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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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2010年09月21日03:04 字号:T|T

1972年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群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

“自一八八五年之后,日本政府透过冲绳县当局等各种途径再三前往尖阁群岛进行了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仅为一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国管治过的痕迹之后,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通过了在当地建立标识桩的内阁会议决定,正式划入我国领土版图之内。

自此以后历史上,尖阁群岛一贯构成我国领土南西群岛的一部份,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国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因此,在旧金山和平条约中,我国根据该条约的第二条所放弃的领土之内并不包括尖阁群岛;该群岛是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群岛的一部份交由美国管治;并被包括在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根据日本与美国之间签署的有关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的协定(归还冲绳协定),将管治权归还于我国的地域之内。以上的事实,足以明确地显示尖阁群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此外,中国对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交由美国管治的区域内包括尖阁群岛在内此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就表明中国显然并没有把该群岛视作台湾的一部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好,台湾当局也好,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下半年,开发东中国海大陆架石油的动向表面化之后 ,才首次提出尖阁群岛的领有权问题。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台湾当局曾经举出过的,作为各类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证据等各项论据,都不能够足以成为在国际法上证实中国对尖阁群岛领有权的有效论据。"