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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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局

《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商贸局拟定的《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南京市加快社区商业发展实施意见

(市商贸局 2006年9月)

 

 

  社区商业是城市商业的基础,是满足居民综合消费的重要载体。随着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居民对社区商业的需求日益增加。经过几年的建设调整,我市社区商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但仍存在设施不足、网点布局不合理、服务功能单一的状况,不能进一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要。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社区商业建设规范》和《南京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社区商业的建设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机遇,完善新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优化老社区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良好的社区消费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发展社区商业要反映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坚持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为标准,使社区商业建设成为一项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工作。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社区商业建设要逐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投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在社区商业建设中的作用。

  (三)坚持典型引路,循序渐进原则。开展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区工程,在总结示范区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形成辐射带动效应。

  (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做好社区商业发展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商业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指导;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

  从2006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确立市级社区商业示范区50个,从中打造培育出国家级和省级社区商业示范区3-5个。新建和改建一批社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染店、修理店、大众浴室和废旧物资回收店等网点配套设施。到2010年底,使市级社区商业示范区网点配套面积在现有基础上提升2-3个百分点,基本完成示范区的基础设施新建和改扩建任务,实现示范区的居民步行5-8分钟,能够满足购物、餐饮、维修、美容美发、洗染、家政服务和废旧物资回收等日常生活需求。在社区商业示范区的带动促进下,初步形成布局合理、服务功能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全市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四、发展任务

  (一)社区商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1、社区划分

  社区商业一般按照服务人口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类型:大型社区商业、中型社区商业、小型社区商业。大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在30000人(含)以上;中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在10000-30000人;小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在10000人(含)以下。

  2、业态配置

  根据居民的消费水平和生活需要,合理配置社区商业必备性业态和选择性业态。

  必备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的业态。主要包括社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维修店、废旧物资回收店等。

  选择性业态是指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生活消费的业态。主要包括社区购物中心、品牌专卖店、咖啡馆、酒吧、花店、健身房、面包房等。

  3、功能定位

  社区商业要具备购物服务、餐饮服务、综合服务、家政服务、维修服务、租赁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

  购物服务功能: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主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

  餐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早点、快餐、经济餐及外卖服务;

  综合服务功能:主要提供理发沐浴、服装洗染、居民储蓄、废旧物资回收、图书报刊、照像、住宿、非处方药销售、邮电通讯、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

  家政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钟点工、保姆、家教、搬家、代缴费和各项中介服务;

  维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住宅水、电、气、下水道等维护和家用电器、生活耐用品维修服务;

  租赁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音像制品、汽车等租赁服务。

  示范社区除具备上述基本功能外,还须提供健身、休闲、娱乐等多种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二)鼓励有实力的连锁企业参与社区商业建设。在充分发挥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区示范作用的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标准化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洗染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的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商业服务,把创业、再就业与发展社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内的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

  (三)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建设面向社区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服务热线、呼叫热线、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不断扩大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广大居民与服务企业信息对接,补充现有网点的不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客户需求信息系统,及时采集、分析、存储客户信息,为居民提供定向、快捷、周到的服务。大力提倡社区骨干企业开展送货上门、送餐上门、维修上门的“三上门”服务,延伸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提倡和鼓励社区商业企业组建专职的便民综合服务小分队入户服务,同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建立稳定、畅通的联系渠道,开展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的便民有偿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南京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发改委、建委、商贸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工商局、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贸局,主要负责全市社区商业规划建设和协调指导工作,研究制定扶持社区商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全市社区商业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社区商业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注重政策扶持,促进社区商业快速发展。为切实把社区商业发展这项民心工程抓实抓好,根据我市社区商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从2007年起,市政府在每年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引导扶持。引导扶持的主要对象是:在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区中,被评为国家、省和市级的社区商业示范区;在社区新建、改造菜市场的龙头企业;进入社区建立社区商业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公司;为社区提供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调整完善社区基本服务功能的实施主体。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实得的市政府“以奖代补”资金,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商业的建设步伐。

  (三)实施长效管理,推进社区商业有序发展。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坚持“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要根据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相关要求,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加大对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监管力度,同时坚决清除取缔私搭乱建、占道经营和露天马路市场,确保社区商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方面,要抓好新建社区商业的规划建设。对新建居住区范围内的商业设施,要按《南京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社区的公建规划,使社区商业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将新建社区商业配套设施项目列为整个小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验内容之一。市商贸局作为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

  另一方面,要抓好已建成社区商业设施的改造。对已建成社区的商业设施,以完善、优化、提升为主。要结合旧城改造、违法建筑拆除和商业街区调整等进行改造、完善,使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对集中。任何单位和企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菜市场的经营用途。

  (四)建立考核机制,确保社区商业建设工作落实到位。每年由市商贸局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计划,并将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作为考核各区县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要明确社区商业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社区商业示范区考核工作和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由市社区商业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有关部门实施。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区商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区县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组织开展各类现场观摩会、工作推动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座谈研讨会,并借助新闻媒体,加大对社区商业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社区商业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南京市社区商业建设规范标准(试行)

