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眼科门,人民币医院用人命做报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44:18
引言: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因给患者注射阿瓦斯汀(Avastin)致诸多患者产生不适反应。9月22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通报了调查结果。确认在市一院造成本次事件的阿瓦斯汀注射液为假药。
食品安全很重要,同理,药品安全也同样是如此,甚至还要高于食品。不过我们却看到一次又一次的医疗类的事故,对于失手或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无话可说,可是对于一些有意为之、且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情,我想问一句,白衣天使的这个称号还能用在你们的身上吗?
舆论经常引导,有病一定要到正规的大医院去治疗,现在倒好,像上海第一人民医院这样的大医院都开始公开的售卖假药了,我们公众还能相信谁呢?
有人说了,使用的是假药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次的医疗事故应该不是上海市第一医院的有意为之。到底是不是有意为之,不要过早的下结论,我们不妨来看一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那么什么是合格药品呢?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中国药典标准的药品。不过阿瓦斯汀这种药品目前尚未在内地批准上市,且该药在国外被批准用于治疗的疾病为直肠癌、乳腺癌和肺癌。至今尚未有任何国家批准该药用于治疗眼科疾病。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口药品必须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换句话说,阿瓦斯汀在咱们这里还没有获得批准上市,它就是不合法的“假药”。
而且这其中还有一个细节,本次事故中的患者在注射阿瓦斯(Avastin)前,均应医院的要求签署了“知情同意书”。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医院在之前明明知道这种药在我国还没有上市,明明知道这种药没有先例被批准用于治疗眼科疾病,但还是用在了患者的身上,这不是有意为之是什么呢?而且医院似乎已经能够预见后果,还要给患者签署所谓的知情同意书,这就是在推卸责任。不过呢,就即便是你签订了这份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说估计也是无效的,因为你们医院在前已经是违反了法规擅用、滥用没有批准的药品,那么这后面产生的后果自然得是你医院来负的。
可以确认的是,医院就是在知道一切情况下使用这种药,这就是有意为之。或许,医院打的算盘是认为这种药不会产生大的不良反应,但不得不说你们这次是栽了。我想,除了利益的诱惑,没有其它的原因使得医院冒如此大的行业风险来给患者使用这种药吧?
原本是治病救人的,现在却可以不顾一切而只盯着票子,由白衣天使变成白衣魔鬼,这中间可仅仅是一念之差啊!所以说,法律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法律的条文毕竟是死的,监管部门必须还得不断进行人为上的抽查,才能最大限度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
人民医院变成人民币医院仅仅是一字之差,而由人民币医院变成人民医院,确实任重而道远啊!
食品安全很重要,同理,药品安全也同样是如此,甚至还要高于食品。不过我们却看到一次又一次的医疗类的事故,对于失手或是不可避免的,我们无话可说,可是对于一些有意为之、且完全可以避免的事情,我想问一句,白衣天使的这个称号还能用在你们的身上吗?
舆论经常引导,有病一定要到正规的大医院去治疗,现在倒好,像上海第一人民医院这样的大医院都开始公开的售卖假药了,我们公众还能相信谁呢?
有人说了,使用的是假药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次的医疗事故应该不是上海市第一医院的有意为之。到底是不是有意为之,不要过早的下结论,我们不妨来看一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那么什么是合格药品呢?即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中国药典标准的药品。不过阿瓦斯汀这种药品目前尚未在内地批准上市,且该药在国外被批准用于治疗的疾病为直肠癌、乳腺癌和肺癌。至今尚未有任何国家批准该药用于治疗眼科疾病。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口药品必须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换句话说,阿瓦斯汀在咱们这里还没有获得批准上市,它就是不合法的“假药”。
而且这其中还有一个细节,本次事故中的患者在注射阿瓦斯(Avastin)前,均应医院的要求签署了“知情同意书”。这已经很能说明问题了,医院在之前明明知道这种药在我国还没有上市,明明知道这种药没有先例被批准用于治疗眼科疾病,但还是用在了患者的身上,这不是有意为之是什么呢?而且医院似乎已经能够预见后果,还要给患者签署所谓的知情同意书,这就是在推卸责任。不过呢,就即便是你签订了这份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说估计也是无效的,因为你们医院在前已经是违反了法规擅用、滥用没有批准的药品,那么这后面产生的后果自然得是你医院来负的。
可以确认的是,医院就是在知道一切情况下使用这种药,这就是有意为之。或许,医院打的算盘是认为这种药不会产生大的不良反应,但不得不说你们这次是栽了。我想,除了利益的诱惑,没有其它的原因使得医院冒如此大的行业风险来给患者使用这种药吧?
原本是治病救人的,现在却可以不顾一切而只盯着票子,由白衣天使变成白衣魔鬼,这中间可仅仅是一念之差啊!所以说,法律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法律的条文毕竟是死的,监管部门必须还得不断进行人为上的抽查,才能最大限度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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