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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何在中国没有力量? 

其它 2010-09-23 21:27:06 阅读13913 评论15   字号: 订阅

上篇提示    西方国家的炮舰把不平等条约强加给大清国,却也把遵守条约的“契约精神”示范给大清国。契约精神的普及为现代公司的诞生准备了养分,而在太平军战火纷飞的战场上,则催生了第一代由中国本土资本、经营者为主导的公司。但是在扭曲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公司从落生之日起就要紧抱“洋”和“官”的大腿,这种先天的孱弱注定了中国公司无法健康地成长起来,而只能过早地衰老、死亡。

 

天杀的公司(下)

 

孽生:强悍国情弱公司

  门不当、户不对的官、商,虽然同床,却依然异梦,“商办-土棍”、“官办-吏役”几乎同时、并且无休止地在侵蚀着大清国的社会财富、社会诚信。


 
  内资与外资眉来眼去、投怀送抱,当然不是大清国的“爱国者”们所乐见的。爱国者中的一部分,想动用家规族法,拆散这种“跨国婚姻”,但奈何力不如人,只能干瞪眼,而另一部分人,则看到了“公司制”在大清国救亡图存中的伟大作用,决心起而效仿。
  但是,大清“国情”总是太强悍了。很多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新生事物,到了大清国手里,都只能将其原理与大清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推出具有大清特色的变种,才能被勉强地接受。而在这过程中,那新生事物除了一个名字之外,早已被彻头彻尾地异化了。“公司”也摆脱不了这一命运。
  最早倡议“公司”制的,是一位美籍华人容闳,大清国的第一位“海归”。1867年容闳建议江苏巡抚丁日昌 “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由华人合股”,他还以西欧股份企业管理的方法为模式,亲自撰写了“联设新轮船公司章程”。这是中国人创办公司的第一个章程,对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股票的发行、股息的分配、股东的权利以及经营人员的产生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这种“国际惯例”却没有配套的融资渠道和法制环境。中国传统的集资办法是通过“熟人网络”进行融资,并没有法律层面的结算信用制度保障,一旦发生合约纠纷,很难获得公平的法律保障,而且只能在小范围“流通”的信用,也难以聚集起现代工商业需要的大资本。在这样的势禁形格下,依然需要政府出来做“老娘舅”,以公权力为后盾,提供信用的交易平台和监督机制。而大清政府显然也没有做好放手发展自由经济的任何准备,却反而担心对“公司”这种“群众集会”的控制问题。在种种制约下,大清国牵手“公司”制,走的是一条极具中国特色的路:“官督商办”。
  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将此种“官督商办”称为“集盐务、西方式的股份公司以及中国传统的合伙商号等特点之大成的形式”。李鸿章对这个装着新酒的旧瓶,是如此解释的:“由官总其大纲,察其利病,而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悦服众商……所有盈亏,全归商认,于官无涉”。
  官督商办的第一家“公司”,就是李鸿章在1872 年建立的轮船招商局。之后,即使出现了官办、商办和官商合办等各种不同形式,政府的公权力始终如同一个严父、一个保姆、一个“那摩温”(工头)或者一个总担心妻子出轨的丈夫一般,如影相随在各种各样的“公司”后头,管理和指导(或者说干预与骚扰)“公司”,这是之后形形色色的官府始终不渝的工作。“公司”之“公”,实在也就成了“公家”之“公”,而非“公共”之“公”。
  在轮船招商局、机器织布局等官督商办公司的带动下,大清国的经济改革似乎突然跃上了一个台阶:大清百姓发现,自己在充当草民、屁民、良民、贱民之外,又多了一种新选择——股民。1870年~1880年,上海“股份风气大开,每一新公司起,千百人争购之,  以得股为幸”。轮船招商局成立10年之际(1882年),一家名“平准股票”的公司在上海出现,这就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所。
  学者郑观应指出:“(大清公司)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依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则上下相继,两弊俱去。” 他本是为“官督商办”辩护,却也暴露了“商办-土棍”、“官办-吏役”这两个推行公司制的大敌。这种变形的“公司制”推广之后,门不当、户不对的官、商,虽然同床,却依然异梦,“商办-土棍”、“官办-吏役”几乎同时、并且无休止地在侵蚀着大清国的社会财富、社会诚信。

