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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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由来

  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人们比较熟悉,但对它的起源却鲜为人知。从税史学理论上讲,任何一种税种的“出台”,都离不开当时的政治与经济的需要,印花税的产生也是如此。且其间有不少趣闻。  

公元1624年,荷兰政府发生经济危机,财政困难。当时执掌政权的统治者摩里斯(Maurs)为了解决财政上的需要问题,拟提出要用增加税收的办法来解决支出的困难,但又怕人民反对,便要求政府的大臣们出谋献策。众大臣议来议去,就是想不出两全其美的妙法来。于是,荷兰的统治阶级就采用公开招标办法,以重赏来寻求新税设计方案,谋求敛财之妙策。印花税,就是从千万个应征者设计的方案中精选出来的“杰作”。可见,印花税的产生较之其他税种,更具有传奇色彩。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从1624年世界上第一次在荷兰出现印花税后,由于印花税“取微用宏”,简便易行,欧美各国竞相效法。丹麦在1660年、法国在1665年、部分北美地区在1671年、奥地利在1686年、英国在1694年先后开征了印花税。它在不长的时间内,就成为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个税种,在国际上盛行。

编辑本段会计处理

  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  

[1]况:   1、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的印花税票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编辑本段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 加。

编辑本段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编辑本段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编辑本段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编辑本段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编辑本段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二)教育费附加会计核算的主要会计分录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上交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编辑本段法律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从1986年7月起,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总额的2%计征。200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规定从2005年10起,教育费附加率提高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费作为专项收入,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