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对比(2007与200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3:14:28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7年3月16日经过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二.配套的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实施。

三.过渡期

(一)2007年3月16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给予5年的过渡期政策:

1.享受低税率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过渡:

(1)适用税率15%的企业,2008年适用税率改为18%,2009年——2011年每年增加2%,2012年直接适用税率25%。

(2)适用税率24%的企业,2008年1月1日起,前4年适用税率不变,2012年直接适用税率25%。

2.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如果从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果2008年度仍旧没有获利,则视同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计算免税期。

(二)2007年3月17日——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企业,按下列规定处理:

1.2007年度的所得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内资企业适用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按33%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适用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2.2008年1月1日起,直接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讲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担差距过大是改革的主要原因。

名义税率:33%

实际税率:

内资企业:22%——25%

外资企业:11%——15%

行业

资金结构

地区

(二)优惠政策存在巨大的漏洞,导致企业避税的行为频繁发生。

国税发【2003】60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企业的股权达到25%以上,可以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返程投资

高新区

自2008年1月1日起,不管高新技术设立在什么地区,都可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外购

优点:工期短;外购的投资额的40%可以抵免所得税。

缺点:投资额2个亿

方案二:自己组装

优点:投资额9000万元

缺点:工期长;由于财税字【1999】290号、财税字【2000】49号强调只有外购的设备才能抵免所得税,自己组装的设备不得享受抵免政策。



1.2亿元销售给总机构

总机构抵免所得税=1.2*40%=4800万元

实际投资额=9000-4800=4200万元

条例第120条:不具有商业目的而使用企业少缴、不缴或延缓缴纳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如:

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M企业控股的企业。M企业每年靠收取的管理费来未持,由于费用较大,常年处于巨额的亏损。但甲企业每年将成本100,按150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按250销售给其他企业。

改变:

甲企业以150销售给M企业,并给M开具发票;M企业再按200销售给乙企业,并给乙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货物直接从甲企业运到乙企业。

(三)普惠制导致外资结构不合理,大量高消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企业遍布各地,给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

(四)税收效率低下。

征税成本

纳税成本

国税发【2006】103号、财税【2006】1号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简税制

(二)低税率:25%

(三)宽税基

(四)严征管

1.加大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

如:

葡萄酒

下设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酒厂100——110销售公司——180客户

消费税细则: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门市部销售价格缴纳消费税。

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交易

独立企业收取或支付价款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

价格偏低是指:生产企业低于生产成本销售;商业企业低于进价销售。

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置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长期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企业发生注销、破产、转产或抵债行为低价销售商品。

税务机关在对关联方进行调查时,对于提供与关联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可以要求其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价格或利润水平等资料,不予提供的税务机关可以按征管法进行罚款。征管法第70条、第96条



2.加大了反避税的力度。

新法第45条、条例第79条: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外国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如果不是处于合理的商业目的而不做分配的,其应当归属于职工居民企业的利润部分要确认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进一步限制资本弱化。

新法第45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股权性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规定的 标准。

如:

甲企业预计2008年利润100万元,乙企业预计2008年亏损120万元。甲企业和乙企业属于关联方。

甲企业缴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乙企业缴纳所得税=0

改变:

自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支付7%的利息。

甲企业缴纳所得税=(100-70)*25%=7.5万元

乙企业所得=(-120+70)=-50万元

少缴所得税17.5万元。

规范性文件明确:

金融企业:不得超过20倍。

其他企业:不得超过3倍。

假设乙企业投资给甲企业的股权性投资为200万元。

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3*7%=42万元

纳税调增利息=70-42=28万元

甲企业缴纳所得税=(100-70+28)*25%=14.5万元

乙企业所得=-50万元

三.意义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

1.统一了税法。

2.统一了税率

3.统一了优惠政策

4.统一了扣除项目。

第二讲 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新法第1条第1款:

变化:

