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毛者必刑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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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 向 前
毛主席逝世后,社会主义形形色色的敌人以十倍的疯狂,千百倍增长的仇恨,拼命毁损毛主席的崇高声望,必欲置新中国于死地而后快。这场反革命闹剧至今还在上演着。政治上、党务上如何置理,人们仍拭目以待。然而在法律上,是容不得懈怠的,盖因我党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训。
台湾“诽谤韩愈案”的审判结果
台湾地区刑法对于诽谤活人要治罪,诽谤死人也要治罪。1976年10月,《潮州文献》第二卷第四期发表署名“干城”的文章,题目是“韩文公、苏东坡给予潮州后人的观感”。文中写道:“韩愈为人尚不脱古文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见此,韩愈第三十九代孙韩思道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依刑法治罪。
经查,“干城”系郭寿华的化名。台北地方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益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起自诉,自属正当”。郭寿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过上述报道,翻阅台湾2007年3月新版《最新综合六法》,刑法第312条之“侮辱诽谤死者罪”规定:“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此条其后的解释是:“所以保护死者后人之孝思也。我国风俗,对于死者,其尊重心过乎外国,故不可不立此条,以励俗薄而便援用”。
此案台湾虽有“文字狱”之说、“直系血亲”之辩、“死者已死一千一百五十二年”之碍,但法院决然依法收案、判决,不能不令人慨叹。
“诽谤死者罪”的外国立法例
关于“诽谤死者罪”的外国立法例,多有与台湾类似规定,如德国刑法第189条规定、瑞士刑法第175条规定、印度刑法第499条规定等。
所谓“诽谤死者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死者人格,破坏死者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死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其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制造虚假事实,其散布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图像等形式,把虚假事实向众人播散;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外国规定比台湾的规定更全面、更准确,保护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其主要表现有:一是罪名不同,如德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是“毁损死者名誉罪”,其“毁损”的外延较之“诽谤”要广。二是犯罪行为人除“自然人”之外,还有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三是在行为表现上,除了“公然散布”之外,其“向第三人指摘”也是重要方面。四是关于散布“捏造虚构的事实”客观方面,不仅是散布自己捏造虚构的事实,还包括散布他人捏造虚构的事实。而且,非法揭露或泄露不利于死者名誉的真实事实,也在其列。五是在犯罪成立上,不问死者的名誉是否实际受到危害,本罪均告成立。六是刑罚重些,高于台湾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这里应当明确,毁损自然人是触犯刑律的,毁损任何死人也都是触犯刑律的。为什么那么多国家规定“毁损死者名誉罪”?综合观之,(1)维护死者的名誉和信用;(2)消除对社会秩序的危害;(3)保护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4)毁损故去的国家领导人,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危害国家利益。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啊,在他人活着的时候,有些人像“一条狗”,摇尾恭顺,媚态可掬;死了以后,像“跳马猴”一样,即刻变脸,三反四覆,正所谓“活着一条狗,死了跳马猴”。如若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政党如此性格分裂,虚伪无耻,谁还信任你呢,谁还敢于和你打交道呢。写到这里,我想到了立法的民族道德底蕴。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静默十分钟,各自想拳经”,这是鲁迅先生看过拜谒中山陵报道后写下的嘲讽国民党反动派的感言。毛主席尸骨未寒,党内一些人就谋划如何纠集力量向毛发难了。反毛——倒毛——去毛化,这是三十年多来党内资产阶级政治活动的基本线索。
毛主席逝世以来,无论是作为领袖还是作为公民,毛主席的人格、名誉、肖像、人身利益、荣誉、信用、隐私、著作等,都受到全面毁损。反共份子们针对婚姻家庭、个人生活、与工作人员关系、国务党务活动等几乎所有领域,采用侮辱、诽谤、贬损、丑化、造谣、污蔑、陷害、攻击,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严重危害了毛主席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人格权,是人格利益的专属性权利,其核心是人格尊严权,这是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必须权利;名誉权,是独立的法律人格所享有的社会对其品德、能力、作风、信用、业绩客观评价的权利。保护死者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是国家立法的一项重要职责。
毛主席是人类历史上的伟大天才,革命导师,经济巨匠,中华民族道德精神和无产阶级优秀品格集于一身。雄文五卷,为民立极,战无不胜,历久弥新。毛主席对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恩情,比山高,比海深。“还我毛主席”,“还我毛泽东思想”,是每一个有良心有血性的中国人石破天惊的呐喊!当毛主席在中国——毛泽东思想的故乡受到这般不堪设想的凌辱的时候,我们感知全世界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心灵的颤抖和热血的滴流!
为维护毛主席的尊严,捍卫毛泽东思想,我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       落实宪法规定,将“宣传和捍卫毛泽东思想”确定为法律义务。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写在我国宪法上的,受到宪法的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改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都是严重的违宪行为,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我国目前尚无宪法法,无宪法程序法,无宪法司法机关,关于“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由全国人大行使。然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应当落实的。此种落实,为法律落实,首先应当在有关法律中确定为法律义务,而非一般宣示性条款。
二,现行刑法增设“诽谤死者罪”。
我国关于“诽谤死者罪”已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1989年关于死者荷花女(艺名)名誉权的复函、1990年关于死者海灯法师人格权的复函、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司法解释涉及了“诽谤死者罪”,但层级较低,内容不全面。“诽谤死者罪”应载入刑法。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立法,合理确定罪名,并在毁损死者主体中将“国家领导人”单独列项规定。
“不怕你现在闹的欢,就怕将来拉清单”。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违法犯罪者是一个都跑不掉的。小时候听母亲讲过“拉清单”故事。我的故乡在海边,成片盐碱地,人们贫穷,十里八村连大户人家都很少见。日本鬼子入关了,有人附了外,立即先富起来,吃的是洋米洋面,骑自行车兜风“显摆”,牛气得不得了,挎上盒子炮,无恶不作,可没有多久,就被“除奸队”夜间扔到河里了。我不主张“报应”论,但相信“因果”论。现在的反毛反共份子天良丧尽,坏事做绝,就是不被人民“拉清单”,也会被上帝“拉清单”的。
那些额头皱纹里充满了阴谋和诡异的人,那些仇恨得睡梦都要咬牙的人,拼命反毛反共,就是为了向资本主义主子邀功请赏。殊不知资本主义的俄罗斯肯定了斯大林的功勋,要对诋毁苏联历史的行为进行立法惩处;资本主义的韩国对日占时期的“韩奸”进行专门立法,对“韩奸”遗产实行没收;《参考消息》2009年6月30日报道,普京要送俄共领导人久加诺夫一本苏联时期的第一版《共产党宣言》作为生日礼物。呜呼,对于今日之中国,这些是天方夜谭似的神话,还是历史的回音?
20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