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的工程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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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司的工程骗局
2005-12-16
           大公司建办公楼、建厂房的工程确实是块“肥肉”,但这块“肥肉”有时候可能就是一个诱饵…… “大”公司的工程骗局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5年第12期  ■法眼 江山    实缴资本为零的“大”公司     2003年底,江苏省泗阳县仓集镇(现属宿迁市宿城区)到上海市招商。其间,在他人介绍下,聂英杰以虚构的绿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身份与招商人员进行接触,后经考察、洽谈,聂英杰表示在泗阳县投资建设环保项目。2004年3月8日,聂英杰在无资金实力的情况下以江苏维红公司(此时还未成立)的名义与泗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泗阳县工业园区企业进园协议书》。此后,聂英杰提供虚假资信证明及其他申请企业注册的相关材料,由当地政府部门协助,于2004年5月24日取得江苏维红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但并未实际缴纳注册资金,故又注明实缴资本为0美元。就这样,身无分文的聂英杰摇身一变,成了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的江苏维红环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同时,聂英杰经他人介绍,又于2004年2月14日以绿洲(集团)企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政府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绿洲(集团)企业有限公司在古溪镇投资4000万元港币,建设生产胡萝卜素饮料项目。聂英杰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及其他申请企业注册的相关材料,由当地政府协助办理申请成立江苏绿鑫公司事宜,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港币,并于9月17日取得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但由于未实际缴纳注册资金,故又注明实缴资本为0港元。 借口建设狂骗工程款     2004年4月份,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华公司)项目经理赵志刚认识了聂英杰,表示想承包江苏维红公司的建设工程。聂英杰隐瞒了因其无资金交纳土地出让金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未办理开工建设等相关手续的事实,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并公证后,由浙江金华公司先支付350万元人民币作为工程保证金。2004年5月28日,聂英杰以江苏维红公司的名义与浙江金华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日到泗阳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用于公证的江苏维红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隐去了“实缴资本0美元”的字样,骗取了浙江金华公司的信任。       2004年6月4日,浙江金华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江苏维红公司300万元人民币工程保证金。不久聂英杰又从赵志刚处拿到20万元现金及30万元的欠条。其后,浙江金华公司多次催促开工未果,遂要求聂英杰退还保证金。聂英杰在江苏维红公司账上无款的情况下,开给赵志刚一张100万元人民币的转账支票。后浙江金华公司得知绿洲集团并不存在,江苏维红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出资额为0美元,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久,浙江侨信公司也向宿迁市公安机关报案,称聂英杰诈骗。原来2004年8月19日,聂英杰以同样的手段与浙江侨信公司董事长池荣兴签定了《总揽承建合同》,将在古溪镇注册成立的绿鑫的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总承包给浙江侨信公司,工程造价3000万元人民币,定于2004年9月18日开工建设。浙江侨信公司当日即根据合同约定将50万元人民币定金通过汇款方式存入聂英杰的个人账户。聂英杰用其中的10万元归还给浙江金华公司,16万元用于其他工地开支,其余部分则被其日常支出。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开工,浙江侨信公司于2004年12月16日向宿迁市公安机关报案。 骗子获刑11年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英杰在隐瞒其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夸大经济实力、虚构巨额工程造价等手段欺骗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巨额财物而无力偿还。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诈骗数额达人民币31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被告人聂英杰归案后能退还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聂英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追缴被查封的商品房一套,返还被害单位。其余部分继续追缴,返还各被害单位。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