 

公案:大清央企官场斗

  种种腐败现象,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1887年,李鸿章为“中国铁路公司”修建津沽铁路筹集股本,但无人响应,上海的英文报纸《北华捷报》采访了天津的投资者,询问他们为什么不愿意附股投资,得到的回答非常明确:“我们不相信这班官员们。”


 
  就在国企轮船招商局并购了外企旗昌轮船公司之后不久,两份来自纪检监察部门的报告,暴露出了“官督商办”公司的巨大漏洞。
  先是“御史”董俊翰发难。中央对招商局实行特殊扶持政策,独家承运国家战略储备粮(“漕米”),这令招商局在国企的身份之外,又多了层事业单位的性质。董俊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借机大肆安插私人,推荐信在招商局的办公桌上“函牍盈尺”,造成大量冗员,“求其能谙练办公者,十不获一”,甚至官员中也有人在公司内兼职,不干活只拿钱。此外,招商局内开支浩大,浪费严重。
  不久,翰林院侍讲王先谦发起了更为猛烈的一击。他在《招商局关系紧要议加整顿折》中,尖锐指出:并购旗昌轮船公司,并非什么国企收购外企的成功商战,而只是招商局高管层欺上瞒下,损公肥私的一个阴谋。根据王的报告,这个阴谋是由几个环节组成的:
  一、并购动议提交之前,招商局总经理(“总办”)唐廷枢,以弥补亏损为由,从北洋申请到了50万两财政补助,全部用于收购旗昌股票。这是典型的内幕交易,唐廷枢等因此大捞一票;
  二、招商局的主管上级、北洋大臣李鸿章对并购并不积极,因为其手头可调动的资金十分有限。此时,招商局常务副总(“会办”)兼纪检委员(上级选派下来作为“官督”代表)盛宣怀亲自出面,游说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沈葆桢,“诡词怂恿”,说得天花乱坠,居然从沈那里拿到公款百万作为并购资金;
  三、在并购过程中,招商局高层则从美方获得大量回扣(“中金”)。
  王先谦同时指控,招商局早已出现资不抵债的严峻局面,账面上的资本金及借款已达500万两,但各项资产实际价值只有250万两。当务之急,必须严肃查处招商局的领导干部,“唐廷枢、盛宣怀蠹帑病公,多历年所,现在仍复暗中勾串,任意妄为。若任其逍遥事外,是无国法也。”
  王先谦指出,李鸿章近期已经上奏中央,计划将投资在招商局的国有资金190多万两,分5年提还,然后招商局将彻底改制为私营企业,“归商而不归官”。王先谦警告,这将使招商局这一最大的国企更为失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这一指控,有理有据,上纲上线,立即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恭亲王、慈禧太后亲自批转新任两江总督兼南洋大臣刘坤一,严肃查处。其实,王先谦的背后,闪动着的就是刘坤一的阴影,这是他与李鸿章斗法的一招杀手锏。