  为加快社区商业网点配套设施建设步伐,满足居民消费,扩大劳动就业,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商业现代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标准。

  第一条 社区商业是一种以住宅小区为载体,以一定地域居民为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为宗旨,以满足和促进居民综合消费需求为目标的属地型商业。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或改造的社区商业网点。

  第三条 社区商业按照服务人口的规模划分为三个类型:大型社区商业、中型社区商业、小型社区商业。大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在30000人(含)以上;中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为10000-30000人;小型社区商业服务人口一般在10000人(含)以下。

  第四条 社区商业经营面积的总量,应与社区住宅总量、公共服务设施数量和居住人口的规模相适应,一般按每千人平均拥有社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计算,应不低于600平方米。新建社区人均社区商业配套建筑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原则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

  第五条 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主要包括:

  购物服务功能: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主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

  餐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早点、快餐、经济餐及外卖服务;

  综合服务功能:主要提供理发沐浴、服装洗染、居民储蓄、废旧物资回收、图书报刊、照像、住宿、非处方药销售、邮电通讯、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

  家政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钟点工、保姆、家教、搬家、代缴费和各项中介服务;

  维修服务功能:主要提供住宅水、电、气、下水道等维护和家用电器、生活耐用品维修服务;

  租赁服务功能:主要提供音像制品、汽车等租赁服务。

  示范社区除具备上述基本功能外,须提供健身、休闲、娱乐等多种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第六条 社区商业的业态配置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社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美容美发店、大众浴池、服装干洗店、废旧物资回收店、图书报刊亭、非处方药店、照像馆、经济型旅馆、网吧、音像制品出租、维修铺和中介服务等16种商业业态。

  大型社区商业业态一般在15种以上。在商业设施配建上,包括1个菜市场、1个综合超市、2-3个连锁便利店和1-2个综合便民商业服务网点。

  1、菜市场--经营蔬菜、鲜肉、水产品等鲜活商品,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品种齐全;

  2、综合超市--经营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6000种;

  3、连锁便利店--经营日常性方便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营业面积一般在100平方米左右,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2500种;

  4、综合便民商业服务网点--餐饮店(含早餐店)、非处方药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维修店、废旧物资回收店等各类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以及金融、邮政等配套网点。

  中型社区商业业态一般在12种以上。在商业设施配建上,包括1个菜市场、1个中型综合超市、1-2个连锁便利店和1个综合便民商业网点。

  1、菜市场--经营蔬菜、鲜肉、水产品等鲜活商品,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中型综合超市--经营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3000种;

  3、连锁便利店--经营日常性方便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营业面积一般在80平方米左右,经营商品品种不低于1500种;

  4、综合便民商业服务网点--餐饮店(含早餐店)、非处方药店、美容美发店、洗染店、维修店、废旧物资回收店等各类小型商业服务设施,以及金融、邮政等配套网点。

  小型社区商业业态一般在8种以上。在商业设施配建上,包括1-2个连锁小超市和1个综合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含早餐店、理发店、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店、维修铺等)。对独立建设且无法与周边社区共同配套的社区,可设立1个小型菜市场。同时要推出代收(发)传真、电话预约送货、预订各类套餐、代办车船票、信息咨询、代售各类报刊等服务。

  第七条 社区商业网点布局要以便利居民消费、便民服务为前提,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新建地区的社区商业布局应按照《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指引》的要求纳入居住社区中心、基层社区中心统一配套,做到社区居民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不出社区,绝大多数社区居民购物的距离原则上不超过600米,步行6分钟左右基本满足购物、餐饮、维修和家政服务等日常生活需求。主要标准和要求是:

  早点快餐店服务半径在200米左右。其营业面积应达50平方米,早点品种不少于10种,快餐品种不少于20种;

  便利店服务半径在200米左右。其营业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经营商品不少于100种,重点经营日用小食品、小百货等生活必需品;

  废旧物资回收店服务半径在400-500米左右。其营业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必须做到卫生整洁,一天一清。

  第八条 各商业服务网点应根据各自服务功能和被服务者的需求,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一般不少于8小时。社区商业网点要从方便社区居民出发,上门服务,随叫随到,尽可能缩短消费者的等候时间。

  第九条 各商业网点应当证件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门牌标识要规范。

  第十条 从事社区商业服务的企业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要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销售服务人员必须按行业或本单位制定的管理规范,实行挂牌上岗、诚信服务,使消费者感到安全、踏实、放心。

  第十一条 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做到外型美观大方、室内外卫生整洁,商品陈列明快整齐,具备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盗设备和卫生设施。

  第十二条 社区商业服务网点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开设服务热线电话、便民服务卡、服务信息海报、服务公告栏等联系通道,及时沟通供求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范标准由南京市商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3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