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Youtube路在何方 — 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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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Youtube路在何方 (1)
发布时间:2008.01.08 09:3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郝匀嘉
资料来源:http://news.ccidnet.com/art/947/20080108/1334421_1.html
中国国内上百家民营或者外资、风险投资的互联网视频业者一直做着的中国Youtube梦正面临破碎,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每日经济新闻的调查发现,这一国资令正让大多数从事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公司陷入焦虑,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详细的执行调理,但这就意味着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已经悬在了从业者头上。那么,中国Youtube路在何方?这样的国资令究竟将如何影响这个产业呢? 视频从业者:观望+奔波 每日经济新闻连日来就规定的出台采访了国内重要的视频网站,这些运营商不约而同的选择了缄默不语,或者选择回避自己的观点。 优酷网公关专员初蒙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我们对国家出台的政策都表示拥护。对于规定中的相关标准,优酷网将根据规定中的要求,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她也表示,尽管此《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众多争议,但是目前对他们的业务和工作没有任何影响。事实上,在此《规定》出台前的2004年7月广电总局就曾经颁发过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所谓的39号令。其中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优酷网也是少数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土豆网公关经理龚小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我们还在学习规定中,没有什么观点。目前网站并没有受到影响。媒体关心的和我们关心的是一样的,但是这些问题我们也回答不了,需要政府来解读这样一个规定。政府出台任何规定,每个企业都是要遵守的。但是怎么样去遵守我们也不知道,要听政府的安排,如果我们回答任何问题也都是猜测。过一段时间事情明朗化以后,也许会好点。” 六间房市场部的张宇峰也表示对记者的提问现在暂时不能给予答复,“只能说广电总局一直对我们都非常支持,我们也肯定会支持广电总局的工作,具体的细则要等规定执行之后才方便沟通。” 专家观点 互联网专家谢文:应该管理,但和所有制无关 对于《规定》,谢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首先《规定》中有很多灰色地带,界定太模糊。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在互联网上提供任何视听服务都必须是国有或国营控股,那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次,视频实际有两大功能,一是个人之间的通讯工具,比如频电话,视频聊天,如同电话。作为通讯工具,在定义上不是广播,不应该归广电局管。那么依托互联网的视频电话为什么只有国营或国有控股的公司才能做呢?这不合科技进步。二是网络电视的功能,这个就归广电局管,可在规定中却没有清楚界定。 所以,我认为其中至少有一条需要加上,互联网公司提供通讯功的视频能不受此规定管理。 如果按照当前含糊的定义,实际上没法做,就连随便转播一个电视的片花都不可以,这里牵涉了牌照的问题,就如同,转载新闻必须有新闻牌照。而现实情况是,发执照转载视频节目这样的事情对于民营公司来说,可能性几乎为零,更别提制作了,这比文字管理要更严格。这样,科技进步带来的通讯便利就会变成国有垄断。而实践证明,一般国有垄断做不好这个服务。 对于“《规定》是把互联网视听网站纳入监管体系”的说法,谢文也很不赞同。他说:“这个解释非常牵强,这是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明显收紧的一个政策,并且仓促、不清楚。虽说作为网络电视那部分可以管理,也应该管理,因为现在有太多盗版的东西在网上也没有人管,但肯定不能把作为通讯工具的视频给限制了。” 现在这个规定有待进一步解释、澄清,让大家能够判断。底线是作为通讯工具的网络视频是应该允许所有互联网增值服务公司操作的。因为这本来就是互联网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广电无关,信产部直接管理就行了。作为internetTV性质的,广电局是可以管理的,但是为什么要用国营非国营这样的区分呢,没有道理。应该找到更好的管理办法,一视同仁,谁犯规,不管是否国营都处理。 而且,只要把电视的技术传输部分合并到信产部,那三网自然就融合了,大家就不用重复建设,一根光缆什么都传了。这个问题不大,但是作为内容那部分是另外一个体系,和三网融合没有关系。   “博客教父”方兴东:关键在对“节目”的界定 方兴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这次的视频节目新规,核心的要点就在于“节目”的界定。视频内容和视频节目之间的差异,是这个规定影响力的关键。如果规定只是针对狭义的“节目”,就是针对很专业、很规范、很严谨的节目范畴,那么就与电影、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管理制度对接而已,里面的条目都情有可原,毕竟,互联网不是特区,无法超越现实。作为互联网公司,也大可不必去趟这个浑水。
假如规定是针对广义的 “节目”,最广义的就是针对一切网上的视频内容。那么,这个问题就大了。因为互联网已经进入影像时代,图片和视频是越来越主要的内容。任何网站都得顺应这个趋势,如果禁掉所有视频内容,那么无异于宣判所有国内网站的死刑。 不过方兴东认为,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可能发生,最大的可能是在狭义与广义之间,就看大家如何博弈,如何界定。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网站上自由播放电视台节目和影视剧的时代从此结束了。对于以此为主打的视频网站,比如pplive等,必然是一个重大的打击。而对于2.0类网民自己上传自己创作的视频,应该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所以,目前视频网站很多程度的流量来自于电视节目以及盗版的影视剧,这部分流量估计不得不忍痛割爱了。而争议最大的就是网站的访谈类内容,没有了访谈,网站失却了很大的互动性,对于新浪等门户不能不说是很大打击,所以这部分是业界需要据理力争的。 大度咨询副总裁刘兴亮:互联网视频领域“非国有一票否决”制度 刘兴亮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我认为《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第二款“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 《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明显是设立行政许可的行为,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它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因此《规定》显然违法。因为《规定》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属于部委规章,部委规章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 互联网视频行业去向何处? 根据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年中国网络视频企业竞争力评估专题报告》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模将突破15亿元人民币,其中来自于企业付费的部分将接近10亿。未来3年中国网络视频行业发展将呈现几大趋势:一:消费需求快速增长,结构多元化。二:竞争向规模化和差异化两个方向发展。三:平台业务日趋融合,取长补短。 谢文也对行业进行了预期,他认为,“视频行业在现有格局下,不考虑中国国情,脑袋一热往前冲我认为这是不现实的。作为通讯工具的视频没有问题,但是没有商业模式,作为大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视频,商业模式有,但是没有法律保障。这就是现实。” 方兴东也认为,“现在国内的视频网站大同小异,都不是真正的‘用户创造内容’的网站,还是视频聚合的网站。我觉得还是一个视频1.0时代,需要时间来发展,而管理这把‘利剑’迟早要来,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很多东西要和制度对接。不过我仍然相信,视频在未来2-5年,都是很带劲的方向,可以大胆向前走!” 新闻背景: 政策:国资才是硬道理 《规定》中第八条是关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8个条件,第一条件即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根据这一要求,国内多数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公司也许要面临“变性”的尴尬,因为他们大多是由国内外风险投资介入的民营公司。 目前中国网络视频行业运营商主要有六类:视频分享类,P2P流媒体类、宽频影视类、视频搜索类、门户类以及电视机构类。比照《规定》,也许只有电视机构类网站可以不必担心自己不属“国字号”。那么,一个“国资”真就成为2008年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准入要求了吗?由于该《规定》本身言辞模糊,而且相关政府部门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解读,谁都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