  刘坤一的调查,采取了拉一派、打一派的分化策略,对商人出身、有望收归自己麾下的唐廷枢,他多方开脱,并评价为“招商局必不可少之人”,但对于李鸿章的亲信盛宣怀采取了痛打落水狗的姿态,请旨将盛宣怀即予革职,并不准其干预招商局务。
  李鸿章则对王先谦的指控,几乎全部否定,并且一口咬定王先谦是被人收买了当枪使,“明系有人贿属”。刘坤一在处理过程中对李鸿章主动拉拢,表示调查最好是由南北洋共同进行,但李鸿章毫不领情。他在交给中央的报告中,将王先谦的攻击,上纲上线,认为将严重影响改革开放的形象,令改革者寒心。
  这一事件,看似围绕着招商局反腐败斗争,其实无非是将国有公司作为权力斗争的武器而已。李鸿章在大清改革开放中的地位,毕竟是无人能够替代的,经过几番回合,此事最后以盛宣怀调任别处而了结,其中所涉及的挪用公款进行股票内幕交易、蒙蔽沈葆桢出资及收受巨额“中金”等,都不了了之。
  盛宣怀出局后,招商局在唐廷枢和徐润等商人的管理下,推行所谓的企业化管理。当唐、徐二人在管理的借口下,要求完全商办时,曾经积极主张商办的李鸿章却大为起疑,并迅速将盛宣怀“以创始蒙谤之身,奉维持整顿之命”派回招商局清理清查。这一查,果然查出了大问题:唐、徐二人大量挪用公款,用于私人炒股、炒房地产。李鸿章亲笔批示,唐廷枢、徐润两人被“双开”。
  财政部(“户部”)在一篇上交给中央的报告中,尖锐地指出招商局实际上已经成为腐败的渊薮:“局中之侵蚀与局外之倾挤,所有资力颇虞亏耗。” “唐廷枢、朱其昂之被参于前,徐润、张鸿禄之败露于后……招商局十馀年来,不特本息不增,而官款、洋债,欠负累累,岂谋之不臧哉?”随后,报告引出了其最为振聋发聩的警句:“稽之案牍,证之人言,知所谓利权,上不在国,下不在商,尽归于中饱之员绅。”
  以反腐的名义重回招商局的盛宣怀,从此在那里扎下了根,直到1903年离职。这个在招商局并无丝毫原始投入的大清干部,直到去世都是招商局的最大股东,并且因此跻身中国富豪行列,其个人财富高达数千万两,仅在上海租界内的房产,价值就有近2000万两。
  被盛宣怀打倒的轮船招商局副总经理徐润,是上海房地产的大鳄级人物。1863年,徐润就已经在上海拥有“地二千九百六十余亩,造屋二千另六十四间”,而且在天津、塘沽、广州、镇江等地有大量房地产。但到了1884年,中法战争爆发,徐润资金链断裂,房地产狂跌后,徐润名下的房地产虽然市值高达340多万两,但仅仅来自22家国内钱庄的贷款总额也高达250多万两,负债率超过73%。而一心要整徐润的盛宣怀发现,徐润炒房时还挪用了招商局公款16万两,数目虽小,但性质严重。随即又牵连出徐润以招商局信用担保自己的贷款,涉及贷款金额居然高达160多万两,这等于将国有资产也牵扯进了房地产泡沫之中。
