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岂可逃——“问题富豪”周正毅再度被判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1:30:34
天网恢恢岂可逃——“问题富豪”周正毅再度被判刑
“问题富豪”周正毅再次以被告人的身份接受法律的判决。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这是周正毅第二次被法院宣判有罪。此前他曾因犯其他罪行而服刑3年。
法院认定“五大罪行”
上海二中院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法院还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正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127万余元、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人民币40万元;为非法套取银行汇票贴现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35份,虚开税款数额12亿余元,并将部分贴现款违规用于买卖证券和进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正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20万元;指使、伙同他人挪用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2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农凯集团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正毅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周正毅具有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立功、退出所挪用资金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07年1月21日,周正毅因涉嫌上述多项犯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07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所作所为触犯刑法
周正毅被宣判的罪行,在中国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可判处从拘役到死刑的刑罚;单位犯本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要负责人可判处从拘役到无期徒刑的刑罚。关于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可处拘役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刑法在多个条款中对行贿犯罪作了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自然人向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的,判处拘役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主要负责人判处拘役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二进宫”的周正毅
这已是周正毅第二次被法院宣布有罪并判刑。2003年9月,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价格,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次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三年。折抵此前羁押时间,周正毅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
此外,从2003年到2006年,周正毅被羁押和服刑期间,时任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健以及上海市监狱局管教干部傅克琥、王争鸣、俞金宝等人员,违规为周正毅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财物。2007年8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虹口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黄健等四人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香港仍遭通缉
近年来,香港廉政公署也一直在通缉周正毅。11月30日,周正毅仍然名列香港廉政公署网站“主要被通缉人士”名单,他被指控犯有“串谋诈骗”和“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两项罪名。香港廉政公署在“案件概述”中称:“现通缉周正毅,怀疑周与他人串谋诈骗两家公众上市公司的股东、香港联合交易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即(1)于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间,以欺诈手段诱使其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接受调低了的收购价格,及(2)于2002年4月至2002年8月期间,于另一家上市公司的公布、要约文件及通告中发布虚假陈述。”
周正毅的妻子毛玉萍也因涉及多项犯罪,目前在香港服刑。2006年1月,上海地产前总经理毛玉萍因串谋女助手等人造市诈骗和妨碍司法公正,被香港区域法院定罪判监42个月。2006年4月,毛玉萍承认12项诈骗银行信用状贷款4900万元,被加监16个月。因此,毛玉萍须服刑58个月。毛玉萍后提起上诉,2006年11月,香港上诉法庭撤销了原判定的造市罪,余下的两罪仍成立,监禁时限维持不变。
周正毅的“二进宫”再次说明:在庄严的法律面前,任何“关系网”、“保护伞”都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