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金政发〔200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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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文件

 

金政发〔2008〕2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有关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

根据2007年金华市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以及金华市区土地级别地价,确定金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

市区一级土地:东起东市街以西、义乌江以北、武义江以西;南起环城南路以北;西起婺州街以东、李渔路以北、磐安街以东、婺州街北延伸段以东、环城西路以东;北起铁路线以南区域。

市区二级土地:一级土地以外的区域,东起二环东路以西;南起环城南路以北至洪坞桥,延武义江、梅溪以西,二环南路以北;西起金帆路南延伸段以东、新330国道以北、浙赣铁路以东,到洪源铁路道口至北山路与二环路交叉口路段以东,北山路段以东;北起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玉屏街北延伸段以西、冰壶路以南、赤松街以西,二环北路以南区域。婺城新区区块:东起桐溪以西;南起金龙路以北,安东路以西,一环南路以北;西起白沙河以东;北起金华江以南的区域。

市区三级土地:二级土地以外的区域,东起金丽温高速公路、金温铁路以西;南起三环西线以北;西起三环西线以东(含石门农场);北起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金千线以东、竹马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西控制线以东、竹马到金店公路以东、金兰北线以南、罗店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西控制线以东、环景路(暂定)以南,玉屏街延伸段以西、金兰北线东延伸段以南、西六路北延伸段以西、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区域。

建制镇土地:市区三级土地以外、各建制镇行政范围之内的区域。

市区土地等级边界的划分,以道路中心线为依据。

二、税额标准

市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市区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市区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建制镇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三、纳税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纳税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四、其它

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纳税申报期限,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均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2、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财政 税务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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