  在盛宣怀义正词严地逼迫下,徐润被迫将镇江及上海永业里、乍浦路等处房产以低价抵偿招商局欠款,自己也被开除出招商局,同时革除开平矿务局会办之职,贱价出售手头房地产,以归还所有涉及招商局信用担保的贷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近90万两白银。而最为郁闷的是,法国人一走,他那些被迫“割肉清仓”以筹资的房地产,旋即升值十倍,高达2000万两白银。
  法国人的军舰,也粉碎了著名思想家、职业经理人郑观应的美梦。他当时一身兼任机器织布局、电报局、轮船招商局3家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上海形势恶化,机器织布局股票跌破100两面值,探低到70两,并最终从《申报》的股价公告栏中消失,而此时,机器织布局居然还没完成开工准备。郑观应见势不妙,赶紧开溜,成功说服了湘军名将、粤东防务大臣彭玉麟,以组织的名义,将他调往广东,为抗法战争前线服务去了。接任人经元善是郑的小兄弟,接盘后没在抓紧在开工上下工夫,却使劲追查郑的前任龚寿图等人挪用公款的“罪证”,龚被逼急了,反戈一击,抖出了郑观应利用公款炒股,“利则归己,害则归公”的丑闻。上海道邵友镰奉命查办,结果虽在台面上宣称查无实据,但确实发现了郑所成功融进来的股本金,很多居然是股票,有很多水分,郑最后还是自掏2万两补账。
  吊诡的是,郑观应做归做、说归说,他曾写道:“我国创一厂,设一局,动称官办,既有督,又有总,更有会办、提调诸名目,岁用正款以数百万计,其中浮支冒领供挥霍者不少,肥私囊者尤多,所以制成一物价比外洋昂贵过半。”
  与郑观应能有一比的是刘鹗,他的《老残游记》堪称反腐败的力作,但他本人在官场失意后,重点就是“官商勾兑”,帮助地方官或私营企业家跑“部”“钱”进,成为他们的政治顾问和行贿代理人。他曾用“字画数十件余”前往行贿总理级别的老乡翁同 龢  ,翁总理却对这种赤裸裸的、缺乏技术含量的送礼相当反感,他似乎认准刘鹗早晚要出事,未雨绸缪地在日记中记下详细情况“以为邪蒿之据”,便于将来证明自己在刘鹗的糖衣炮弹前“拒腐蚀、永不沾”。翁总理还在日记中为刘鹗留下了另一笔行贿账:“携银五万,至京打点,营干办铁路”。1896年,刘鹗为一家外资皮包公司“福公司”(Peking Syndicate)担任“首代”,成功地帮他们绕过了政策的限制,在山西和河南获得了煤矿的开采权。
  种种腐败现象,极大地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1887年,李鸿章为“中国铁路公司”修建津沽铁路筹集股本,但无人响应,上海的英文报纸《北华捷报》采访了天津的投资者,询问他们为什么不愿意附股投资,得到的回答非常明确:“我们不相信这班官员们。”