(1)取消了独立核算的条件。

(2)取消了“银行开户、独立建账、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

(3)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法人所得税制。

即凡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或视同法人企业的,都要在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属于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都应当由法人企业在法人企业注册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对策略:

如果企业已经总局批准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如果2008年后仍旧希望汇总缴纳的,则必须将分支机构该设为非法人企业。

2.新法第1款第2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自2008年起,外籍个人登记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6条: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2008年后的外商独资企业仍旧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自然人)构成,合伙人分回的利润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企业)构成,因此,由合伙人分回的利润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的分类

新法第2条:

1.居民企业

(1)凡按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基金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适用税率25%。

(2)按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适用税率25%。

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但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享受抵免政策。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条例第4条:

A.董事会行使权力的场所在中国境内;

B.公司主要的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在中国境内;

C.经常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在中国境内。



2.非居民企业

(1)按外国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企业。适用税率25%。

区别:纳税义务不同。

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5%缴纳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判断: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20%。(X)

机构场所是指(条例第5条):

思考: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成立的合资企业是否属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答:不是。机构场所不需要按中国法律设立,但合资企业按中国法律注册登记。

因此,2008年后,外国投资者从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2)按外国法律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也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有限纳税义务)

二.税率

(一)基本税率:25%。

(二)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1)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

(2)年所得在30万元以下;

(3)工业企业职工总数不得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职工总数不得超过80人,资产总额的不得超过1000万元。

思考:甲企业资产负债表注明资产总额为3500万元,属于工业企业,其中银行贷款占2000万元,如果其他条件符合,是否可以减按20%缴纳所得税?

答:不可以。

资产总额就是指资产负债表注明的资产总额。条例第92条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管设立在什么地区,都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93条:

(1)属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限制范围》内列举的企业。

目前正在制定中。

(2)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70%;

(3)生产的产品和提供技术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4)大专以上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低于30%;

(5)从事科研的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低于10%;

(6)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不得低于5%。

(三)税率变化后的应对策略

1.2007年适用税率高于25%的企业,可以考虑将一部分所得转移到2008年度实现。

(1)将信誉好的企业的一部分购销合同改签赊销、分期收款或委托代销合同。

(2)2007年12月31日前应当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盘点,对于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或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或已经发生了永久性、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的损失,及时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在2007年度的所得占予以扣除。

财政部2007年第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

国税发【1997】191号

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

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前报批,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按规定应当报批而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当年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永远不得扣除。

(放弃权益)

程序法的重要性。

程序至上的原则

思考:某公司由于安全的需要,每年需要储备大量的备品备件,但由于技术进步,有些备品备件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积压非常严重。

(1)这部分备品备件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当予以转出?

答:国税函【2002】1103号:企业因为市场等因素发生的存货的贬值,不属于增值税条例第10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不需要转出,这部分备品备件如果低价销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是否要核定价格缴纳所得税?损失部分是否需要报批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规定:下列财产损失不需要报批:

A.销售、转让、处置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B.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的损失不需要报批,但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必须报批

C.存货发生正常损耗,不需要报批。

(3)处置时缴纳增值税按旧货销售,并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是否正确?

财税【1998】6号:旧货是指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国税函【2005】544号:企业销售废料或下脚料应当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专用发票。

17%

(3)未来的费用可以提前发生。

A.计划2008年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提前到2007年底进行,修理支出可以据实扣除;但注意不得使修理支出占固定资产的原值超过20%,否则起不到缓税的作用。

国税发【2000】84号

B.可以适当增加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投入,不仅可以据实扣除,而且可以加计扣除50%。

财税【2006】88号:为技术开发购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4)外国投资者从合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在200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所得税,其相应的支出也不得扣除;但2008年1月1日后外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必须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严格分别核算2007年度以前的利润。



第三讲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原则

(一)新法第2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扣除项目及资产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新增)

国税发【2000】84号

(二)新法第21条:当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时,应当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2001年5月31号“中国税务报”



长期投资:

