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刑法学考点解析
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1年的大纲相比于2010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刑法学的变化仅仅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比如,就大纲而言,其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罪名规范化,考生在答题的时候要注意不要写错。
3.删除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考生就可以不用关注这个罪名。
4.新增收受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和本罪的具体特点,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将被拐卖妇女、儿童收买,即行为人已经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得了妇女、儿童。如果行为人意图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但由于讨价还价使发“交易”没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买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则对行为人不宜以犯罪论处。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大家都知道,刑法学的逻辑性和结构性比较清晰,首先是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重点恒重”作为刑法学考试的最大的原则之一说的就是对于刑法学部分,其重点是不变的,总则和分则相比,总则无疑是最大的重点,同时总则中又以犯罪论为重点。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法总则部分尤其是犯罪论处处重点,处处是考点。
下面,我们就结合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和2011年的考试大纲对刑法学考试的重点知识予以归纳,期冀能对考生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重点知识点的分析
作为一个已经基本成型的考试,法硕联考已经相当成熟,其考核方式已然固定,虽然今年出现了法学与非法学的区分,但是考查方法和题型都没有任何的变化。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的考试越来越灵活,更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如果有同学看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刑法学的选择题和司法考试的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很多题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案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学会将理论和法条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刑法学的考查是“重点恒重”,这些重点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尤其是其犯罪论部分,二是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在这之外,今年的第三个重点就是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到的知识。
二、对重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梳理
(一) 总则部分
第一章绪论中,重点掌握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掌握其概念、学理根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分和准确判断。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掌握其内容,并能再认其具体的表现;第一节的概述予以了解即可。
第二章犯罪概念,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定义所反映的不同的犯罪观应有所了解;第二节中犯罪的基本特征部分则应当掌握。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所在,也是刑法学考试自古以来的重点。第一节中要掌握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含义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予以分述,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于这些内容,考生应当全部掌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等。可以说,上述这些知识点年年必考,是每一个命题人都热衷的考点,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也是刑法学部分的传统重点。考生应当掌握不同形态的定义、特征、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种情况的处罚原则。这些都是必考的知识点。复习中,考生对于相关的刑法条文予以识记、背诵。此外要掌握犯罪既遂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和特征,未遂的分类、中止的分类。
第五章、共同犯罪,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其次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刑法总则处处是重点,本章也是如此。同时务必要掌握第三节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些也都是必考内容。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这是考生普遍觉得比较抽象难理解的章节。本章中,应当掌握罪数的判断标准,并能通过案例予以判断,同时对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予以重点理解掌握,如果实在是理解上有困难,可以通过记忆其典型的例子来掌握。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章虽然是考试的重点,但并不是难点,理解和掌握上比较容易,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并不存在“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注意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予以对比记忆,如此可以事半功倍。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本章中对刑罚的概念、特征、目的予以了解;重点要掌握我国刑罚的体系,对主刑、附加刑中各个具体的刑罚的概念、特征、执行予以掌握。笔者相信,任何一个命题人都不会放过本章的内容。
第九章、量刑,对量刑及量刑情节的概念、功能、特征予以理解即可,对于法定情节的适用则必须予以掌握。同时,本章第三节量刑制度是传统重点,每年必考!对于累犯、自首、立功的构成条件、认定和处罚原则必须掌握,并能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可以构成这些情形;对于数罪并罚,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其基本的适用规则。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条件、法律后果、减刑的条件、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必须掌握,其余的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能够再认即可。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掌握且能再现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特赦制度的规定,其余的知识点应当理解,并能再认。
(二)分则部分
