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12.8”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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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12.8”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公诉词
作者: 陈耀文 | 2007年12月04日 00:12 | 栏目:克拉玛依“12.8”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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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没有情感,时光客观公正。
又进入十二月了,那个让我的意识尽力躲避的日子又快要来了。
作为伤痕,一次次撕开是不人道的,也是残酷的。但我要声明,撕开这些伤口的意义不是为了更大的仇恨,不是为了制造新的仇恨。
历史的作用就是这样充满玄机。发生过的,如果是光荣,谁都会一次次轻松荣耀地提及、回忆,但对于最恶,对于劣迹,在获得遮掩的权利和能力以后,总会把玩“猫盖屎”的游戏,总会闪烁其词,甚至不惜力量地想使乾坤倒转……
不管怎样,我坚信:有些东西不能忘记。不仅不能忘记,甚至要时常提及,时常反思,时常对照一下那里面有没有自己的影子和痕迹。
这些年,因为工作的关系,我接触过不少的诉状和公诉词,我要承认,下面这份公诉词情感色彩很重,许多用词甚至不是法律术语。我理解书写和宣读这份公诉词的检察官们当时的心情,也完全明白他们的情感所向。
感谢为我提供这份原始资料的死难孩子的亲属。请理解今天我才发布出来的种种原因。
感谢我的同事加朋友萱萱,她用自己的私人时间义务替我把这份东西转成电子版,方便我发表在这里。




朋友若水2005年9月在克拉玛依专门为我拍摄的友谊馆资料。
图片显示,友谊馆的大部分主体已经被拆除,只保留了前厅那一部分。
友谊馆前面改造成了一个很大的广场,据说,照明灯的数量有一些寓意。

"12.8"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公诉词
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对被我院提起公诉的克拉玛依"12.8"重大责任事故案的14名被告人,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库尔班·马木提等5位同志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通过法庭调查,充分证明本院起诉的阿不来提·卡德尔等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指控完全成立。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有关问题发表公诉词如下:
一、"12.8"重大责任事故案伤亡惨重、损失巨大、影响极坏
1994年12月8日下午,为迎接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评估验收团,市教委、局教育培训中心在友谊馆组织专场汇报演出。当时参加活动的近800人,其中中小学生及部分教职工700余人,他们当中绝大多数是少年儿童,独生子女。这些少年儿童,不仅是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的好孩子,而且是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演出开始不久,舞台上方600-800度高温的光柱灯烤燃了燃点只有300度、距离只有23厘米的纱幕,由于唯一的电工被派出差,在场人无法将起火纱幕放下来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蔓延,由于舞台和剧厅内装修大量采用易燃材料,形成立体燃烧并产生了强大冲击波将1100-1200度高温高压热浪猛然推向观众厅,扑向四周,顿时浓烟滚滚,灯光熄灭,一片混乱。燃烧时产生的大量的有毒和可燃气体弥漫空间,使在场的近800人处于烈火和浓烟的重重包围之中。有毒气体窒息着人们,几百人的生命危在顷刻之间。然而,当时在场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事先没有任何应急准备,没能及时有效地组织指挥疏散和抢救;几百人聚会的友谊馆7扇通向外面的大门只开了一扇;友谊馆的服务人员身边有开门的钥匙,却只顾自己逃生而不去开门。此时,剧厅内乱成一团,人们呼喊着乱冲乱挤,极力想摆脱死神的魔爪,可是,那道道紧缩着并安装了铁栅栏的门窗,使他们在烈火和毒烟的威逼下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插翅难飞。在外设法营救的人们心急如焚,但他们想尽办法也冲不进去,只能含着泪水,眼睁睁的看着几百条生命被烈火和毒烟吞没。有的孩子的父母和亲属闻讯赶来,面对尽在咫尺被烈火围困的亲人身临绝境不能相救而肝肠寸断,悲痛欲绝。尽管最终消防人员、公安干警、机关干部、解放军官兵、工人和个体劳动者们冒着生命危险,奋不顾身地救出了不少幸存者,但仍有汉、维、哈、回、蒙、俄罗斯、达斡尔、满、苗、壮、锡伯等11个民族的323人惨死在烈火和毒烟之中,其中有200多名14岁以下的孩子。这些可爱的孩子,带着无限的痛苦和遗憾,恋恋不舍地永远离开了日夜疼爱他们的爸爸、妈妈、爷爷、奶奶;恋恋不舍地永远离开了亲爱的校园、老师和同学;恋恋不舍地永远离开了这个曾带给他们无限欢乐和充满美好梦想、生机盎然的世界。323人的不幸牺牲,给他们的亲人带来了巨大悲痛,这场大火破坏了多少个美满的家庭,多少父母失去了养育多年的子女,多少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失去了掌上明珠、心肝宝贝,这种无法挽回的悲痛和遗憾将伴随他们的一生。就是在侥幸生还的130余名幸存者当中,有的截了肢,有的毁了容,他们正常的生活,工作功能被破坏,他们要付出比正常人更多的代价去创造人生,这些又给他们和家人造成了多么大的酸楚和不幸啊!这不是用语言可以表达,用数字可以计算的。