成本法:当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收付实现制)



权益法:不管被投资企业年底是否利润分配,投资方都必须按股份确认投资收益。



国税发【2000】118号:不管企业采取什么方法(成本法、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在会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分配处理时,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三)条例第9条: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与收取或支付的时间没有关系。

与现行的国税发{2003}84号: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的各项费用,只要符合确定性的原则,而不是估计的费用,可以在预提的当期扣除。但估计的费用,不得扣除。

如:企业2008年度按贷款协议预提的属于2008年度负担的利息;按房屋租赁协议预提的租金等,都可以扣除;但预提的设备的修理费、或有损失、或有负债等估计的费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一)新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准予弥补亏损

(二)变化:

1.与国税发【2006】56号: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6行)-各项扣除(12行)-准予弥补亏损(17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8行)

2.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下列收入不征税:

新法第7条:

(1)财政拨款:纳入预算

财税字【1995】81号: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一律缴纳所得税。

(2)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批准的标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免税,但超过批准的标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免征所得税。

(3)政府性基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基金可以免征所得税,但不得开具在企业的销售发票上,否则要作为价外费用缴纳所得税。

(4)其他不征税收入(有待国务院另行规定)。

3.条例第28条:企业以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违背了相关性的原则

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

(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本来就不应该征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

(2)免税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带来的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范围,但税法处于特别的目的予以免除。因此免税收入属于优惠政策。

如: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

三.收入总额的确定

新法第6条:

(一)收入总额包括的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新法第27条、条例第90条:企业在转让技术时取得的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

与财税字【1994】1号有变化:

(1)免征额由3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2)由超过免征额全额征税改为了减半征税。

思考: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开发一项技术,支付给乙企业1000万元。

问:乙企业收取的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不一定。

财税【2005】165号:

(1)著作权归乙企业(受托方)所有的,缴纳增值税。

(2)著作权归甲企业(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财税【1999】273号: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的所得暂免征收营业税。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但注意如下两点:

(1)新法第26条:

上述收入免征所得税。

税后利润补税=税后利润/(1-被投资企业执行税率)*(投资方的适用税率25%-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25%)=0

(2)注意:为了鼓励企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并长期持有,条例第83条:居民企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其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股票股利等一律免征所得税。但如果持有时间没有超过12个月,则其取得股息、红利(包括股票股利)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解答1:

1.关于07年提取的福利费未使用部分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2007年41号令《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不得提取职工福利费,其他企业要参照执行。但金融企业除外。

财企【2007】48号对于执行财务通则的调整明确了规定。

2.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07年所得税、增值税如何计算减免税额?

答: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

内资企业自2007年7月1日,外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3.关于08年审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是否还需要审批后方可享受?

答:报省科委认定。

4.金融行业营业税中,贴现业务的直贴业务是否可以免营业税?

5.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的软件费用属于该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据实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50%的政策。但外购的软件如果随同电脑硬件一并购进的,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折旧扣除,单独购进的,计入无形资产,按有关的规定分期摊销扣除。

国税发【2000】84号、财税【1999】273号

6.国税发【2005】129号

7.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只保留10项免税政策,原规定的一些优惠政策全部作废。

8.财税【2005】165号:铁路货运发票:汇总开具的,必须附清单。但次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的抵扣处理,不适用所得税的处理。

所得税:只要货运发票真实、并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其运费可以税前扣除。

9.答:向法人代表借款的利息,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条件下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发票不能扣除。征管法第21条

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义务时法定义务,不会因为开票人的改变而改变。

10.财税【2007】80号:企业按财政部或税务总局规定取得的先征后返的所得,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5】64号

财税字【1994】74号:企业取得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外,一律不得免征所得税,要并入实际取得年度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70号、财税【2005】33号。

财税【2006】149号、151号、152号



5.利息收入

新法第26条: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

6.租金收入

应当按租赁期限分期确认收入征收所得税,而不是一次性确认。

如:2008年5月1日,甲企业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一次性收取5年租赁费60万元。全额开具发票给乙企业。

甲企业2008年确认收入=60/5/12*8=8万元

借:银行存款60

 贷:其他业务收入8

     预收账款52

乙企业:

借:管理费用8

    长期待摊费用52

贷:银行存款60

7.