第十二章、刑法格伦概述,第一节予以了解,第二节要掌握罪状、法定刑的各种规定,对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和罪名应当理解再认。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掌握其概念和共同特征,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章的考点出现频率仅低于总则中的传统重点,是二级考点。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中的考点也算是二级考点,不过本章不是难点,理解了其共同特征就比较好判断。但是在复习中,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尤其应当对醉酒驾车这一情形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案例,且影响较大。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的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此处不必赘述。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重点所在,笔者不赘述。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掌握其共同特征,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嫖宿幼女罪等。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掌握这些罪的共同特征,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的区别要掌握。本章中有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部分将在下文中陈述
第二十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要掌握大纲中所列明的八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区别。
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中国法制史
专业课教研中心 法学教研室   余同波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中国法制史考点解析
提示: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夏商与西周 东周分两段 春秋和战国 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楚吴
二晋前后沿 南北朝并立 隋唐五代传 宋元明清后 皇朝至此完
中国古代法制线索:源于夏商——盛于西周——春秋社会动荡,法制有所发展——战国由礼法制度向成文法典转变——秦汉成文法体系全面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发展迅速——隋唐法制成熟、定型——宋元明清时法制沦为人治的工具——清末变法修律,法制开始近代化。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了解中国法律的产生极其特点;夏商周立法概况:“夏禹商汤周九刑”;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和含义(墨、劓、剕(刖)、宫、大辟);了解天罚与神判;分别夏朝监狱与商朝监狱的名称;了解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侯制刑,史称《吕刑》”;了解九刑的两种含义;熟悉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而入于刑”;了解西周的立法原则及“五过”的含义;掌握民事契约:“大质小剂、一傅二别”;了解七出三不去的含义;了解六礼的含义;嫡长子继承制确立于商朝晚期;大司寇源于商朝,西周沿用;民事——听讼;刑事——断狱;了解“五听”含义;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公布——郑国铸刑书——孔子反对;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晋国“铸刑鼎”邓析的私人著作:“竹刑”;了解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断于法”的指导思想;《法经》的内容和结构及历史地位;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几种刑名和罪名的含义;秦律中的定罪量刑原则;秦朝中央司法机关及神判制度;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文帝废除肉刑;汉朝刑罚适用原则;主要罪名的含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曹魏律》:①将《法经》“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②“八议”入典 ③进一步调整法典结构与内容;《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北魏律》:在当时占有重要的地位,规定“官当”;《北齐律》:①当时水准最高的封建法典 ②12篇体例 ③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承前启后④东魏麒趾格、西魏大统式;“重罪十条”的含义;“八议”的适用对象;“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准五服以制罪” (斩齐大小缌);死刑复奏的确立。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掌握几部法典:《开皇律》:12篇、封建五刑形成、确立十恶;《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在元朝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开元律疏》唐玄宗修永徽律疏;《唐六典》:第一部行政法典;唐朝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所有权制度;婚姻与继承;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告诉的限制;回避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和法官责任制度都要记忆理解。
在宋朝法律制度上,1、立法概况,对《宋刑统》的特点、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都要记忆理解;2、刑事立法,对宋朝的刑罚制度:折杖法要清楚,对刺配、凌迟、重法地法要记忆理解;3、民事立法,对宋朝的不动产买卖契约、典卖契约和财产继承要记忆理解;4、行政立法,了解宋朝的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官员选任与考课制度和监察制度的概况;5、司法制度,重点把握宋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对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务限法、《洗冤集录》和《名公书判清明集》要记忆理解;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元朝:1、民事立法,对烧埋银和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要把握;2、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的特点要把握;3、其中刑事立法的犯罪与量刑和行政立法是新增部分,要特别注意!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对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的要记忆理解,了解《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把握《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了解《问刑条例》的情况,把握《大明会典》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奸党罪、充军和廷杖的有关规定,重点把握明律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3、民事立法,了解明律在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4、行政立法,把握明律在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5、司法制度,重点把握明律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规定,对明律的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和会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重点把握。