这场大火是共和国几十年来罕见的。它给克拉玛依油城20多万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心灵上的创伤。严重的影响了克拉玛依市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给油城的声誉带来了极坏的影响。后果不止于此,据统计,"12.8"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受国家蒙受38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惨痛的事实,受伤者忘不了,牺牲者家属忘不了,油城人民忘不了,历史忘不了。
二、"12.8"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案情分析
此次特大火灾,不是自然起火,也不是人为纵火、爆炸,而是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及有关人员违章行事,工作极端不负责任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对此,原管理局局长谢宏等一批领导同志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领导责任决不能替代他人的法律责任。阿不来提·卡德尔、赵兰秀、方天录等14名被告人,尽管他们在这次事故中所处的地位和职责不尽相同,但都负有无法推卸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有些被告人原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对于领导,平时往往只知道享受自己的权利,却很少想到也有应尽的义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他们既可以享受各种法定的权利,又要履行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因为不尽职责和义务,造成了重大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就是严重的失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被告人说:"我们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对友谊馆的领导指示原则管理,不管具体事项,下面的人没干好工作,怎么能怪我们。"这种说法不正确。没有原则,何来具体;没有具体,原则何存!领导的职责就是要把原则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你们对于友谊馆这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的公共场所的不安全隐患,从未当作一回事认真抓过,对于馆内疏散门长期关闭,南侧过厅被当作展厅或仓库的不安全因素熟视无睹,麻木不仁。你们拿着千百人的生命当儿戏,还有什么原则!对于造成此次火灾的严重后果,你们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罪责。
有的被告人说:"安全是友谊馆管的,教育部门只管使用,出了事不应由我们负责。"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友谊馆是公共活动场所,应该对安全负责这是对的。但是作为这次活动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组织几百名只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参加的大型活动负有监护责任,难道就不应考虑安全因素和提出安全要求吗?组织几百名学生、老师到友谊馆参加演出活动,既没有安全要求,也没有准备必要的应急安全保障措施,结过400多名师生伤亡,难道你们可以不负责吗?还有,当友谊馆内烈焰冲腾,毒烟滚滚之时,你们作为这次演出活动领导者、组织者,有责任、有时间组织疏散和抢救学生,以最佳的方式,最大的努力减少伤亡。在孩子们没有脱离危险之前,你们没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和资格,只能奋不顾身地抢救学生、教师。然而,你们中有些人不顾数百名师生的安危,抛下那些未成年的孩子不管,只顾自己苟且逃生,对由此造成的惨重伤亡后果,你们不是没有责任,而是罪责难逃!
特别令人气愤的是,被告人况丽发现火灾险情后,没有组织学生疏散,很快躲进了女厕所。经调查,该厕所有效容纳面积为30.6平方米,藏在那里既安全又可靠。身为教育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的况丽,如果她稍有一点责任感的话,当时完全可以招呼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学生到厕所里面避险,可是她没有这样做。事后,她对自己的行为辩解道:"人都有求生的欲望,有什么办法呢!"一语道破了天机,原来她无视数百名师生的性命,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放弃了自己应尽的职责,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有的被告人说:"我们服务员是工人,领导让干啥就干啥,出了事是领导的,与我们无关。"不错,服务员不是领导,是工人。但领导有领导的岗位责任,工人也有工人的岗位责任,工人也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友谊馆有明文规定,服务员有事外出要向班长请假,刘竹英未向班长请假就离开值班岗位,直至着火时还没回去,这是擅离职守。此外,端茶倒水、打扫卫生、开门锁门是友谊馆值班服务员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1条规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然而,身为友谊馆当班服务员的陈惠君、努斯提拉·玉素甫江在"12.8"演出期间,既未检查,又未巡逻。火灾发生时,疏散门的钥匙就在她们身边的矮木柜上,举手之劳,关系着几百人的安慰存亡,可她们只顾自己逃命,没拿钥匙开门。这是造成这场火灾伤亡如此惨重的重要原因,对此,她们难道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吗?
