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律硕士大纲刑法学变化解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4 15:09:11
一、刑法学考查目标
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
2.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3.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4.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5.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刑法学考点解析
正如我们在解析一种所说2011年的大纲相比于2010年而言并无太大变化,刑法学的变化仅仅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比如,就大纲而言,其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罪名规范化,考生在答题的时候要注意不要写错。
3.删除拐卖妇女儿童罪,所以考生就可以不用关注这个罪名。
4.新增收受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和本罪的具体特点,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将被拐卖妇女、儿童收买,即行为人已经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得了妇女、儿童。如果行为人意图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但由于讨价还价使发“交易”没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买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则对行为人不宜以犯罪论处。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大家都知道,刑法学的逻辑性和结构性比较清晰,首先是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部分又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则部分则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分为十大类犯罪。“重点恒重”作为刑法学考试的最大的原则之一说的就是对于刑法学部分,其重点是不变的,总则和分则相比,总则无疑是最大的重点,同时总则中又以犯罪论为重点。我们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刑法总则部分尤其是犯罪论处处重点,处处是考点。
下面,我们就结合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体系和2011年的考试大纲对刑法学考试的重点知识予以归纳,期冀能对考生的复习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重点知识点的分析
作为一个已经基本成型的考试,法硕联考已经相当成熟,其考核方式已然固定,虽然今年出现了法学与非法学的区分,但是考查方法和题型都没有任何的变化。 从历年的考试来看,刑法学的考试越来越灵活,更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并且作为一个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的模式来讲,法硕联考偏重于对应用能力的考查会是一个长期的趋势。如果有同学看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就会发现,法硕联考中刑法学的选择题和司法考试的有很大的共同性,即很多题本身就是一个小的案例。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的过程中要学会将理论和法条知识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刑法学的考查是“重点恒重”,这些重点主要是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尤其是其犯罪论部分,二是分则中的重点罪名。在这之外,今年的第三个重点就是刑法修正案七所涉及到的知识。
二、对重点知识点的归纳和梳理
(一) 总则部分
第一章绪论中,重点掌握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不但要掌握其概念、学理根据、具体规定,还要能予以应用、区分和准确判断。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掌握其内容,并能再认其具体的表现;第一节的概述予以了解即可。
第二章犯罪概念,考生应能熟记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犯罪定义所反映的不同的犯罪观应有所了解;第二节中犯罪的基本特征部分则应当掌握。
第三章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所在,也是刑法学考试自古以来的重点。第一节中要掌握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的分类,各种犯罪构成的含义和要件;第二到第五节,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予以分述,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于这些内容,考生应当全部掌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对犯罪客体的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异同、客体的分类、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犯的要件和分类、刑法的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年龄、各种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的处罚、犯罪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等。可以说,上述这些知识点年年必考,是每一个命题人都热衷的考点,考生务必彻底吃透。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也是刑法学部分的传统重点。考生应当掌握不同形态的定义、特征、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各种情况的处罚原则。这些都是必考的知识点。复习中,考生对于相关的刑法条文予以识记、背诵。此外要掌握犯罪既遂中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和特征,未遂的分类、中止的分类。
第五章、共同犯罪,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其次要掌握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正如我们一直强调的,刑法总则处处是重点,本章也是如此。同时务必要掌握第三节中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可以说,这些也都是必考内容。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这是考生普遍觉得比较抽象难理解的章节。本章中,应当掌握罪数的判断标准,并能通过案例予以判断,同时对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予以重点理解掌握,如果实在是理解上有困难,可以通过记忆其典型的例子来掌握。
第七章、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章虽然是考试的重点,但并不是难点,理解和掌握上比较容易,应当注意的是刑法中并不存在“防卫过当罪”这一罪名。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注意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予以对比记忆,如此可以事半功倍。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本章中对刑罚的概念、特征、目的予以了解;重点要掌握我国刑罚的体系,对主刑、附加刑中各个具体的刑罚的概念、特征、执行予以掌握。笔者相信,任何一个命题人都不会放过本章的内容。
第九章、量刑,对量刑及量刑情节的概念、功能、特征予以理解即可,对于法定情节的适用则必须予以掌握。同时,本章第三节量刑制度是传统重点,每年必考!对于累犯、自首、立功的构成条件、认定和处罚原则必须掌握,并能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可以构成这些情形;对于数罪并罚,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其基本的适用规则。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假释的条件、法律后果、减刑的条件、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必须掌握,其余的应当在理解的基础上识记,能够再认即可。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掌握且能再现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和我国特赦制度的规定,其余的知识点应当理解,并能再认。
(二)分则部分
第十二章、刑法格伦概述,第一节予以了解,第二节要掌握罪状、法定刑的各种规定,对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和罪名应当理解再认。
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掌握其概念和共同特征,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特征。本章的考点出现频率仅低于总则中的传统重点,是二级考点。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章中的考点也算是二级考点,不过本章不是难点,理解了其共同特征就比较好判断。但是在复习中,考生应当特别注意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尤其应当对醉酒驾车这一情形予以特别关注,因为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此类案例,且影响较大。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掌握信用卡犯罪,洗钱罪,保险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本章的罪名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大纲中所出现的罪名都是重点,此处不必赘述。
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本章也是传统重点所在,笔者不赘述。
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要掌握其共同特征,同时重点关注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嫖宿幼女罪等。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掌握这些罪的共同特征,同时对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和各自间的区别要掌握。本章中有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部分将在下文中陈述
第二十章、渎职罪,本章的罪名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另一类是玩忽职守,要注意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要掌握大纲中所列明的八个罪的构成特征和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