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上、下班市内交通费报销有关规定的通知【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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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
为推动公交体制市场化改革,提高公交企业服务质量,改善居民乘车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取消本式月票,同时调整我市公交车票价。为明确报销范围及报销标准,现将职工上、下班市内交通费报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在三站以上的,可以报销上、下班交通费。
(2)凡符合报销上、下班交通费的干部职工,购买IC卡车票的,全年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算,按一元一票制公交车标准月平均充值46元,凭购买发票到工作单位报销。途中需换公交车的,由单位根据其换车次数,相应增加交通费。符合报销条件而未购买IC卡或乘坐不能使用IC卡线路公交车的,可在IC卡报销标准内,凭车票报销。
(3)职工家住青岛市区,在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往返乘坐轮渡,每周二次往返,可凭票据全额报销,乘坐班车搭轮渡,不享受交通补贴。
(4)家住胶州、肢南、印墨、莱西、平度五市,需利用公休假日回家的职工,每月往返四次,凭长途公共汽车车票全领报销。
(5)乘坐市郊火车上、下班的职工,购买市郊火车月票的,每月凭车票全额报销。
(6)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居住地点至工作单位在四华里以上,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每月发给自行车修理费补贴20元。
(7)工作单位有专用车辆供职工上、下班乘坐,以及因公出差、病、事假等各种假期超过一个月的,即停止享受乘车报销和自行车修理补贴。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出办公乘坐公共汽车、专线车的,可凭车票给予报销;乘坐旅游车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领导核批。
(9)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不违反上述原则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0)此项交通费补贴提高后,有关财务列支规定,仍按原渠道列支。
(11)以上规定自2OOO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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