清朝法律制度 1、立法概况,重点理解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把握《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和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法规的特点;2、刑事立法,把握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和文字狱的有关规定;3、经济立法,对清朝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和专卖制度的有关规定要了解;4、司法制度,全面把握清朝的司法制度,对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和秋审制度都要全面理解记忆。
第五章 清末、中国民国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1、“预备立宪”,对“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和《十九信条》要全民理解记忆;2、修律活动,对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要理解记忆,修订法律馆;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和《大清民律草案》要全面理解记忆,对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要全面理解记忆;3、司法制度的变化,对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要全面把握,要看细看懂,对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都要全面把握;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1、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都要把握;2、其他革命法令,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3、司法制度,知道中央司法机关是什么,了解律师制度的有关情况,记忆理解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要全面把握;2、刑事立法,对《暂行新刑律》要全面把握,了解单行刑事法规和判例与解释例的情况;3、司法制度,把握北洋政府的司法机关的体系和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重点掌握新增的商事立法和诉讼审判制度。其次注意其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和刑事特别法、指导思想等,掌握其宪法性文件和宪法。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特别注意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三个不同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第二、三个时期不同的土地立法情况、以及代表性的法律。
第三、司法制度的沿革,同时注意刑法罪名和原则、马锡五审判方式。
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民法学
        一、民法学考查目标.考查目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民法学考点解析
        2011年民法大纲变动不大,只是删除了一个知识点,所以考生在复试时不用花时间关注民法新增考点,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删除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之后,大家只用学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可。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之间盘根错节,具有比其他部门法更为明显的严密体系。也正因为如此,民法成为大部分考生最头痛的科目。
        根据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精髓之基础上,应当务求贯通各项制度之间的联系,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探微见幽。否则就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陷入自相矛盾的歧途。
       
        三、民法的知识体系
        在复习上,考生应当注意在脑海中建立起民法的知识体系,在解析(一)中笔者曾经对民法知识体系做过一次粗略的划分。在这里我们尝试用另一种方式来构筑民法体系:
        (一)民事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此的法律规制主要见于《民法通则》。
        2、法人
            (1)企业法人:这又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
        3、其他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其中后者又分为合伙企业和
        其他合伙组织。
        在民事主体部分,《民法通则》做出的是一般性的规定,特别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方面,比如,对于公司企业法人由《公司法》予以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则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调整。故而,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只要能掌握一般性的规定即可,对本部分重要知识点的梳理详见下文,此处不多述及。
        (二)民事权利
        1、人身权:主要是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亲子权、荣誉权等。
        2、人格权
            (1)一般人格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
            (2)具体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等
        3、继承权(继承法)
        4、知识产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专利权(专利权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5、财产权
            (1)物权
                   A、所有权:不动产(土地、房屋等)、动产、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
                   B、占有
                   C、他物权
                       a 用益物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等
                       b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债权
                   A、合同之债
                   B、单方允诺之债
                   C、缔约过失之债
                   D、侵权之债:一般侵权、特别侵权
                   E、无因管理之债
                   F、不当得利之债
        在民事权利方面,毫无疑问,主要知识点和重点集中于物权和债权部分,在这两个部分
        又以《物权法》和《合同法》为重点中的重点,这两个法律和《民法通则》加上与它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构成民法学部分中的核心。在这个核心之外,继承、婚姻家庭和知识产权部分每年也都有考查,相比较之下,继承和婚姻家庭部分知识点集中、重点突出,比较容易掌握,而知识产权部分则显得比较零散。所幸知识产权部门所占分数不多,对重要知识点予以掌握既可。
        三、对大纲重点知识点的梳理
        前已述及,民法博大精深、知识点众多,而且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作为民法的核心部分处处是重点,所以下面所梳理的知识点都只能是相对的,笔者建议考生对于前述的总则、物权和合同(起码对合同总则部分和重点合同类型)部分全盘掌握,不留空白。
        第一章绪论
        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点理解即可,掌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是私法、权利法;第三节是本章的重点,要掌握并能再认民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知道其含义和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讲的是民法的基本知识,是学习民法的基础,应当全部予以理解掌握。尤其要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三章公民(自然人)
