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2 01:07:21
投诉主题:解读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 2007-7-10 11:03:27 记者同志:你好!
    我是娄底人,我想请记者同志帮个忙,想咨询一下,湖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湘劳仲[2007]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第53条:原文是、“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其订立了代办协议的代办员,商业保险机构与其订立了代理合同的保险个人代理人之间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原则上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条款中哪订立了代办协议的代办员指的是什么性质的人,是指哪在单位拿固定工资,按时上下班的临时工,还是指那些村里面的业务员,没有拿固定工资,按完成任务比例拿工资的人,辛苦记者帮个忙,我在等待你的回音。

回复内容:   7月5日,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了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位姓江的工作人员解释道,代办员概念的界定是由各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定义,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明文规定。
  记者  史学慧   实习生 肖婷婷

网友评论:   网友[国旗下中国男] 2007-7-11 16:09:165楼       “……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其订立了代办协议的代办员…… 原则上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因为原则上给予认定的劳动关系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经劳动局备案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代办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但因它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纠纷时仍受仲裁法调整。这就是订立了代办协议的代办员原则上不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因。
    聘请谁担任代办员或者划定那些范围的人属于代办员,以及代办员与非代办员应分别亨受什么样的待遇,则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双方如果产生争议仍然适用仲裁法。
  网友[我来说] 2007-7-10 20:05:594楼   记者这样的回答与没回答一样,因为,文件的背后说得很清楚,那投诉的人的意思是:是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得按劳动法,还有一些有关的待遇该不该享受,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那就没什么了,是不是代办员与本案无关,清楚了吗????还亏了你是个记者,快去多学习学习,   网友[国旗下中国男] 2007-7-10 14:41:153楼       不需要记者回答,通知原文就说得很清楚: “通信企业、邮政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其订立了代办协议的代办员”就是代办员。与是否拿固定工资、按时上下班的临时工、还是那些村里面的业务员、没有拿固定工资,按完成任务比例拿工资的人的这些属性没有关系,只要是订立了代办协议的就是代办员。反之就不是。   网友[也直言] 2007-7-10 11:00:342楼   那你要记者怎么回答?每一个邮政企业去问怎么定义的吗?   网友[直言] 2007-7-8 20:58:131楼   这样的回答等于没有回答,该记者实在是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