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17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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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2002-09-11             国税发[2002]117号


税屋提示——该法规主要精神已被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吸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本款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本款中“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本款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条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关联政策:
       苏地税函[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527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06]80号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  [全文废止]
       钢结构建筑工程的税收政策变化 
       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讲义 
       通过国税发[2002]117号分析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的纳税处理 
       准确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 
       电梯销售安装公司发票开具相关问题解答 
       混合销售及提供建筑的税务问题 
       装修装饰行业需要缴纳的税费 
       甲供材料的票据处理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变化小结 
       解读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12大变化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方面的划分原则 
       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预缴新政策分析 
       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0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 

       不动产、建筑业相关:
       鲁税一[1994]51号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
       云地税发[1995]85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7号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苏地税发[2003]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
       国税发[2006]128号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
       国税发[2006]173号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
       财税[2006]177号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已失效)
       津财税政[2007]3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7]121号关于明确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
       渝地税发[2008]195号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
       厦地税发[2009]114号厦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新地税发[2003]1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
       渝地税发[2009]17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建筑安装财税法规
       营业税中可以差额征税的项目
       建筑业营业税评估案例
       建筑业营业税的四大纳税筹划方法
       建筑业营业税筹划案例评析
       建筑业营业税规定新变化
       建筑业混合销售政策解析
       解读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政策6大焦点
       从营业税废止文件看建筑业纳税问题
       失效或废止法规系列八:营业税篇之建筑业劳务货物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及政策沿革
       厘清装饰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2]117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165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我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 浙国税函[2009]75号 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 提供供气管道维修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税劳务? 676、 分支公司为内部其他公司提供建筑劳务并收取价款是否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运输企业提供运输业务并销售货物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吗? 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会计处理 夫妻一方提供劳务能否认定为共同经营 外籍个人国内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41、请提供装饰劳务范围 ,是家装,还是所有装饰? 650、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劳务,交营业税吗? 世博会以劳务的方式提供赞助能否税前扣除? 世博会以劳务的方式提供赞助能否税前扣除? 外籍人员提供劳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 问题解答--个人所得税 房地...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跨年度来华提供短期劳务的非居民雇员,是否要自行申报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435、 境内企业接受外国企业提供的咨询劳务是否需在境内缴纳营业税? 491、 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委派人员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