        本章也是民法基础性章节,对其内容应当全部掌握。要特别注意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设定和职责中对被监护人财产处分的限制性规定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人合伙是历来考试的重点,应该彻底吃透。
        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
        本章和第三章一样是对民事主体的规制,属于民法的基础性知识,应全盘理解。主要是要掌握第三节法人设立的原则,此外要注意法人的特征、分类、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一致性。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在掌握了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部分的知识后,这部分的理解应该是不成问题的。本章处处是重点,考生不应落下任何一个知识点,此处不多赘述。特别提醒要牢记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几个例子。
        第六章代理
        理解代理的类型、产生方式和行驶,重点掌握第四节无权代理,尤其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
        第七章时效与期间
        重点掌握第二节,尤其是特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等。
        第八章物权的一般原理
        要了解物权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对物权的保护。本章是整个物权法的基础,建议考生全盘理解掌握。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是本章的重点所在,对第一节和第二节的知识应当能够再认。
        第十章共有
        掌握两种共有的类型、特征、处分以及两者间的区别,同时要特别注意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应掌握其概念、特征、内容,特别注意其管理规则。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其处理原则及各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处理。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各种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设立和内容,尤其应当关注地役权,如果说本章有重点的话,那一定是地役权。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本章是民法考查中的传统重点,不必赘述。
        第十五章占有
        掌握对占有的保护,了解占有的概念和类型。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十七章合同
        这两章是民法考查的传统重点,尤其是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前,甚至占据了民法考查半壁江山,笔者对本部分不欲做太多的赘述。建议考生全盘掌握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同时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效果要在对比的基础上牢记,合同法总则部分是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
        合同法分则部分,要掌握各个合同的特点所在,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可撤销的例外情况,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等。
        第十八章人身权
        大致理解各个具体权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即可,注意对其权利侵犯后的赔偿和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十九章知识产权
        本章内容知识点分散,分值较低,不值得花费太多时间与精力,可在做历年真题的基础上把握相关基本知识点即可。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
        注意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父亲财产制、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遗赠、遗产的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一章民事责任
        本章是民法的基本知识,应当全盘掌握。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各种不同的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则。
       
        四、复习建议
            对于民法这么一个理论知识的海洋,掌握一种有效并且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法是赢得考试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将民法当作一个整体来学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句话说,民法就是调整我们生活中所发生事情的法律,把民法所有的知识点串连起来,发现各项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即使民法的知识点再庞杂,只要按照一定体系去理解,学起来还是会有条不紊,提高效率。在民法学系重要好好把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个主线,在这个主线的贯穿下把每个知识点深入的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三要素构成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根据这一主线来梳理民法的知识结构和相关重要的知识点就会感到清晰明了!
        其次,在具体的方式上,笔者认为考生在开始的时候一定要牢牢掌握基本概念,比如对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抵押、质押、留置、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等,一定要将其概念烂熟于心。笔者建议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以《考试分析》为准背诵这些基本术语的含义,一般来说,掌握了其基本的含义也就能从中得出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了。比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前两句其实就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最后一句规定的是其法律后果。所以,一定要掌握基本的概念。背诵《考试分析》和相关法条中与基本概念有关的内容。
        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要做的是掌握住各个制度的具体规定,比如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对其一一细分,找到其不同于其他制度的特点所在。要知道,民法所考察的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对某一个具体制度本身如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的考查,二是对分析比较两个不同的制度,考查其两者不同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或者对二者进行辨别。毫无疑问,答好这两方面问题的基础都是对具体制度的完全把握!
复习中,建议以《指南》和《考试分析》为中心,兼顾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配套练习》,历年真题进行强化训练。书读百遍其义自见,我想这句话对于民法的学习来讲尤为适用。另外,想提醒大家,学习没有捷径可走,必须下足够的功夫,学习民法更是如此,该背的知识一定要背,该对比总结的一定要对比总结!
