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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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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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2日 财社[201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近三年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两项重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重点是保基本、打基础、强基层。为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确保2010年“两会”前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中央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现将《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2009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以下简称各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多方面的综合改革,切实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按时实现30%的工作目标。地方财政可以通过奖补的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奖补资金按“突出改革、转变机制、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分配。  第三条【考核分配方法】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在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制度建设以及实施情况进行量化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难度情况(主要是区域间财力及人口情况)作适当调整。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综合改革制度建设情况,主要考核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制定出台情况及文件内容:  1.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包括本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特别是药品销售零加成)的进度安排、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配送要求、落实报销制度等内容。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包括合理界定机构服务功能、制定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机构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制定人员配备标准以及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内容。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合理分流、妥善解决安置分流人员,明确社会保障措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包括人员培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招聘执业医师等)等内容。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包括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等内容。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政策,包括行政管理、服务质量管理、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制度内容。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政策,包括科学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明确收支范围和标准、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等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基本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内容。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和综合改革情况,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特别是实行药品零加成政策情况。  2.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台综合改革政策情况(包括政策内容是否全面,实施时间是否明确、是否新增投入等)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四条【分配公式】奖补资金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份奖补资金分配额=待分配奖补资金总额×[该省份指标考核得分×该省份工作难度系数/∑(各地指标考核得分×各地工作难度系数)]  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考核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综合改革制度建设情况以各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制度为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实施情况,以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及抽查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报送时间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商省医改办于2010年3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向财政部和国务院医改办报送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的基本药物和综合改革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出台及实施情况,并附相关省级文件(市县两级出台的文件只报送文件标题、文号及发文时间)。逾期未上报的,取消参评考核资格。  第七条【监督检查】各地总结报告及文件均应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需要抽查,有关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报送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抽查或检查结果与报告情况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考核主体】财政部商国务院医改办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考核评分后,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条【资金用途】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根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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