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 报道可能失实,公权不能失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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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可能失实,公权不能失态
2008年01月08日08:08 [我来说两句23] [字号:大中小]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赵登岩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1月7日《中国青年报》)
新闻纸上的报道是否失实,进而“涉嫌诽谤”?相关调查展开前,笔者不好妄加揣测。
然而,退一万步讲,即便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有失实之处,她就“活该”被扣上“诽谤罪”的帽子,被“多名干警”赶到报社拘传吗?
西丰县公安局这种公权授意之下的行为非常不当。不仅是因为记者的报道行为首先不满足诽谤罪“恶意、客观违法行为与相应的危害后果”的构成条件,也不仅是因为该行为绕开司法直接拘传当事人不符合法治程序。更重要的是,从新闻规律的角度理解,如果政府认为记者的报道失实,完全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等正当渠道让媒体对报道内容作出澄清,而不是避开报道内容,直接挥舞起“诽谤罪”的大棒对记者进行人身制裁。如此,则记者采写批评报道岂不如履薄冰,而类似事件频发,媒体对政府公权力的监督将何以为继?
只要说话,任何人都难免出错。对于担当社会“守望者”角色的记者,一方面,多数情况下社会都不是十分真切地呈现在他们面前;另一方面,记者本身表述事件、记录社会的能力也存在差异。同时,若涉及监督公权的反面报道,就算记者秉一颗公心,尽可能公正、客观,可一旦某些官员拿出“鸡蛋里挑骨头”的精神,对新闻文本进行复杂解读,监督自己、批评自己的声音终归就会“不那么顺耳”。
一个乐于接受媒体监督的政府,习惯上把媒体视为自己的益友而非异己。为培育这种权力和自己一道担负起推动社会进步的责任,有些政府甚至甘愿去限制自身的权力。对此,新闻法界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很难被人遗忘——1964年警察局长沙利文诉《纽约时报》诽谤案。该案中,尽管《纽约时报》刊登的内容部分失实,但美国法院仍然判定警察局长沙利文败诉。理由是“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并且,身为“政府官员”的沙利文不能“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指出报道失实出于恶意。进而,该案确立了媒体在失实批评政府和公众人物中著名的“非实际恶意不担责”的原则,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
事实上,在媒体对公权进行的监督活动中,记者并不会故意怀着“实际恶意”采写批评报道。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政府官员对媒体和记者拿出容忍之量。如此,才更能彰显政府虚怀纳谏的心胸和从善如流的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