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法理学
        一、法理学考查目标
        从理论法学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二、法理学考点解析
        第一章 绪论
        掌握法学的概念、分类;法学产生的条件、发展的历史: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独立——中世纪西欧成为神学分支——意大利注释法学派——资产阶级法学派马克思法学;马克思法学的特点(简答题)。
        理解法理学的含义、研究对象及地位;法理学的几种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掌握法的本质的几种学说(选择必考);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重点);法的基本特征(简答)。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注意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法的起源: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法起源的规律:自发——自觉、个别——规范、氏族习惯——习惯法——制定法、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相对独立;三大阶级社会中法的演进;两大法系的区别(简答); 掌握和再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第四章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5个)+社会作用(2个)(简答);两种作用的区别(简答);中国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述);法的局限性(简答)。
        第五章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的概念(简答);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原则(简答);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注意法律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别写错了,简答题型);法律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特征(简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5大原则);中国的法律体系(了解)。
        第七章 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的概念与种类(三对,选择题焦点区);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简答、法条分析);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三对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简答)。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法律渊源的分类(选择);中国的法律渊源(分类);法律分类(分类)。
        第九章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的区别:法律实施是将纸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的过程,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后的效果。执法的特点(简答);执法原则,(四大原则,尤其注意大纲新增的两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此四大原则含义为简答重点对象,论述备选);司法特点、原则(简答);守法了解;中国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简答)。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的特点(简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答重点);法律解释的分类(选择重点区域);中国法律解释(三大解释);法律推理中实质推理的特点(简答)。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简答);法律关系的分类(选择重点区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简答);法律事实的特点(简答);法律事实的分类(选择重点区域)。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的构成(5大要件);归责与免责(尤其注意几种免责情况的判断);法律制裁。
        第十三章 法治
        法治的含义(简答);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简答);法与国家的关系(简答);法治的基本原则(尤其注意法律至上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宪法法律至上是近期提得较响的“三个至上”中的一个;正当程序则是今年大纲中新增加的知识点,考生应给予高度重视(15分的论述题极有可能出现在这里);法治国家的标志以及条件(简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简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重视,该知识点进几年来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今年司法考试又就该点出了一道论述题,而且,党和国家领导人最近也一直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该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不大,但建议考生以简答题的形式备考,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记忆量,另一方面,万一碰到有关的论述题,也能将以简答题形式记忆的内容转化为论述题的形式作答)。
        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与政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简答);法与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分类以及作用了解;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简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简答)注:该章的知识点仍然建议考生们以简答形式记忆
2011年考研法律硕士大纲变化详解:宪法
        一、宪法考查目标
        综合课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宪法考点解析
        新增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行政长官、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互相制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行政长官有一定的解散权(二) 立法会有使行政长官辞职的权力(三) 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四)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有弹劾权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基本法第45条对行政长官产生的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1)在当地选举或协商;(2)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根据实际情况;(4)循序渐进;(5)最终达至普选;(6)普选要先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
        三、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新增地方国家机关一节
        作为宪法学变动的最大部分,考生在复习时候要注意多花时间了解相关宪法法条和分析上所做的阐述。务必重视。
       
        三、知识点归纳
        下面依据2011年考试大纲,将宪法重要知识点分别列出,以供广大考生参考。
        (一)宪法学知识点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特征;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的本质属性(简答);宪法与宪政(高度重视,新增知识点,包括宪政的含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简答);英、美、法三国宪法的特点(选择);我国宪法历次修改的重要内容(简答);宪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宪法的分类:形式分类+实质分类;宪法规范的特点(简答);宪法的作用了解。
        第二章宪法的指定、实施和保障
        制宪主体与制宪机构的区别一定要明白;制宪程序:机构的设立——草案的提出——草案的通过——公布;宪法实施的意义(简答);宪法解释的体制及程序;宪法修改的程序(简答);违宪审查的模式;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及程序;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新改之处)。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特别是中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容;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及国家政策;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简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答);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答);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案例分析重点知识);选举的程序(简答);注意:三选举的民主程序中新增“辞职”,提醒考生予以高度关注。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答);民族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简答);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答);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简答);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籍的概念(新增);继有国籍的两个前提和三个法定条件;公民和人民两个概念的区别(简答);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简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案例分析,尤其是公民基本权力以案例分析形式考查的概率极高);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的含义(简答)。
        第五章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含义;国家机构与一般社会组织的区别(简答);下面这个是国家组织机构结构图,可以帮助考生理解国家机构体系,在学习这部分知识时头脑中有一个清晰的脉络: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3个);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简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简答);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新增);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案例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新增);国家主席的职权;总理负责制的内容(简答);国务院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了解;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领导体制;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简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简答);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公检法的关系(简答)
   提示:宪法的知识点相对固定,能够作为简单题考查的更是为数不多,所以在《考试分析》行文当中,对于那些标有“第一、第二”的尤其注意,哪怕只有两句话,也很有可能作为简答题的考查对象,因此考生应对这些词句多加重视,至于其他资料中整理的简答题,如果在《考试分析》中没有按次序排列的话,一般而言可考性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