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 辽宁西丰撤回赴京拘传记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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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西丰撤回赴京拘传记者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01:42新京报

法制日报社主楼(资料图片)。昨天,西丰县拘传人员并未出现在这里。
本报讯 (记者 杨继斌 实习生 蒋抒洁)1月7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禄告诉记者,来京拘传记者的人员已经回到西丰。中国记协表示将介入此事。
1月4日下午,李福禄同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协同2名西丰警察,来到位于北京望京花家地的法制日报社,要求拘传法制日报社属下《法人》杂志的编辑部主任朱文娜未果。当日,由于未能见到朱本人,他们表示1月7日将再次拘传记者朱文娜。
西丰警方回到辽宁
7日早上8点,多家媒体记者在朱文娜办公室等待,但是一直到中午12点,西丰来京拘传的警察没有出现。记者随后拨通了李福禄手机,李福禄声称自己和周静宇早在6日就回到了西丰县。随行的两名警察稍后也回到了西丰。
李福禄证实,西丰县公安局人员在来京之前,已就朱文娜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涉嫌诽谤在公安局立案的事实。
“我们所有的手续都是完备的。”李福禄说。
不过他否认了立案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有关。“我们张书记是宽宏大量的人,他曾说,报道对我个人有什么损失不算什么,但不能因此让我个人对西丰发展付出的汗水付之东流。”
对于没有拘传到朱文娜警察撤回西丰的原因,李福禄未作回答。
记者了解,7日下午,朱文娜到《法人》杂志社,向领导递交了一份在西丰采访的整个经过的情况说明。
西丰声明称赵诽谤够公诉
“连标题都有问题。”张志国告诉本报记者,“西丰县委、县政府和赵俊萍的争议不是‘官商之争’,而是正义和邪恶之争。”
1月6日,记者获得西丰县县委、县政府向《法人》杂志社出示的一份声明,西丰方面在《声明》中列举了他们对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一文存在的异议。其中,指涉朱文中“拆迁”、“因言获罪”、“东北土特产交易中心建设”等存在失实问题。
在朱文中,第一个部分涉及了赵俊萍的沈丰加油站拆迁赔偿问题。朱文认为,政府组织的两次赔偿额度评估,差价300多万。
而西丰县的《声明》认为,政府只组织过一次评估,认为应该给赵俊萍赔偿22万。朱文中所言364万,是赵俊萍自己委托中介机构———陆丰会计事务所进行的,没有可比性。
“帮赵俊萍进行评估的所有人都已经被我们抓起来了,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张志国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谈到最具争议的“赵俊萍短信诽谤案”,《声明》认为,赵俊萍的“诽谤”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达到公诉范围。
一官员被指与诽谤短信有关
记者从西丰县警方的审讯笔录中发现,西丰县一位前常务副县长姜永库被指与“诽谤短信”的撰写有关。昨日,记者未能联系到该官员本人。
资料显示,姜永库曾是朱文娜文中提及的东北土特产品贸易中心工程总指挥。2007年年底换届时,姜永库改任政协副主席。
西丰县委常委、副县长的高唯义告诉记者,他不知此事。
铁岭市开会研究对策
记者获悉,7日,铁岭市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已获知了辖下西丰县警察到北京拘传朱文娜一事,并召开了会议。
西丰县委宣传部长李福禄告诉记者,他和县委书记张志国参加了7日的会议。“会议就是为了专门研究下一步将采取何种对策。”至于具体内容,他表示不便透露。
7日下午,朱文娜和代理律师周泽到中国记协寻求帮助。记者从中国记协工作人员阚精霞处获知,中国记协将介入此事。
专家观点 政府不怕名誉权被侵犯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次记者因报道辽宁西丰负面新闻遭警察拘传,其实是一个“诽谤去刑法化”的问题。西丰县政府的行为是合法而不合理的。
在法律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诽谤”只属于“民事行为”,而中国《刑法》上依然有诽谤罪。目前,在中国存在“民事诽谤”和“刑事诽谤”,根据“刑事诉讼”,警方就有可能抓人。这是《刑法》中需要改革的。
西丰县政府显然是咨询过法律专家的,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但以“刑事诽谤罪”起诉记者是骇人听闻的,一定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是不合理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从朱文娜的角度,要保护自己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舆论的途径;二是事实,如果她的报道反映了相对平衡的事实,对方不可能以刑事罪告她。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维护其名誉呢?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是不怕名誉权被侵犯,一般是无所谓的态度,不会对名誉侵犯提起诉讼。另外,国际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一般是不受保护的。
另外,我国现在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保护记者。国务院成立了一个未来五年立法计划小组,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我准备通过这个途径提出专门的立法计划。
西丰县存在执法过当嫌疑
●宋建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有没有必要把记者拘捕?难道非要控制当事人,才能使案件进行受理?这不属于恶性事件,当事人在审理期间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调查、法庭审理来完成。西丰县有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或是执法过当的嫌疑。对于跨地区执法,除非是刑事案件,国家都有相关的法规严格规定。此事不属于刑事案件,肯定是不适当的,甚至涉嫌违法。
按照国际管理,判断“诽谤罪”主要看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缺乏这个要件,不构成诽谤。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一般通过三方面来判断。第一,记者与事情有无直接利益关系,例如接受贿赂;第二,记者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例如亲属关系;第三,在操作过程中有没有明显违反新闻处理规程的,例如报纸有自己的选题、审稿的要求。
媒体要注意保护他人名誉权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西丰县政府的这种行为本身就应该收到抨击。不过,不管这次记者的操作到底有没有涉及诽谤,媒介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要注意对他人名誉权的保护,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
第一,新闻媒体内部要有严格的审核制度。新闻要注重时效性,但对一些影响重大的事件,例如关乎一些机构的名誉事件应该需要严格审核才能发表。
第二,记者在报道时应尽量还原事实。
第三,记者报道新闻的主观动机是什么?采访的程序是否合法可以看出记者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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