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现场管理办法出台 野蛮拆迁可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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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频道 ( 2006-08-05 09:16:41) 稿件来源: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蒋彦鑫)在今后,采用野蛮方式强迫拆迁,责任人将有明确处罚标准。根据北京市建委日前出台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采用停水电气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将责令限期整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已于本月1日起实施。8月4日,北京市建委拆迁管理处负责人表示,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此次规定更加细化,并重点强调了现场文明执法的内容。对拆迁前签协议、具体的拆除工作等过程执行中,都明确规定了拆迁方哪些可作为哪些不可作为,从而尽量避免由于拆迁导致的一些事故,维护拆迁户的利益。
《办法》要求,拆迁现场必须坚持“阳光拆迁”的全程公示制度,包括拆迁流程、补偿费等都在公示之列。
拆迁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由建委责令改正或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野蛮拆迁,拆迁户应报警或拨打市建委投诉电话63958811.
■细则
1 无补偿协议不能强拆
拆迁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
除经依法裁决并由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2 拆迁业务不得分包
拆迁人须按规定委托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评估、拆迁服务或者房屋拆除施工。评估、拆迁和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此外,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 严禁恐吓胁迫搬迁户
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