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腐败窝案涉158党政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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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腐败窝案涉158党政干部 曾锦春终审判死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8-15 11:26:54  作者:    本报综合消息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李大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曾锦春死刑。
    两人受贿均远超千万元    李大伦、曾锦春腐败案因其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案发后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供应及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66.3281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税费的减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3123.82万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李大伦具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大伦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对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一审判决认定曾锦春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据中国现行法律,死刑判决(包括死缓)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方能执行。李、曾二人判决目前尚待最高法院核准。    郴州腐败窝案涉158党政干部    郴州系列腐败案肇始于2005年郴州住房公积金案,首先落马的是分管城建的副市长雷渊利。后经雷渊利举报,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等核心人物相继“落马”,共涉及郴州党政干部158人。    另据记者了解,李、曾二人终审宣判前一天,8月13日,原中共郴州市委副厅级巡视员刘清江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在长沙中院宣判,刘清江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46.3293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252.5903万元,上缴国库。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