8.接受捐赠收入: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变化:

(1)内资企业取消了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分5年纳税的规定。

(2)外资企业取消了接受捐赠非货币资产可以分5年纳税的规定。

9.其他收入

(1)资产溢余收入

A.盘盈存货:

借:存货科目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管理费用

B.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5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

但税法规定:企业盘盈资产的收入应当计入盘盈的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盘盈年度的申报表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填入5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33%=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16.5=33.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5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有待明确:超过几年缴纳?

但注意:超过规定的期限缴纳所得税后,会计上备查,待以后年度支付时,做纳税调减处理。

(二)收入的确认时间

条例第23、24条:

(三)视同销售行为

思考: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屋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办公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只有两项:

营业税细则第4条:企业将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用于捐赠。

国税函发【1995】156号:企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

1.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所得税:答:

(1)2007年12月31日前,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外资企业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国税函【2005】970号

(2)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25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取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或将货物(包括外购、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捐赠、抵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与财税【1996】07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见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职工奖励(?)不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四)收入的变化与应对策略

1.取消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需要补税的规定。

2.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3.国税函【1997】207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股权转让给100%控股的企业,只要按成本价转让,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自2008年起,税务机关要按关联方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因此,建议有上述计划的企业在2007年底前应当尽可能完成转让手续。

4.如果企业有计划将本企业的货物用作新法规定不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项目,则应当到2008年办理移送手续。

四.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遵循的原则

1.新法第8条: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1)取得收入:与现行税法不同的是,不再强调与应税收入有关,而强调与收入有关。费用扣除比原来更宽泛。

(2)有关:费用的发生必须与取得收入有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办公税法是否有规定,原来不得扣除。

如:担保连带责任支出;商业贿赂支出;回扣;代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等等。

财政部第41号令列举四类支出不得在企业的会计利润中扣除。

(3)合理:符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核算的规范。

取得货运发票注明:吨公里5元,一般企业的吨公里1.5元。



问题解答2:

1.内资企业:长期投资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注销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应当提供相关的注明及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在2008年1月15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后扣除,逾期报批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按规定应当批准后才能扣除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经过批准,则该损失当年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永远不得扣除。

具体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和证明包括哪些,该公司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及时到晨光税务师事务所咨询。

2.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因债务人原因无法收回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但如果企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因债务人的原因无法收回的,可以报批后税前扣除。

3.问:从被清算子公司收回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计算?是重新计算还是按原估计年限折旧?

答:(1)如果属于子公司清算时没有销售的固定资产,则该公司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能折旧。历史成本为0.

(2)如果属于购进的固定资产,由于属于已使用过的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磨损的程度及是否进行大修理等因素,合理确定尚可折旧年限。国税函【2003】1095号

4.答:该项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没有关系的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建议:向法院起诉,凭法院的裁定书扣除无法收回的损失。

13号令。

(4)条例第28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凡属于收益性支出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的损益直接扣除;但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部分,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期扣除,不能一次性扣除。

下列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

A.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B.购入无形资产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C.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2007年以前发生的,不得低于5年摊销;2008年后发生的,不得低于3年摊销。但如果实际经营期或租赁期低于法定年限,则按经营期或租赁期摊销。

D.长期投资的支出计入长期投资成本,于投资转让时扣除。

(5)条例第28条: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新税法明确的可以重复扣除的项目包括:

A.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购置当年实现的所得税中予以抵免,但企业仍旧可以按设备的原值提取折旧并税前扣除。

B.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以实行加倍扣除:

第一,企业必须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二,月均安置残疾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且月均实际安置残疾人数不得低于5人

