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金桂:小贪官自杀率为什么远高于大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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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自杀,据说已经成为一种现象;而自杀者中小贪官多于大贪官,又是现象中的现象。表面看来,大官少小官多,所以自杀的小贪官多于大贪官符合统计规律。但这里指的是将大贪官小贪官分开统计的结果,而非眉毛胡子一把抓得到的百分比。一般情况下,大贪官位高权重,中国官员、尤其高官有比众人更多的藏匿罪行的渠道,被挖出来的,往往是多案并发,程度比小官深的多,离死罪也越发接近。还有,位子越高事发后心理落差越大,感到没脸见人的感觉会越深,可为什么他们却想法设法活而小官却自杀?原因是复杂的,但如下几点应当是主要的。
  大官认识更大更多的官,指望他们能帮忙解救自己。
  这从大官想方设法把自己搞个死缓和无期就可以看得出来。将牢底坐穿的日子不是一般人能够忍受的,大官们之所以奋斗这些,是因为有死刑便可能转死缓;死缓转无期;无期转有期等指望。
  小官们对自己的生命没信心,不如一死了之。
  现在的贪官经常是一个链条,一个被捉,就跟链条上的其他人成了对立面。经不住审讯招了,家人就处在危险中,甚至为了防止被招,人家会提前下手威胁他们。死挺不招,又没有把握。结果为了主动和被动保护同党与家人,只好自绝。
  自杀了能够保护体面。
  笔者一位曾经的熟人的哥哥是位管物资的小吏,贪污数量不清,许多年前的严打刚有风声,便自杀了。多少年后,偶尔看见另一个算得上半个熟人、是他做了小官的儿子的同事为他妈写的悼词,谈到老太太如何辛勤养育儿女,附带说到了他自杀的丈夫,除了没说是政府树立的英烈,其他都有了,整个一个人民公仆道德楷模。以后知情人说他自杀前给孩子老婆交待了财产,儿子以后的工作某官也立誓答应给解决,以后果然安排的不错。
  自杀了还能够保护既得利益。
  按照现行法律,检察院的检察结果不能作为定罪理由,只有经过法院才能定罪和治罪。于是,提前了解自己的生命,用一命换取全家人的丰衣足食,没有尽忠也尽孝了,忠孝之间尽了一全。要是由此保住了上司,做得比儒家学说都构想不出的境界还好,真创忠孝两全的奇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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