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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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近年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制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把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作为我省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后,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初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提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同年6月,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争当落实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列入《决定》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战略构想;11月,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省政府又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要求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将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措施。2008年底,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也把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我省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2009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列入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指标体系。3月,省府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09〕16号),特别强调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2009-2011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补助。7月,省委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对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作出进一步部署,明确提出推进“住有所居”的具体目标和政策措施。
2010年1月,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粤发〔2010〕1号),明确要求加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把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府办〔2010〕7号)。6月,省政府又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粤府〔2010〕70号),特别强调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确保国家重大决策落到实处。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后,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听取住房保障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将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的工作重点。多数城市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的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
2009年3月,国务院在长沙召开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精神,5月27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了统一部署,要求各地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阳光工程。2010年2月5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并与各市政府签订了目标责任书。3月13日,全国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紧接着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要求各地狠抓落实,抓紧组织实施2010年目标责任任务,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的过渡性住房问题。
(三)加强规划,完善机制,住房保障工作全面推进。
1.加强住房保障调查,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
为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争取用三年时间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棚户区改造问题”的要求,广州、惠州等市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清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科学编制规划奠定良好基础。目前,全省所有市(县)都编制了住房保障建设规划(2009-2011年)。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09-2020年)》,并于6月份征求了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后公布实施。最近,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正在加紧组织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2.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住房保障工作开展。
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强化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从2009年开始,我省层层建立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年初,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同时,省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09〕24号),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具体的考核量化评分细则,使考核工作进一步具体化。今年3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7个考核小组,对全省各市完成2009年度目标责任任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建立督查工作机制。2009年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物价局等部门,针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部分地区开展多次督查,要求进度慢的城市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力促进了各地重视和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三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2009年上半年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统计报表的上报情况,对各市每季度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情况进行一次公布,并报省政府。通过公布各地进展情况,表扬先进和鞭策落后,促进各级政府进一步重视住房保障工作。 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2009年11月26日,省政府同意建立由林木声副省长任召集人,各相关部门参与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住房保障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
3.着力落实“三项政策”,努力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落实土地供应政策。近年来,有关部门十分重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工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每年单独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总体上落实比较好。特别是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推动“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腾出的地块优先纳入政府用地储备,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2009年全省落实廉租住房用地 111 万平方米,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120% ;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25.3万平方米,完成全年计划目标任务102%。2007年以来全省累计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2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518万平方米。预计今年全省可完成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需求75万平方米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需求49万平方米的土地供应。湛江、茂名、中山、江门等多数城市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选址问题,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安排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较为完善的城市中心区,既方便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又降低了生活成本,群众满意度较高。
二是落实资金支持政策。近年来,省财政逐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2008年为1亿元,从2009年起至2011年,每年拨付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我省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补助。各地政府也加大了投入,通过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等渠道,积极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009年全省廉租住房落实建设资金54.12亿元,完成目标任务的122.5%。在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各地也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有关税费,大大地减少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
(四)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省住房保障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一是住房保障覆盖面逐步扩大。2003至2006年,我省住房保障仅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双特困户”家庭实施住房保障。从2008年起,我省开始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也由原来的人均10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10至15平方米,个别城市已保障到18平方米。
二是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加大。全省廉租住房保障从过去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相结合”逐步改为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相结合”。目前,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比例按60%来实行。同时,要求各地切实加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量,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三是住房保障工作成效明显。据统计,截至2010年5月底,全省累计已对8.5万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其中实物配租2.9万户;累计建成经济适用住房 8.4万套,已出售7.6万套。其中,2009 年工作力度最大,全省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建筑面积 219万平方米,占全年目标责任任务的135.5 % ;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20.9万平方米,占全年计划目标任务的133.5%。通过新建、改建或购买等方式,新增廉租住房房源 13126套,占全年计划目标任务的127.8%;新增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1843套,完成目标任务的89.3%。通过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新增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3.5万户,占全年计划目标任务的103% ;新增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12629户,占全年计划目标任务的93.8%。