第三,按月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残疾人工资

第五,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必要的基本设施

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

C.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同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50%的优惠政策。

(二)准予扣除的项目(新法第8条)

1.成本:销售成本(销售产品、材料、固定资产等)、其他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支出等。

(1)新法第15条: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扣除。

思考:甲企业将自产的钢材一批,成本80万元,售价100万元。用于本企业的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问:2008年后这笔业务的成本80万元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自2008年起,上述业务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此,根据相关性原则其成本80万元不能扣除。

“使用”是指按新税法规定属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使用。

(2)条例第73条: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的计价方法只能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选择,已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如何企业不得采取后进先出法。与新会计准则统一了。

答:税务机关处理错误。

征管法第63条:偷税行为的前提之一:多列支出

造成后果:少缴或未交所得税。

征管法第64条

退一步:

即使企业将上述60万元的虚构材料领用,也不能全部补税。

原材料(60万元虚假)——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成本

假设原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成本=1:2:3:4

借:应付帐款60

  贷:原材料60*10%=6

      生产成本60*20%=12

      库存商品18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40%=24

补税=24*25%=?



2.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但已经按规定计入有关资产价值的费用不得重复扣除。如购进材料时发生的运费等等。

3.税金:

除下列税金外的企业税金都可以扣除:

(1)企业所得税

(2)准予抵扣的增值税。

A.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应当计入外购项目的成本,通过领用逐步得到扣除。

B.除房地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支付的耕地占用税应当计入建筑物的成本。

C.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车辆的成本。

思考:甲企业2007年12月购进材料取得货运发票的抵扣联加盖了财务专用章,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运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自2007年9月1日起,货运发票不得加盖任何印章,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7】101号

4.损失:

(1)条例第32条: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后的余额,准予扣除。

但按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规定必须报批后才能扣除的,必须履行报批的手续,否则不能扣除。

报批时应当注意:

报批时间:

A.一般的财产损失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批

B.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或永久性、实质性损害损失,企业可以选择下列两种方法之一报批:

方法一:在证据保留期间直接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方法二:也可以与年度终了后的15日内与其他财产损失一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但必须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

注意:自2006年起,涉税鉴证只能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他任何机构或组织出具的涉税鉴证无效。具体鉴证范围。

国税函【2006】682号

(2)已作财产损失扣除的,如果以后年度收回的,应当并入收回年度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其他支出。

(三)列支凭证的合法性

思考: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

1.企业发生的购销业务必须依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非购销业务不得以发票作为列支凭证。

拆迁补偿费出具下列凭证:

A.政府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

B.被拆迁户得的门牌号

C.被拆迁人签字画押的收据或收条

D.被拆迁人与房地产企业签订拆迁补偿费的协议。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企业支付订金10000元,到期如果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订金。

乙企业:

借:其他应收款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到期,乙企业违约:

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10000

 贷:其他应收款10000

问1:这10000元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支付给行政机关的罚款、滞纳金不能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罚款、滞纳金、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等都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均可以据实扣除,但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

问:什么的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第33条、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征管法第21条

问题解答3:

1.财税【2000】49号已经财税【2007】115号: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2007年度技术改造购买的国产设备,已经按规定的程序备案和报批的,自2008年起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即允许延续5年抵免。但如果属于2007年3月17日后设立的企业,起2007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即使已经备案或报批,其准予抵免的投资额的40%只能在2007年度比上年度新增的所得税中予以抵免,抵免不完的,2008年后不得延续抵免。

2.新法规定:预提所得税有支付人从其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缴,并于扣缴后的7日内缴入国库。

3.2006年12月31日前,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和细则允许企业采取准备金方式提取14%的福利费,此类情况从“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项目即使没有发票,只要提取的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的14%可以据实扣除;但根据财政部2007年41号令和财企【2007】48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不得提取福利费,其他企业参照执行的规定,2007年1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属于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应当按实际发生额直接列入“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薪酬——福利费”中,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对于外购的项目必须有发票。但不属于购销业务的不需要发票。