 

权租:举国尽吹腐败风

  中国人已经习惯了“各牟其利,各怀其私”,“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因此,时人从大量的惨痛教训中,认为所谓的“公司制”实际上远不如“个体户”更为符合中国国情……


 
  大清特色的公司制下,腐败几乎如同瘟疫一般,蔓延到任何产权结构、任何规模的公司之中。时人曾撰文指出:“公司之善,义取平等,合众人以谋之,非以一人而专之也。中国公司以官督商办,事权号令皆出其手,任意吞蚀,莫敢谁何。”其实,无论“官督”,还是“商办”, “既患才绌,复至侵吞”的现象十分普遍,几乎如出一辙。
  在制约机制最有效的外资公司内(洋行),作为生意搭档、股东兼高级雇员的买办们,享受着平均1000两白银的丰厚年薪,及5~6倍于此的办公津贴,从自己公司的成交额中另抽取1%~3%的佣金,甚至可以高达5%,还要上下其手。根据当时的资料,买办们所赚的钱甚至两倍于他的“雇主”,海关一位外籍税务司就感慨道:“当买办的雇主完蛋的时候,买办却常常发财。”这种典型的“穷庙富方丈”并不能令买办们的胃口得到满足,挪用洋行资金做自己的生意,“穿人家的鞋,走自己的路”,几乎是买办行业的行规,看似强大的外资在这样的潜规则面前只有低头默认。
  中国的“能人们”在外资公司内大宰老外,或许还可以令我们感到一点点“民族主义”的快感;在官督商办企业里捞一把,多少还有官场规则的制约;而他们在那些纯民营企业中的折腾,则是刀刀见血地侵蚀着本就畸形了的“公司制”。
  在清末民初几乎以圣人般形象出现的张謇,他那著名的大生纱厂,其实主要靠其三哥张  詧  管理。张謇曾说,自己的成功要归于“一兄一友两弟子”,其中“一兄”就是张   詧 。而这位当过知县的张詧    ,在销售公司的棉纱时,常常先以个人公司“韩谷记”订货,如果涨了,溢价部分归入私囊,如果跌了,就当做没从大生纱厂订货。
  中国人已经习惯了“各牟其利,各怀其私”,“不知有对于公众之责任者也”,因此,时人从大量的惨痛教训中,认为所谓的“公司制”实际上远不如“个体户”更为符合中国国情。
  张之洞也指出:“华商陋习,常有藉招股欺骗之事,若无官权为之惩罚,则公司资本,无一存者矣。”
  郑观应则认为:“历观各营业公司,当其举总、协理、董事时,何尝不云凭票公举……乃至大权在握,营私植党,盘踞把持,虽间有一二公正之人,复挤而去之。由是朋比为奸,私囊各饱,而公司遂不堪问矣。”
  至于晚清的18家民营铁路公司,几乎家家乌烟瘴气,粤汉铁路广东公司“内室操戈,无日不闹风潮,互相攻讦”,股东大会成了角斗场,股东只要一不如意,“辄借端鼓动风潮”,甚至无法选出董事与总协理。湖南铁路公司、四川铁路公司等莫不如此,甚至成为引发全国动乱的源头(参阅本报雪珥专栏《出轨1911》)。
  与此同时,新兴而欠缺规范的股票市场,成为圈钱的跑马场,“撑死胆大的”。全社会掀起投机高潮,进一步削弱了本就薄弱的企业监督。梁启超在《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一文中,感叹股东普遍的投机心理加剧监管乏力,以投机为动机的股东并未把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人人皆先私而后公,与此种新式企业之性质,实不能相容。故小办则小败,大办则大败。即至优之业,幸而不败者,亦终不能以发达”,“阻公司之发达者,则职员与股东,实分任其咎也。”而1910年的上海股灾中,川路公司的财务总监居然违约入市,损失了350万两,直接导致川路公司无法接受国有化改造,引爆了保路运动,颠覆了大清帝国(参阅本报8月16日D1~D2版《亡国的股灾》及8月23日D7版《铁轨下的老鼠》)。
  无论官办、商办还是官督商办,更多的私营企业主纷纷在官场钻营,用金钱换取红帽子,再用红顶子去赚取更多的金钱。胡雪岩、徐润、郑观应等都是捐班道台,等于在自己的名片上写上了括号正厅局级。
  更为吊诡的是,连曾经血洒黄海、官封一品、并因直言而不容于大清官场的北洋水师前副总司令、德国人汉纳根,在退伍之后,也迅速学会了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学,在岳父德璀琳的协助下,巧取豪夺了井陉煤矿。
  晚清著名外交家薛福成,将大清国既不中看、也不中用的公司制,形象地比喻为“不举”。他一针见血地指出:“夫外洋公司所以无不举者,众志齐,章程密,禁约严,筹划精也。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划疏也。四者俱不如人。”“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

 