(五)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在注重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解决的同时,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能力。 一是创新多种模式筹集房源。广州、深圳、珠海、中山、惠州、肇庆等市对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建设模式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积极采取政府组织建设、政府购买、政府回收改造、市场化商业运作、企业自建、BT建设等多种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新模式。近两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切实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通过新建、购买、利用腾退公房等方式,为“夹心层”人群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今年5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单位,组织人员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等地进行专题考察学习,在总结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加快我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目前,深圳市已经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也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通过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贷款购房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简化办事程序,促进职工积极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同时,积极推进珠三角地区8个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贷购房机制,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六)重视制度建设,加强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近年来,全省各地普遍重视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性较强的住房保障政策文件,建立了住房保障对象标准的公布和保障对象的核定办法,及时调整和确定保障对象标准;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社区居委、街道、职能部门三级审核和街道、社区二级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制度;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分配(出售)、退出等制度;建立了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等。如广州市不断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重视政策研究和法规建设,最近出台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办法》、《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广州市住房保障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了住房保障动态管理工作,确保住房保障资源更加规范、透明、公正实施,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深圳市在出台《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还出台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已于2010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审议通过。
二、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我省住房保障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住房保障覆盖面还不大,保障标准和水平不高。目前我省住房保障主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有的县(市)保障对象主要以低保家庭为主,还没有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更没有覆盖到大量的中等偏下“夹心层”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总体上看覆盖面还很小。一些市、县的住房保障标准低于省规定的标准,保障标准和水平不高。
二是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和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住房保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稳步有序推进。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台《住房保障法》,我省也尚未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工作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制度建设方面,我省虽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但仍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还未全面建立。
三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落实还存在一定困难。个别市县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土地落实还不完全到位,一些大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市,城市中心区土地比较紧张,征地拆迁周期长,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问题压力比较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还存在一定困难。如按国家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住房公积金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的增值收益、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等,但目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通常是“吃饭”财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较少,其他渠道也很有限。
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学发展观念不够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其根源在于一些地方和个别领导未能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对住房保障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深刻、不够全面,缺乏对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理论的深入学习,在住房保障工作中解放思想的力度不够。二是制度创新力度不够大。近年来,我省在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住房保障的准入、退出等监管制度。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制度创新的力度还不够大,还缺乏系统完善和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三是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管理和研究力量薄弱。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任务重,但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数量少。目前,还有不少市、县没有设置专门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多数为身兼数职人员,如既负责住房保障管理,又负责房地产开发、产权产藉、物业管理等工作,导致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难以到位,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够大。同时,普遍缺少专业的住房保障咨询和研究机构,致使住房保障研究工作不深入,影响了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我省将全面落实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特别是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到2011年底全部解决现有登记在册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用3-5年时间完成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和督查通报,力争今年全省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完成有新突破。按照《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坚持一年一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城市进行表扬,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认真落实督查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部分城市进行检查和指导,特别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展较慢以及资金、土地和保障工作不落实的地区,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按照“年初有目标、年中有督查、季度有公布、次年有考核”的要求,坚持做好住房保障季度完成情况的公布和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全省各地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督查和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级政府重视并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确保完成2010年工作目标责任任务。
(三)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为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夹心层”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总结兄弟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关于我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并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城市,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一些城市进行试点。通过多种方式新建或筹集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以低于市场的租金,向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夹心层”群体租住,解决其过渡性居住问题。
(四)加强住房保障后续监督管理,促进分配公开、公平、公正。住房保障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精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加强住房保障立法工作,重点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保障方式、退出条件和后续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监督、退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确保把这项民心工程做实做好,防止出现新的不公平和不正之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还很艰巨,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我们将继续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各位人大代表的监督支持下,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切实把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好,努力
实现我省“住有所居”的目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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