4.国税函【2001】918号:企业支付给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或内部退养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可以一次性扣除,但如果金额过大,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内扣除。

5.内资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见财税字【1999】290号

(1)要在发改委立项后的两个月内报税务机关备案。

(2)在购买国产设备后的2个月内报税务机关审批。

(3)注意5年的监管期:享受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设备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或投资,否则要补缴享受的抵免税款。

(4)如果投资额中包括财政拨款,不得作为抵免限额的计算基数。

(5)必须从购置当年比上年度新增的所得税中予以抵免,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延续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购买设备的前一年所得税的基数的确定方法:

A.前一年属于免税期或亏损,以0为基数

B.前一年享受了减免税政策,如,应当缴纳100,实际缴纳50,应当以享受减免税后的所得税为基数(50)。

C.前一年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如应当缴纳100,实际缴纳50,应当以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前的所得税为基数(100)。

6.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当以投资时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法为入帐成本,不能因被投资企业资产发生贬值而改变。对方分配利润时才会涉及成本的改变。



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费收款收据只能开具行政事业费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

3.《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单位从事餐饮、租赁、住宿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否则支付方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2000】466号

但注意:自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租赁解放军的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出具下列凭证,其支付的租赁费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扣除:

A.《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

B.《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

C.企业与解放军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D.支付给解放军单位时取得的收款收据

后营字【2005】1285号

4.境外发票

(1)境外发票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

(2)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34条

5.个人的发票

(1)个人的发票属于个人的消费支出,原则上不得扣除。

(2)山东省自2003年1月1日起,为职工报销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费发票可以据实扣除;但以通讯费名义发放 的补贴不得扣除。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6.发票项目开具的内容

国税函【2003】230号: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必须开具具体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办公用品、土特产品、家用电器等,必须取得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清单,没有取得的销售清单的,不得扣除。

其他应付款8400000

843278.51

7.股东车辆

(1)股东名下的车辆属于个人消费支出,所有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如果与个人签订租赁协议,按下列规定扣除:

A.下列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可以扣除:

包括路桥费、燃油费、修理费、美容费等。

B.下列与车辆使用无关的资产不得扣除,由车主负担:

折旧、车船税、养路费、道口费、交强险等

C.租赁费凭地税局代开的发票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扣除。

8.发票的印章

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发票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不得扣除。

9.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

(1)只有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不得扣除。

(2)但根据国税发【1998】217号的精神,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等费用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后,按差额缴纳营业税。与混合销售行为开具发票的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只能缴纳一种税。

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可以出具下列凭证扣除:

A.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费发票上明确开具着水费和电费等项目。

B.出具物业公司支付水电费的发票的复印件。

C.出具物业公司的水电费分摊明细表。



问题解答4:

1.答:电表共用的问题:

方法一: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开具进项税额分割单。

方法二:按转售电处理。该公司给其他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实际收取的价款。但不能低于进价。

2.答:专用发票及货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符合开票人与企业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一致,只有一种:通过期货交易所购进的货物,不需要一致。国税发【2006】156号、《货运发票抵扣管理办法》

财税【2005】165号

3.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应当自购买之日起(发票开具的日期或采取分期付款的,按实际到货之日)起,2个月内报税务机关审批。

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法)

实体法(结果)



10.银行代收的费用

自2008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支付的水电费、通讯费等,必须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否则不能扣除。国税发【2007】108号

五.主要扣除项目的标准

(一)工资薪金

1.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

(1)发生:企业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没有限额限制;但提取没有发放的部分,一律不得扣除。

思考:12月份的工资薪金一般在次年1月份发放,只要在纳税申报结束前已经发放的,不需要调整。

国税发【1997】191号

国税发【2003】45号

(2)合理: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必须与其提供劳务配比合理。

(3)什么的员工可以扣除工资?

