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中国主旋律仍是赤裸裸的经济和创业不自由(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2:23:05

陈志武:中国主旋律仍是赤裸裸的经济和创业不自由(4)

 

 

儒家文化对公司发展的制约

为什么中国没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构呢?在文化层面上,这涉及到儒家的主张,涉及到儒家重视血缘关系但轻视超越血缘网络的诚信架构建设。

也就是说,虽然那些经典文化经常涉及社会广泛诚信的议题,但由于儒家传统对血缘体系的过多偏重,使超越血缘、支持陌生人之间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构没有机会发展。等到现代公司制度于19世纪引入中国时,中国还没有一套支持陌生人间交易的法治架构。

人类自古以来就有人际间进行跨越时间、空间进行价值交易的需要,亦即金融交易的需要。特别是在远古时期,由于生产能力低下,一个人过了今天难以保证明天还能吃饱穿暖,所以,今天我收入多会给你一些,但今后你收入多、我收入少时,你要给我以回报。这种金融交易可以通过非正式契约实现,也可通过正式金融合同、证券来实现,股权交易就是一种跨时空的证券交易。

既然自古就有这种生存需要,那为什么西方发展出了正式、外部化的金融证券市场,而中国却没有呢?

我们可从交易安全、保证金融交易信用的制度架构角度来理解。虽然有人际间进行跨时空价值交易的需要,但是,如果没有一种保证契约执行的基础安排,人们会因为担心对方未来失信、违约而选择不参加交易。当然,今天我们熟悉现代法治和宪政,知道这些是保证契约权益的制度架构,但这些都是近现代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东西,在远古是没有的。两三千年前,不同社会找到了不同的强化交易信用的解决方案,这些不同的解决方案也给后来的金融发展带来了不同的后果。

在中国,儒家的解决方案基于“三纲五常”的名分等级秩序以及相配的文化价值体系,其基础社会单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家族。也就是说,儒家秩序的“硬性”基础是自然的血缘关系和家庭,“软性”基础是“三纲五常”价值体系。儒家文化的宗旨是通过把两者结合在一起,使家庭、家族成员间的金融交易或说经济互助有坚实的信用基础,将任何成员的违约风险、“不孝”风险降到最低。所谓“孝道”的意义亦即如此,通过强化对后代的儒家文化教育,使家庭、家族成为大家都能信得过的金融、物质与情感交易中心。

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来说,在外部市场还不存在或不发达的境况下,跟陌生人或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做交易,交易成本会太高,“失信”会太频繁。而如果在家族成员间做交易,特别是在儒家文化体系下,违约风险小,交易成本自然低。实际上,在外部交易环境不发达、外部交易成本太高的传统社会里,家庭子女越多、家族成员越众,家族内部交易所能达到的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摊效果就会越好,该家族壮大下去的概率会越高。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中国家家都喜欢多生子,都喜欢成为望族,而且最好是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在企业层面,绝大多数是家族企业,极少有超越血缘合伙而成的非家族企业。血浓于水,血缘等于诚信。

儒家的成功之处在于,在农业社会生产能力的局限下,人们的确能在经济交易和感情交流方面依赖家庭、家族。在那种境况下,以名分定义的等级制度虽然阉割人的个性自由和个人权利,但的确能简化交易结构,降低交易成本。就像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一样,儒家文化体系让以农为主的中国社会存在了两千多年,它最适合农业社会。

但问题也出在此,因为当家庭、家族几乎是每个人唯一能依赖的经济互助、感情交易场所的时候,会让人们相信只有亲情、血缘关系才可靠,只和有血缘关系的人做跨时空的交易,即使创办企业也只在家族内集资。

我们说儒家文化抑商,其实这是儒家只认血缘亲情、排斥“家”之外的经济交易的一种社会哲学表现:一般的“商人”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怎么可以相信他?既然对没有血缘关系的商人都不信任,不能跟他们做交换,这就又逼着人们越发靠“家”了,抑商反过来又强化了个人对“家”的依赖,没有别的路可走。

儒家文化长期主导中国社会必然会有两种后果。第一,相对于家族而言的外部市场难以有发展的机会。市场的特点之一是交易的非人格化,是跟陌生人的交易,是只讲价格、质量的好坏,而不必认亲情。因此,“家”之内的经济交易功能太强之后,外部市场就会失去发展的机会,此消彼长。

第二,由于陌生人间的市场交易、利益交换机会有限,在这样的社会里,就没机会摸索发展出一套解决商业纠纷、执行并保护契约权益的外部制度架构,合同法、商法以及相关司法架构就无生长的土壤,没有机会发展。中国历代国家法典侧重刑法和行政,轻商法和民法,把商事、民事留给民间特别是家族、宗族自己去处理。当利益交易和民事范围主要以家族、宗族为界线时,生计与其他民事与其说是社会问题,还不如说是家庭、家族内的问题,所以中国历来有详细的家法宗法,而缺少国家层面的民法内容。

但是,超越家法宗法、不认人情的法律体系,偏偏又是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所需要的,无论是前面讲到的“有限责任”,还是方方面面的委托代理契约,其特点是超越血缘、超越亲情的非人格化契约交易,没有相配法律制度的保障,这些交易内容就没有意义。所以,过分地依赖“家”实现经济交易、感情交易的后果是人们很难相信血缘之外的关系,市场和商法、民法就没机会发展。于是,就有了薛福成描述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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