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何时公民不再爱“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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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何时公民不再爱“散步”
刘洪波/文   五岳盟主/编辑
[2008-01-16 22:01:55]
国内媒体报道,沪杭磁悬浮项目沿线的上海部分市民因担心辐射危害,在人民广场“散步”,到南京路步行街“购物”,表达对磁悬浮项目的不同意见。
国内公民以“散步”方式表达意见已有先例,这种公民表达在目前中国也达成过良好的效果。上海“散步”行动发生以后,上海市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出消息,呼吁合法理性反映意见,珍惜上海和谐稳定局面,表明政府已经注意到市民“散步”所提出的问题。
应该注意到,“散步”和“购物”等表达形式中,公民智慧值得肯定,但法律的尴尬更值得同情。就公民智慧而言,它拒绝激烈、对抗、非理性,显示了公民维护自身利益时所具有的社会责任,也显示了公民在尽可能实现表达权上所具有的创造性。从法律的尴尬来说,对公民意见集中表达所设置的诸多门槛被一举突破,参与其事的公民所表现的温和、理性和坚定,以及“散步”行为不可能扩大为社会全体事件的受限性,使得法律处于空置状态。
法律对公民集中意见表达设置很高的门槛,意在确保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高度可控。而现在,以直接、具体的利益为诉求的公民集中意见表达,既出现了新的形式,本身又高度理性有序,不仅使得“可控”问题不必过于担心,而且使得那些过高的门槛变成了不存在。这样看,相关法律被空置的状态也并非不可以理解为它受到了现实的嘲弄。
毫无疑问,随着公民权利的日益觉醒,以及现代化进程中各种公共利益问题的逐步显现,公民集中表达意见的情况将会不断发生,“散步”、“购物”等表达形式不仅难于禁绝,而且即使被禁绝也很难设想会有哪些新的公民意见集中表达形式会产生出来。对公民集中表达所设立的过高门槛,将在公民表达的要求及行动面前日益不副支绌。
我们希望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要求能够被正视,被认可,从而结束公民表达与法律空置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这需要开辟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可能渠道,降低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实现门槛,清除公民意见集中表达的一般形式身上被附加的种种污名化色彩。正常情况下,公民的智慧不必用于发明类似“散步”、“购物”等名词借代,而应当用于去表达他们的意见,为此法律应当为公民意见集中表达提供可能,应当改变以权利的限制而非以实现为基本指向的做法。
公民意见集中表达是文明政治的基本特性之一,它使得社会可以关注到不同的要求、不同的利益,听到不同的声音,并且成为社会化解冲突、整合利益、交流意见的基础性设置。一个政治文明的社会,必是公民政治权利容易实现的社会。
来源:www.infzm.com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review/pljj/200801/t20080116_349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