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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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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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
耕地占用税
英文名称:
farming land occupation tax
定义:
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为征收对象的税种,属于一次性税收。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达程度。
所属学科:
资源科技(一级学科);资源法学(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百科名片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目录

历史发展
纳税人
税额标准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免税范围
优待照顾
减免审批权限
预缴税款办法
  • 收入用途
  • 征收经费
  • 特点
  • 适用法规
  •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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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历史发展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征税目的在于限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建立发展农业专项资金,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协调发展。  征税范围包括种植农作物耕地(含3年前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鱼塘、园地、菜地和其他农业用地,如人工种植草场和已开发种植农作物或从事水产养殖的滩涂等。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全国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划分为4类地区,并按占用耕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不同税额。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可按规定的税额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高于50%。  具体适用税额,由各地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对获准占用的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加征两倍以下的税金。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财政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性、一次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特点。开征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利用经济手段限制乱占滥用耕地,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补偿占用耕地所造成的农业生产力的损失。为大规模的农业综合开发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编辑本段纳税人

  负有缴纳耕地占用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具体可分为三类:  (1)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2)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3)农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编辑本段税额标准

  由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因此,不同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不一样。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额分4个档次:  (1)全县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2至10元;  (2)全县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 6至8元;  (3)全县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之间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1. 3至6. 5元;  (4)全县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三至5元。

编辑本段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多少和经济发展情况,规定高低不同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    

一般来讲,经济发达、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土地位置较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问题突出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高一些;反之,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  人口较少、人均耕地较多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定额税率就低一些。

编辑本段免税范围

  对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具体占地项目免征税款的范围。包括:  (1)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6)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水利工程以发电、旅游为主的除外;  (7)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的房屋占用地;  (8)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

编辑本段优待照顾

  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占地、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给予的减征照顾。具体包括;  (1)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房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减半征收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自治区贫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2)对民政部门所办的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3)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公代赈办法修筑公路,缴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审查核定,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4)农村居民在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新建住房,按规定税额减半征税。  (5)对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可在国务院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1990年,财政部统一了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原核定的平均税额在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元计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按每平方米1.5元计征。

编辑本段减免审批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为严格执行减免政策,从严控制减免范围,财政部于1990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对耕地占用税的减免,除执行暂行条例已有的规定外,还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1)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批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2)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3)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4)占用耕地不足 3亩的,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财政局备案。  (5)计划单列市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权限,按照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确定,由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编辑本段预缴税款办法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申报用地前,必须落实耕地占用税的资金来源;审批用地时,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用地计划及征收机关开具的预缴税款凭证、验资证明或免税证明,办理用地手续;征收机关依据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实际用地数,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对预缴的税款,实行多退少补。实行预缴税款的好处,    

一是能够促使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尽量节约使用耕地;  二是能够有效地防止偷税、欠税现象的发生;  三是征收机关变被动征税为主动征税.从而保证了耕地占用税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库。

编辑本段收入用途

  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在地方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建立农业综合开发基金后的基本用途和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用于提高耕地质量,改造中低产田,兴建排涝、改碱、荒滩治理、深翻改土、培养地力等工程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  (2)扩大耕地数量,开垦宜耕荒地、滩涂、撂荒地、闲弃地等所需的费用;  (3)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区渠道、防渗工程、打井配套等工程所需的费用;  (4)在原有耕地和扩大耕地周围实施保护耕地的生物措施,营造农田防护林,水上涵养保持等所需的种子、苗木、工具等所需的资金补助;  (5)繁育推广优良品种,采取先进农业科技措施的费用;  (6)实施开垦和整治宜农耕地工程等大面积开发项目及引进外资项目所需的前期勘测、论证、规划设计所需的配套资金;  (7)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银行贷款开发农用土地资源项目的贴息支出。

编辑本段征收经费

  为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正常进行而从实征税额中提取的经费。财政部规定,从1988年开始,从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中提取5%作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经费,由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分配,主要用于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票证印制、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请助征人员的工资和基层征收管理人员按规定享有的劳保福利费、奖金等。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的使用,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固定财政收入。但原30%上交中央部分并入1993年基数,中央预算每年也安排一部分征收经费。

编辑本段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编辑本段适用法规

  现行的耕地占用税政策主要有:  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8日下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12日下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7年12月13日下发的《关于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于2008年1月2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制定发布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编辑本段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511号)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计税标准)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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