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117号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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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2002-09-11 国税发[2002]117号
税屋提示——该法规主要精神已被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吸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本款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本款中“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本款中“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条自2009.02.02日起停止执行。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本条自2009.01.01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关联政策:
苏地税函[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征营业税及开具建筑业发票问题的批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的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穗地税函[2009]527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施工企业自制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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