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卜:北京法制晚报要煽动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3:10:51
北京法制晚报要煽动什么?
未卜/2005-08-11
毫不夸张地说,拆迁已经成为影响当下社会“稳定”的最热点问题,甚至就是“火药桶”。从南京拆迁户自焚死亡,到安徽农民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从上海周正毅案,到湖南“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从定州绳油村村民遭三百余人暴力袭击,到重庆引燃汽油案近20人烧伤……。我们看到,因拆迁导致的暴力对抗,不是在减少,而是在有增无减;暴力对抗的程度,不是在减缓,而是越趋激烈。
我们必须注意,湖南嘉禾事件中,受害人不过是“暂停工作、停发工资”,却引起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因此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媒体报道更是连篇累牍。而一年后的河北定州绳油村村民遭三百余人暴力袭击事件,我们不仅没有看到国家领导人关注的公开报道,也少有主流媒体跟踪案情。这一信号清楚表明,中央政府正在避免给拆迁对抗中的弱势一方“继续发出错误信息”,而这样的“错误信息”的继续发出,很可能为弱势方无休止的上访乃至暴力抗争添油加柴。
国家信访局7月30日“依法维护信访秩序”的谈话,人民日报7月28日发表评论员文章《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其“个人的权益、诉求都要在法律范围之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之内,不得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不得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任何违法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警告,都是在“纠正”那些早期的“错误信息”。
而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稳定”。“团结稳定是国家的大局,是人民的愿望,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这其中,媒体或者说“喉舌”理应担当重任。比如在拆迁问题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就是媒体担当责任的主要表现;反之,就有煽风点火之嫌——当然,不是说不去揭露黑幕。
然而,看了北京法制晚报昨日(2005-08-10)对最高院一个司法解释的报道,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法制晚报的这篇报道标题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不再受理拆迁官司》,并似乎担心还不够明确,再加附标题提示,“拆迁官司 法院不再受理 被拆迁人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 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看到这些,读者会怎么想?【天地无情】网友转贴时的“编者按”可能非常有代表性:“这将是国际法律历史上的一个大荒唐,法院居然可以硬性规定不再受理民愤极大的拆迁官司。留下来就是官民对决了?”请注意其中的用词,“国际法律历史上的一个大荒唐”,“官民对决”!
如果是正在等待“公正”的拆迁户,看到这些,又会怎样想?大约除了无奈、绝望,难道不会添些比如气愤乃至仇恨什么的?
然而,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本意根本不是这样——“拆迁官司法院不再受理”,其本意在于避免法院过早介入行政事务,干预拆迁问题,同时避免法院立案重复,减少业务量的发生。法院需要在相关争议方有了结果即“裁决” 之后,方可介入,这同时也是对行政的尊重。这些信息,结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可明确发见。
然而,翻看法制晚报的整篇报道,不见丝毫这样的提示,反而只有对司法解释的断章取义,只有“拆迁官司 法院不再受理”。我们不禁要问,法制晚报是误读还是故意为之,是要煽动什么吗?
作为法制媒体,如果出现这样的误读,除了说明记者水平底下,那就是记者素质低劣,根本不知勤奋为何物,忘记确证事实是新闻的第一要务。只要记者或者编辑查实《条例》第16条,就绝对不会误读。然而,令人痛心的是,他们都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做这举手之劳。而若然故意为之,那说明这记者本身就对现行法治环境不满,籍以发泄。这性质可不能与我等“愤青”网友再次发发牢骚相提并论了。
想起了南昌晚报事件,事实上,如果说南昌晚报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政治事故”,那么,笔者以为,在当下拆迁矛盾依然白炽情况下,法制晚报这篇报道对司法解释的肢解,比起南昌晚报事件,影响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
建议有关部门查实这篇报道为什么没有以笔者上述理解(也是应该正确理解)的角度去报道这一司法解释,为什么没有同时在报道中,刊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也好让读者自己作出正确判断——笔者在看到【天地无情】网友转贴时,第一反应并跟贴“这就是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当查询了该条后,才有此不吐不快。同时,法制晚报应当纠正报道,并向读者道歉。
附: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不再受理拆迁官司 今日起施行
2005-08-11 15:32:55   法制晚报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50811/12562999.html
本报讯 (记者 孙慧丽)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
从今天开始,老百姓和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但被拆迁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据了解,老百姓和拆迁部门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以民事案件受理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具体操作。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1358次会议经研究后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