畸变:官商变幻两难分

  对于一个官本位了几千年的国家,最拿手的、最趁手的、最见效的春药还是乌纱帽。


 
  “不举”自然是要补肾的。
  其实,从开始推行“公司”制以来,面对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动力不足,大清中央也是殚精竭虑,一刻不停地想办法炼制补肾迷药,以图资本市场能够重新雄起。
  对于一个官本位了几千年的国家,最拿手的、最趁手的、最见效的春药还是乌纱帽:
  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规定,“如有独捐及募集巨款,开辟地利若干……视功用之大小、款项之多寡,为奖给之等级”;
  1903年的《奖励公司章程》规定,依据公司创办人的集股总额进行奖励,从50万元至5000万元,共分12个等级,分别特赏不同第等的顶戴或品衔,并聘任为商部不同等级的顾问官或议员;
  1907年农工商部又修订了《奖励公司章程》,降低了门槛,如最低奖由50万元降至20万元,“奖品”依然是“赏商部五等议员,加七品顶戴”;最高奖励则由5000万元下调为2000万元,“奖品”是“赏商部头等顾问官,加头品顶戴,特赐双龙金牌,准其子孙世袭商部四等顾问官,至三代为止”;
  慈禧太后与光绪皇帝十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不久又指示出台了《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对出资极多、用工较众的实业家“尤当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个人出资2000万元以上,可获特赏一等子爵;
  农工商部随即根据《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的精神,为中小投资者量身定做功勋奖项,参考军功奖励成例,制作七品、八品、九品三种奖牌,分别授予出资在1万元至8万元的商人……
  时人感慨:“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励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
  在高爵厚禄之外,大清国亦一如既往地保持了在其他方面的保驾护航,如“专利”——专营垄断权,如“官利”——旱涝保收的股款利息。同时,大清政府也大力推进“公司制”的法制化建设,1904年颁布了《公司律》,规范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结构与运作程式,确立了中国创办公司的准则主义原则及股权平等的原则。
  政府还在幕后,积极推动了“利权回收”运动,调动起了激烈的民族主义情绪,以“公司”为爱国的工具,调动民众积极性,对抗西方资本的入侵,同时增进民众对政府的向心力。
  猛药下去,果然雄起,民众的投资热情迸发出来。自1904年至1908年底,商部注册的公司共265家,资本总额达13833.72万元。但是,靠药物支撑的雄起并不能持久,更大、更强、更严峻的虚脱正在到来。以18家铁路公司为例,家家号称民营,家家高喊爱国,但几乎家家都必须依赖着政府的公权力,靠强行摊派“租股”,逼迫农民们成为股东(参阅本报雪珥专栏《出轨1911》)。“公司”及其既得利益团体,已经成为阻遏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冰凌,平静而和谐的冰面下,其实积蓄着汹涌的波涛。
  在一个政治口号如同股票行情般不可捉摸的年代,“公司”怎么可能成为一种“力量”的保证呢?缺乏完整而且能够有效实施的监督机制,仅靠一个专有名词的引进,这只是“皮毛进口”而已,毫无本质上的意义。大清国效率低下、腐败横行,这与“公司”或者“堂”、“行”、“会”等企业结构名称毫不相干。《剑桥晚清史》分析道:“只要公司和经理把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而不出问题,这类行为就可以作为商业投资的风险的一部分而加以容忍。这和中国官吏之以私人名义利用或滥用财政收入颇相类似。”
  在法制化严重滞后和全民范围的信用缺失下,政府监管下的国有企业还可能在政敌们的制衡下有所约束,民营企业则完全处在弱肉强食的丛林生态。尤其当政府为了某种意识形态上的顾忌,担心正常的政府干预也会被扣上压制和打击的大帽子,民营企业或所谓的私有化其实就成为恶棍们纵横捭阖的战场,成为远比国家资本主义更坏的和更无序的权贵资本主义。而这,恰恰是大清国晚年总在所有制的表面现象上折腾,最后引发大风暴的根源。
  法制化的前提是法制精神,公司化的前提是契约精神,但在政治腐败、全民寻租的条件下,大清国的法制成为权力的遮羞布,公司则成为权贵资本的游乐场,“商”权与“官”权始终没有能发展出正常的关系,不是偷情,就是怨偶,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覆大清国的“保路运动”,看似围绕“姓公”(国有)还是“姓私”(商办),实质上却是个各种利益集团的不择手段的“超限战”般博弈。“公司”的法制精神、契约精神乃至最为基本的“费厄泼赖”(Fair Play)精神,早已荡然无存——实际上是从来也没产生过。
  “沉舟侧畔”未必“千帆”能“过”,“病树前头”不见得就能“万木”尽“春”。在大清国的废墟上,“公司”似乎被诅咒了一般,在权欲的泥潭挣扎偷欢,展示的只有“猥琐”而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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