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禁高中生县域内转学 入学延期不超两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5:48:08
学生不得从非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高中。昨天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此规定,可望有效限制以转学、借读为名的变相择校现象。入学延期不得超两周
《办法》中规定,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因故不能如期办理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经复核属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高中阶段在籍的,或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
县域学校间禁止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借读须教育部门批准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必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
一学期旷课140学时算退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学生违纪最高可开除处分
《办法》中明确,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处分决定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给予开除处分的,需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该办法昨起面向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将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始执行。
《办法》中规定,学生须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因故不能如期办理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经复核属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高中阶段在籍的,或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取消入学资格,注销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
县域学校间禁止转学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借读须教育部门批准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必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
一学期旷课140学时算退学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学生违纪最高可开除处分
《办法》中明确,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处分决定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给予开除处分的,需报县(市、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该办法昨起面向各地教育部门征求意见,将从2011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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