还有的被告人为:"对友谊馆会发生这么大的火灾,我们无法预见。起火后,火势很大,很快扑向大厅,来势迅猛,我们无法抗拒,因此,尽管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我们谁也不愿意发生这样的事,主观上没有罪过,总不能客观归罪吧!"
我们不否认14名被告人既不愿意、更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他们确实没想到会发生这样后果的必然性。此案是多因一果,多人一果,检察机关没有把如此惨重后果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某一个人的身上。
然而,我们认为此次惨重后果的形成与14名被告人的过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因",除了被告人客观上的违章和玩忽职守行为外,还应包括主观上的过失心态。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在主观上都存在着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问题。从认识因素上看,本案所有的被告人由于自己的职责所在,都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从意志因素上看,所有的被告人都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正如有的被告人讲的:"没想到。"
这几百名中小学生绝大多数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上的原因,尚不具备独立的行为能力,应当有人对他们承担监护责任。在家里父母、爷爷、奶奶对他们监护,在课堂上课,由老师监护,几百名中小学生在友谊馆举行专场演出,是经赵兰秀、方天录同意的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的,各学校是按照教委的安排带领学生进入友谊馆的,因此,赵兰秀、方天录和教委组织这场演出的有关人员,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承担预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当承担责任。
公安部1987年3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七款明确规定,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制定应急疏散方案,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的有关领导及当班的服务人员,对友谊馆的各项领导和管理,应当包括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该馆用于大型集会或者其他活动时,只开一个正门,有的疏散通道长期不通,安全门长期不开,舞台幕布曾出现火灾险情,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和混乱,后果不堪设想,可是对这一切他们或麻木不仁,或互相推诿,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整改。因此,他们讲的"没想到"既不是没有责任想到,也不是没有能力想到,而是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该想到的没想到。这正说明,不是无责任、无能力无法预见,而是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当然,这种预见只要求预见其概略性和可能性,而不是其精确性和必然性。这种心理态度恰恰是刑事理论中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
关于无法抗拒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事是不可抗拒的,但"12.8"特大火灾则不是无法抗拒。在此案中,如果阿不来提·卡德尔按照消防检查的要求作了彻底的整改;如果在演出前不把那唯一的电工派外出差,如果工会、文化艺术中心的主管领导对友谊馆的不安全因素能及时督促整改;如果这次活动的领导和组织者实现有必要的应急措施,起火后果断指挥灭火,并迅速组织疏散;如果服务员能及时迅速打开安全门,疏通疏散渠道;如果有关人员都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这场灾难就有可能避免或者大大减少伤亡,可见避免或减少损失的能力就蕴藏在每个人的尽职尽责之中。人们常说:"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就是这个道理。不遵守规章,玩忽职守,就要受到现实的惩罚,触犯了法律,就要被法办,这就是"法网无情"的严酷现实。
总之,被指控的14名被告人尽管分别定为两种不同的罪名,情节各异,但有一点他们是一致的,那就是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有违章或玩忽职守行为,又造成了400多人伤亡、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严重后果,因此,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三、"12.8"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法庭调查证实,被告人阿不来提·卡德尔身为友谊馆主管行政业务的副主任,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中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的明确规定,在他具体管理下的友谊馆疏散通道长期不通,过厅堆放杂物,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火规定,没有制定应急疏散方案,连续发生电气设备故障,舞台幕布烤燃等火灾险情,没有制定任何整改意见时,虽亲笔签字,但仍置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而不顾,未加整改,养患成灾。明知"12.8"有大型演出活动,仍将唯一的电工派外出差。刘竹英违反规定,擅离职守。陈惠君、努斯提拉·玉素甫江违反《消防条例》规定,未在场内巡逻经检查。火灾发生时,不顾场内数百人的生命安危,只顾自己逃命,而不去启锁开门。上列4名被告人违反规章制度,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或强令电工脱离岗位,违章冒险作业,以致造成特大火灾,伤亡惨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按"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从严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2条第1、2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岳霖、孙勇、赵忠铮、蔡兆锋等人身为友谊馆的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缺乏安全意识,工作严重失职,明知馆内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却从不进行安全检查,没有采取坚决措施消除隐患,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极端不负责任。