A.具有任职或雇佣关系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

B.任职:法人代表。

C.雇佣关系具备的条件:

第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

第二,劳动合同要报劳动局备案。社会保障部10号令

第三,要为临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思考:临时工的工资怎么处理?

A.具备雇佣关系条件的临时工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

B.不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工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不叫工资薪金,应当由临时工到地税局代开发票,据实扣除。

2.工资薪金的变化及应对策略

(1)内资企业取消了计税工资标准。

(2)2007年度如果内资企业工资薪金超支过大,可以考虑将一部分奖金转移到2008年度提取并发放。

(3)如果企业实现大量利润需要年度分配,建议改为增加股东日常的工资薪金。

如:甲企业2008年实现税前所得120万元,股东10人。

股东税后收益=120*(1-25%)*(1-20%)=72万元

改变:

每人每月增发工资10000元。

股东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1600)*20%-375】*10*12=15.66万元

股东税后收益=120-15.66=104.34万元

增加收益=104.34-72=32.34万元

企业所得税减少所得税支出=120*25%=30万元

合计少缴税款=62.34万元

(二)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1.条例第35条: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下列保险费用可以扣除:

(1)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

(2)补充养老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

(3)基本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8%

(4)补充医疗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

(5)企业年金: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

注意: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不能重复扣除。

(6)工伤保险: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

(7)生育保险:自2007年5月10日起,山东省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8)失业保险:不得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

依据:

财税【2001】9号、鲁地税二字【1998】177号、国税发【2003】45号、鲁政发【2003】107号、鲁地税函【2005】41号、山东省生育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2.条例第35条: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2%。

国税发【2001】39号、建金管【2005】5号

3.条例第36条:企业为特殊工种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动作业

(2)金属焊接

(3)切割作业

(4)起重机械作业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6)登高架设作业

(7)锅炉作业

(8)压力容器操作

(9)制冷作业

(10)爆破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通风作业

(13)其他经发改委或经贸委批准的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4.保险费用扣除的原则

(1)具有强制性和基本保障性的保险费用都可以扣除。如交强险

(2)企业为本企业的财产投入的保险费用可以扣除;但为职工个人或其家庭投入的人寿险或财产险不能扣除。

应对策略:不得扣除的为职工投入的保险费用应当改为发放工资薪金。

(三)借款费用和汇兑损失

1.条例第3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的费用扣除,与支付的时间没有关系。

(2)合理:条例第38条:

A.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据实扣除,蒙汗药限额限制;

B.非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基准利率)

注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或向职工集资支付的利息必须取得发票。

(3)资本化:

条例第37条:

企业为购置下列项目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扣除。

A.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B.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开办费)

C.为生产超过12个月才能完工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完工前计入存货的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新增)

注意:长期投资属于资本性支出,但为长期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不需要资本化,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在不超过银行利率的条件下可以扣除。

2.变化及应对策略:

(1)内资企业取消了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得扣除的规定。

(2)如果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超支过大,应当采取信用法进行筹划。

500万元

房产税=500*12%=60万元

假设租赁费X,房屋的原值Y

令X*12%=Y*70%*1.2%

X/Y=7%

假设原则1000万元。

500/1000=50%

1000*70%*1.2%=8.4万元



500:

100万元房租

200万元设备租赁费

200万元场地占用费

(四)职工福利费

1.条例第40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

2.变化:

(1)取消了准予提取的规定。

(2)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与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一致。

3.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不得提取职工福利费,其他企业参照执行。金融企业除外。

(1)2007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余额应当用红字予以冲回,已经列支的不得,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且内资企业2007年度没有超过计税工资的14%,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2006年12月31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按下列办法调整:

A.如果余额在“应付福利费”科目的借方,按下列顺序冲减:

第一: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福利费

注意: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减至0为止。剩余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借方从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和2007年度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中按顺序进行冲减。

B.如果“应付福利费”余额在贷方,按下列方法处理:

第一,一般企业,可以进行保留余额,按规定的用途继续使用完毕。

列支范围:

