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可补办收养手续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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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可补办收养手续

2009-06-24 05:42:00 来源: 东南快报(厦门) 跟贴 0 条 手机看新闻

  2009-6-24 5:45:36#@#$#本报讯(记者黄静娜)近日,省民政厅正式转发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制定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月起,符合条件的私自收养子女可以补办收养手续,被私自收养的子女户口问题将得到解决。对于具体的补办手续要求,读者可以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此外,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行为,有关部门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据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可以补办收养登记手续的分为两类。

  一是1999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类,也就是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私自收养的,符合下面五种情况都可申请补办: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需送至福利院或相关机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1年的允许补办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

  《通知》要求,禁止公民私自收养,公民捡拾到弃婴,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