被告人赵兰秀、方天录、唐健、况丽、朱明龙、赵征作为迎接"两基"评估验收团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或汇报演出的组织者或参加活动的教育中心负责人,在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大型集会时,事先没有防止未成年学生人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和要求,火灾发生时又未正确履行及时有效地组织疏散在场人员的特定义务,使克拉玛依15所中小所的400多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死伤惨重,使教育界丧失了十几名德才兼备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使克拉玛依的教育事业蒙受了无法估量的损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极坏的政治影响。按照刑法第187条规定,这10名被告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他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赵兰秀、赵征在舞台起火时作了一定的救助工作,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四、"12.8"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启示
痛定思痛。通过"12.8"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我们认为主要教训有以下几条:
1、 官僚主义害死人
在改革开放的年代里,广大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他们坚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可是,有些领导干部官越做越大,离人民群众和工作实际却越来越远。只满足于听汇报、作指示,对于下面的工作则不督促,不检查,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去年以来,继吉林博物馆一把大火葬送了670万元国家财产后,辽宁阜新的艺苑歌舞厅于11月27日又有233人葬身火海。老百姓们从电视和报纸上看到这骇人听闻的消息后不寒而栗,然而尸骨未寒,言犹在耳,阜新火灾发生仅10天,克拉玛依又燃起了大火。这几把大火把官僚主义烧得原形毕露,丑态百出,然而这毕竟付出了数百条宝贵生命的沉痛代价!官僚主义,严重官僚主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大敌,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是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水火不相容的。希望我们各级领导对官僚主义这个祸国殃民的害虫能动动真格的。官僚主义不出,人们心有余悸,"庆父不死,鲁难未已"。
2、 形式主义要不得
人死了,火灭了,克拉玛依人含泪掩埋了自己的亲人之后,把愤怒的目光投向了形式主义这个冠冕堂皇的恶魔。他们悲愤地问道:
专长汇报演出让孩子们站在冰天雪地里列队欢迎、鼓号齐鸣,鲜花、献辞有必要吗?
组织16个人庞大的迎接小组、陪同班子,却没有开过一次会,有些人"12.8"之后才知道自己是迎接小组成员,这不是形式主义吗?
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央工作组负责任许志坚一针见血地指出: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形式主义,搞花架子扰民,这次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多少年来,我们吃形式主义的苦头够多的了,可它为什么总是阴魂不散,继续害人呢?因为有的人需要它,喜欢它,因为它能给搞形式主义的人带来"好处";有的人对它的欺骗性,腐蚀性,顽固性认识不足,使它在某些领域还有生存的温床,并得以继续肆虐,危害党和人民利益。长期以来,我们党反对它,人民群众厌恶它,因为它与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背道而驰,侵蚀党的肌体,败坏社会风气,对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有百害而无一利。人们诚心祈望,"12.8"的大火能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统统烧掉,让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三老四严"的思想作风重新发扬光大。
3、必须强化安全意识
"12.8"特大恶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原因很多,很复杂,最主要的是从上到下都缺乏安全意识,麻痹大意,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的。友谊馆内长期存在事故隐患,消防部门及有关人员多次提出过整改意见,但是友谊馆的领导们虽然签字同意在限期内进行整改,但仍然我行我素,一直没有整改,而且还在演出前将唯一的一名电工派外出差。教育部门的领导组织这么大型的、众多学生参加的演出活动,事前开了不少会,发了文件,做过许多准备工作和检查,但就是对安全问题一句未提,只字未写。有关领导听取过迎接准备工作的汇报,也未提及"安全"二字。
公众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到人民的福祉、国家的安宁。保一方平安是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职责。一个地方,一个单位,工作或生产也好,组织开展活动也好,确保安全是起码的要求,没有安全环境,不仅不能顺利地进行物质生产,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工作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确保安全,就是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在任何时候,不管工作多忙,时间多紧,安全工作都不能有丝毫放松。我们应当从血的教训中醒悟过来,加强安全领导,落实安全措施,真正做到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反之,如果无视安全,违反规定,不履行应尽的职责,致使公共财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我的公诉词到此结束。
谢谢!
一九九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