职工的医药费;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医务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职工浴室人员的工资薪金;其他福利类支出。

第二,如果企业发生改组改制:

借:应付福利费

 贷:资本公积

(五)工会经费

1.条例第41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可以扣除。

2.变化:

(1)取消了按计税工资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不允许预提工会经费。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要得到扣除,除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还要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没有取得专用收据,即使不超过标准也不得扣除。

国税函【2000】678号

(六)职工教育经费

1.条例第42条:企业发生的教育经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总额2.5% 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变化:

(1)取消了预提的规定

(2)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改为了“工资总额”

(3)当年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准予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注意:

思考: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的支出,是否可以计入教育经费?(不可以)

教育经费可以列支下列内容:

财建【2006】317号



(七)业务招待费

1.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每一年度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0%与销售收入*5‰中的小数

如:销售收入2000万元,招待费30万元。

销售收入*5‰=10万元

实际发生额*60%=18万元

准予扣除10万元

纳税调增20万元。

2.变化:取消了分段计算的办法。

3.业务招待费的核算范围:

(1)餐费

(2)食品、饮料、香烟、茶叶等消费品

(3)礼品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现金

领用,凭领料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赠送的带有宣传性质的礼品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标准扣除。

(4)正常的娱乐活动

(5)旅游门票等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条例第44条:企业每一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2.变化:

(1)取消了分行业规定的补贴的扣除比例;

(2)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有利于操作。

3.应对策略:

甲企业与A广告公司取得广告合同,支付给A2000万元广告费,A只是进行了广告创意,将广告的制作与发布交给B广告公司进行,A和B分别给甲企业看见了1000万元的发票。

问:这2000万元是否可以在甲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1.条例第45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可以扣除,但提取后改变了用途的不能扣除。

(1)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比例,但提取的范围,见财建【2006】318号

(2)提取:是新税法唯一的可以提取的项目。

(十)租赁费

1.条例第47条:企业发生的租赁费

(十一)劳动保护支出

1.条例第48条:

2.操作:

企业发生的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降温费、劳动保护支出等当地政府或财税部门规定了标准的,按标准扣除,没有规定标准的,据实扣除。

国税函【1996】673号

(十二)管理费

1.条例第49条:企业之间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企业(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能扣除,应当按服务业收取或列支费用。

(2)企业内部营业机构(非法人)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扣除。

(3)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能扣除。但银行除外。

2.条例第50条: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给境外总机构的管理费,能够出具管理费汇集证明、范围、标准、分配依据、方法等文件的,可以扣除。

3.变化:取消了内资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总收入2%可以扣除的规定。

(十三)公益性捐赠

1.新法第9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

(1)公益性捐赠的条件:

A.捐赠渠道要合法:

第一,通过县以上的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捐赠;

第二,通过省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组织捐赠。

B.捐赠对象必须属于下列范围:

第一,救济贫困、救治灾害、扶助残疾人

第二,教科文卫体

第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直接面向受赠人的捐赠仍旧不能扣除。

(3)利润总额是指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

问题:

A.企业会计制度不具有强制性,按什么会计制度?

B.税务机关查增的利润是否作为计算基数?

目前不做。

(十四)销售佣金和手续费

1.新税法没有规定是否可以扣除,2008年起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列支凭证就可以据实扣除。

2.企业实行销售大包干不利于节税。

思考: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屋的成本?

(1)2002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摊销,不需要计入房屋的成本。

(2)2003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先计入无形资产摊销,待建造房屋时将摊余价值计入房屋价值。

(3)2007年1月1日起购买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摊销扣除,不计入房屋的价值,但如果随房屋一起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分别核算的,计入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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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有关资产100

  无形资产——商誉20

贷:银行存款120



税基式减免

国税发【2004】143号

国税发【200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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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五讲  企业重组

第六讲  亏损的税务处理

第七讲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八讲 减免税

第九讲  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