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布特别提示:不符合限购令不予以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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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特别提示:不符合限购令不予以登记过户

www.eastmoney.com2010年10月06日 11:35深圳晚报 手机免费访问 eastmoney.cn|字体:大中小|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96)

  深圳晚报记者丁荡新报道昨天,市规划国土委发布特别提示。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限购令”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套数政策。通知指出,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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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上述政策出台以后,得到了广大市民、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的积极拥护和支持。但在近期抽查的过程中,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发现了部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不符合通知要求,为此就上述问题发布特别提示:一、广大市民在购房前,一定要认真核实自身是否符合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不予以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在此,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前,务必认真核实自身情况,按照规定条件购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时,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核查购房人所提交的户籍、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购房条件,不予办理备案及登记过户手续。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楼现场、地铺等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张贴通知,提醒广大购房人注意目前购房政策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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